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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地位及质证要点?你知道吗?

时间:2025-08-16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首先,什么是证人证言

知悉案情的人,在法律程序中,非案件参与者,表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务,可以是部分内容,也可能是全部内容。

民商事案件审理时,《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有规定,凡是了解案件详情的个人或组织,都应当承担出庭作证的职责。证人证言属于民事案件八种证据类型中的一种,它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大小,有时会存在明显差别。

那么,若某方请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向法庭提交证人证言相关材料,另一方当事人该如何审查对方提供的这些材料呢?

一、证人的身份、表达辨别能力等主体资格和能力审查。

民事案件里作证的证人,能力有限,法律有规定,他们必须能清楚说明情况,不能同时担任其他法庭角色,比如审判官、陪审员、记录员、口译员、评估专家等。

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

核实证言真伪可考察其出处,包括证人所述感知事项是否确为客观事实发生,需避免个人判断、臆测及推论万江律师,区分亲身经历之证言与转述听闻之证言;同时需判断证言信息是否合乎常情与逻辑。

审查证人证言的合规性,需要关注证人出席审判的步骤、顺序,是否排除审判环节,以及当事人和其余证人的相关情况。

审查证言内容能否与案件实际关联,并评估其证明效果如何,是关联性质证的要点。

另外需要考察证人与案件其他相关者的牵连程度,及其对证据效力强弱的作用,同时也要核对证人陈述的整体信息,是否与其他材料存在出入,并且确认证人是否实际出席法庭。

例几个常用质证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证人身份及其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证人系当事人某某某亲属,案件结果与其存在利害关联,因此不适合作为证人出庭,即便法庭确认其证人资格,其证言可信度值得怀疑,不具备证明作用,不应被采纳。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证人所述案件情况并非其亲身所见所闻,而是事后从当事人某某某那里听来,也可能是经由他人转述,因此不能算作证人证言,应视为当事人某某某的陈述,或者说不属于直接证据,属于传来证据,其证明作用有限。

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证人曾参与或旁听之前的诉讼环节,这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范程序不符,其陈述内容可能受到庭审现场状况的干扰,缺乏客观公正性,因此不能作为本案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依据,也不能视为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更不能说明没有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也无法证明没有签署相关承诺文件。

该证据的关联性存有疑问,并且跟其他证据产生冲突,证人某某某的供述有明显的不足,跟本案中的证据(我方/对方提供的证据第X页)所载内容不一致,对方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说明,因此这个证人证言不应被采纳。

证人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到庭接受询问,其提供的证词可信度、合规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都值得怀疑,并且从书面证词的字里行间可以清楚地看出,其表述水平与其受过的教育和文化背景很不匹配,而且证据材料上存在明显的修改痕迹,很可能并非证人对于案件真实情况的直接说明,因此不能接受这份证词。

本文的汇编工作完成于2025年7月26日,倘若存在其他案件相关的疑问,欢迎进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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