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金融机构合规催收要点、不良资产处置红线及债务重组方式

时间:2025-08-15 01: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4、金融机构如何做好合规催收?

5、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几条红线;

原则6:分类原则;

原则7:记录原则。

十、理解这三句话,追讨成功率倍增;

十一、逾期清收的4项任务;

十二、逾期清收的5大要点;

十三、贷款不是一天就变坏的;

十四、逾期客户的6大心理;

十五、债务重组的常见方式;

(1)借新还旧与展期;

(2)无还本续贷的最新规定及法律风险;

(3)其他重组方式。

十六、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当做哪些工作?

1、信用教育在信贷业务中的重要性;

2、如何提醒客户准时还款?

十七、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应当做哪些工作?

十八、三大基础工作之权利基础分析;

(1)权利基础分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

(2)三大切入点:承债主体、承债资产、承债方式;

十九、三大基础工作之了解借款人现状;

(1)贷款逾期后需要了解借款人哪些信息?

(2)获取相关信息的材料汇总;

二十、三大基础工作之分析逾期的原因;

二十一、逾期多长时间向借款人进行催收;

二十二、逾期多长时间给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催款涵?

二十三、逾期多长时间上门进行催收?

二十四、逾期多长时间应当提起诉讼;

二十五、业余选手和专业选手的区别在哪?

二十六、催收高手都是好演员。

二十七、有效催收的前提——对逾期进行合理的分类;

二十八、四类情况及清收策略。

第一类:有钱有诚

第二类:有钱无诚

第三类:有诚无钱

第四类:无诚无钱

附:个人贷款催收各时段及策略;

(1)逾期1-5天;

(2)逾期6—30天;

(3)逾期31天—60天;

(4)逾期61—120天;

(5)逾期120天以上。

专题2:诉讼清收篇

一、诉讼OR非诉?——如何选?

二、诉讼催收的优势与劣势;

三、诉讼VS仲裁,哪个更好?

四、什么情况下不建议打官司?

五、哪些情况下需要提前打官司?

六、常见错误诉讼思维;

七、诉讼清收流程图;

八、诉讼清收的现状及应对——立案难、审理拖沓、执行难。

九、几个关键点;

1、审查自身有无问题或隐患;

2、证据是否齐全,权利基础有无瑕疵;

3、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审查;

4、协商为主,诉讼殿后;

5、在金融借贷纠纷中,商业银行通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6、如何解决送达难的问题;

7、起诉状起草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8、法律及案例检索;

十、如何做好立案工作?

(1)立案现状

(2)立案难的成因;

(3)在诉讼清收中,法院普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如何破解?

十一、关于财产保全;

1、什么是财产保全?法律效力?

2、为什么我们建议有诉必保?

3、如何进行保全?

4、如何查找财产线索

5、常见保全措施介绍;

6、轮候查封是不是具有查封的法律效力?

7、先查封法院处置财产时,是否需要征得轮候查封法院同意?

依法定手续处理掉的资产东莞万江律师,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因为查封未撤销的缘故,不办理所有权变更的注册流程?

9、常见财产保全期限汇总

10、如何申请续行保全?

本机构的担保物是否需要妥善保管?——当担保遭遇查封。

十二、关于诉前协商——怎样处理法院“在立案前进行协商”、“强迫进行协商”、“长时间协商未果”的情况。

十三、借款人常见的抗辩事由

十四、保证人常见抗辩事由

十五、抵押人的常见抗辩事由

十六、庭中、庭后、二审一般注意事项。

十七、执行阶段的一般注意事项;

专题3:非诉催收篇

一、电话催收

1、什么是电话催收;

2、电话催收的优势和劣势;

3、电话催收的分类;

4、电话催收的基本流程——五步法有效提高电催效率;

5、电话催收的常见问题;

6、不同的人不同的催收策略。

7、电催的时间有没有具体要求?

8、你真的会打催款电话吗?——催收场景模拟。

二、上门催收

1、什么是上门催收;

2、上门催收的优势和劣势;

3、上门催收的种类;

4、上门催收的基本流程;

5、上门催收的三大要点。

6、场景模拟。

三、信函催收

1、什么是信函催收;

2、信函催收的优势和劣势;

3、信函催收的表现形式;

(1)短信;

(2)微信;

(3)催款通知;

(4)万江律师函;

(5)电子邮件;

(6)其他。

4、信函催收的16个常见问题;

5、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范本解读;

6、《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范本解读;

7、最后通牒的主要内容。

专题4:攻心谈判篇

一、什么是谈判;

二、谈判三要素及五大要诀;

三、谈判目标的设定——SMART原则;

四、不良贷户常见心理分析;

1、不想被催;

2、害怕丢面子;

3、越久越难;

4、先支付“重要”欠款;

5、需要提醒才还款;

6、久拖成瘾;

7、怕被拆穿借口;

五、如何进行有效的提问;

六、催收十问。

七、主动倾听是起点、精准提问是桥梁、换位思考是基础。

八、谈判时要避免谈判破裂?

九、催收人员的情绪和压力管理。

十、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冲突?

十一、不同阶段不同谈判策略;

十二、不同金额不同谈判策略;

十三、不同类型客户的谈判策略;

1、年龄;(90、00后;70、80后;60后;)

2、工作性质;(公务员、打工人、经商者、其他)

3、意愿和能力不同谈判策略不同;

4、其他(性格、社会经验等)。

十四、针对借款人的谈判策略;

十五、针对共借人/担保人/紧急联系人的谈判策略;

十六、12类逾期客户及相应对策(常见话术公式介绍);

1、扮可怜型;

2、推脱型;

3、强词夺理型;

4、挑衅对抗型;

5、圆滑难缠型;

6、保证还款型;

7、沉默寡言(或喋喋不休)型;

8、冷静说理型;

9、瞻前顾后型;

10、破罐子破摔型;

11、失联型;

12、无能为力型。

十七、常用催收方法

1、黑白脸法;

2、感情投入法(共情);

3、帮助讨债法;

4、出谋划策法;

5、借势借力法;

6、多方参与法;

7、其他方法。

十八、常见催收场景及应对话术;

1、能不能再给我宽限几天,我月底就还。

2、下个月我有笔应收账款能到账,下个月底之前归还;

3、我现在很忙,你过会儿再打给我。

我已经表明正在设法解决,你却反复拨打电话,我向XX银行所欠款项超过你们,却不像你们那样直接终止通话,如此烦人

5、你再给我打电话,我就不还了,爱咋咋地;

6、你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再打电话我就投诉和报警?

7、我目前失业了,没有收入,等我找到工作我就还?

8、我工厂停工了,员工工资都没钱付,很困难,没能力还钱;

我之前已经表明过会偿还欠款,为何你仍旧联系我的家人,或者我的保证人,抑或是我的备用联系人呢?

我母亲此刻正处在医院之中,那里方才送来了病重通报,我内心确实感到无比煎熬,难以承受,真是......

有人拖欠我的款项,工程款也迟迟没有到账,我同样处于不利境地,资金无法收回。

12、我被骗了,家里也一团糟,说着说着就哭了......

13、你们利率太高了。

14、你们爱起诉就起诉,我不怕。

15、只有……,我才会还?

16、客户表示只有起诉才会还款。

这笔钱并非由我支配,而是XX在动用,若存在欠款问题,应由相关方负责偿还。

18、你们再给我缓一缓(重组)对你们来说是最好的选择。

19、我只能付本金万江律师,利息和罚息能不能给我免了?

20、能不能给我减免?

21、客户暴怒、甚至出现攻击行为。——攻击性

22、你们影响我名誉了。——借口、争议

23、客户不接电话、不见面、拒绝沟通、失联、转移资产……

24、你们的客户经理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大不了就鱼死网破。

25、你们这是违法催收,我要投诉你们;

你提过XX公司吗,他们的追讨职员触犯法规被法律制裁了,这是真的。

27、我没钱还,反正我已经这样了,你们爱咋地就咋地?

28、你们起诉吧,我不怕。

29、在交谈中客户情绪激动,极度排斥继续交谈。

30、多头负债,习惯性拖延,多次催收无果。

31、我已经被好几家起诉了,多你们一家无所谓;(资不抵债)

32、共同借款人相互推脱;

33、借款人“一哭二闹”,……

专题5: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时效与期间

问题:家属、同事代签催收通知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已过,若借款人仅支付了部分款项,那么未付的债务,其诉讼时效能否重新开始计算,或者能否让已经过去的时效再次有效,这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问题: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是否还能进行相互抵消,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债务人账户里存有钱款,金融机构能否立刻强制划拨,要看法律规定;这些内容在合同通用规则第58条中有说明。

担保人能否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取决于贷款人是否在担保期限内行使了权利;如果贷款人未能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有权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规定可在《民法典》第693条中找到相应解释。

连带责任担保项下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在什么时间会中断?——《民法典》第694条

关于债权人在担保期限之内,仅仅对某些保证者提出权利要求的情况,这种效果是否能够扩展到其余的保证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1款的说明。

同一笔债务若存在数位保证人,这些保证人彼此间具备相互追偿的资格,债权人若未于保证期限之内向某些保证人行使权利,致使部分保证人得以免除责任,那么剩余的保证人是否能够借此为由主张免责——《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解释。

贷款人针对担保人提起法律诉讼之后又撤回起诉的,能否看作是在担保期限之内向担保人行使过权利——《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1条

疑问在于争议发生时,审判机构是否必须自行判断担保期限是否已过,依据为《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这一点需要明确。

担保期限结束后,担保义务随之终止,即便担保人随后在“催收函件”中署名,该行为亦无法律约束力

力如何?——《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第2款解读;

关于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情况,抵押权是否消失,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九民纪要》第59条以及《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来分析,这些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说明。

问题: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共同借款人?

问题: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保证人?

当前情况是针对担保人进行追讨,那么对于借款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同时中止?同时,其他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是否会受到相同影响?

债务人不提诉讼时效异议,担保人能否就时效已过提出异议?

专题6:资产处置篇

一、常见承债资产分析;

二、善于利用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

1、查询业务档案;

2、通过一些应用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

3、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并调取被执行人工商档案;

4、到被执行分住处、住所、实际经营地等现场查看;

5、通过裁判文书网等了解被执行人涉诉情况及被执行情况;

6、了解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否被限制高消费;

7、其他情况。

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交具体的财产信息,这属于申请执行人必须履行的责任吗?

四、当事人提交资产信息,债务人公布资产状况,审判机关主动查询资产的相关准则及常见法律疑难点

五、向法院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六、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

七、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八、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九、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

十、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十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法院能不能执行?

十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法院能不能执行?

十三、不动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常见财产的执行;

十四、养老保险金法院能不能执行?

十五、住房公积金法院能不能执行?

十六、手机号、车牌号法院能不能执行?

十七、申请对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十八、如何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操作要点及法律规定;

十九、申请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的常见情形及法律除规定;

二十、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入境;

二十一、申请法院向媒体公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二十二、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的条件及法律规定;

二十三、探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务——最高法与最高检最新解释说明

二十四、带押过户新规则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影响

(1)如何理解带押过户?

(2)带押过户最新政策解读;

(3)带押过户的3种模式?

关于自行处置和直接强制处置的注意事项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提出的更正意见法》(2024)238号核心内容阐释;

(5)法院监管+委托第三方平台变卖+带押过户模式分析。

二十五、债务人通过离婚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应对?

该笔债务系被执行人个人承担的责任,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登记在其名下,债权人处置该房产并完成拍卖后,配偶一方是否有权参与处置款项的分配

二十七、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及操作要点;

可否将过度利用法人独立特性及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当事人,列为共同承担者?

二十九、能不能追加到期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能否在履行过程中,将那些承诺增加出资但尚未缴付的成员,列为执行对象,请求其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被执行人的股份所有者,在未支付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将股份转手,是否可以将该所有者追加为执行对象?

三十二、能否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三十三、能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三十四、新公司法背景下违法清算、违法注销的法律责任;

三十五、实际工作中司法机构时常显现执行不力、进展缓慢的状况,金融机构应当怎样应对?

三十六、首封法院处置后剩余的财产,后续申请查封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查封资格?

法院是不是必须查明被强制执行人准备拍卖的财产状况?要查明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法院是否必须告知被执行人即将拍卖的财产状况?需要公开哪些内容?

三十九、法院在拍卖环节是否必须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若没有获得执行文书,能否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四十、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

四十一、怎样认识评估价值、保留价格、起拍价格?金融机构怎样运用好竞价过程中的降价手段?

四十二、拍卖流拍后如何处理?变卖程序如何启动以及如何推进?

在履行过程中,若作为履行依据的财物尚未通过公开竞价程序出售,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以该财物直接清偿债务,对此应如何应对?

四十四、执行中的财产通过公开竞卖未能成功,若债务人用物品来履行债务,债权人在接受时应当留意哪些事项?

四十五、关于需要缴纳的款项怎样分摊?购买须知上说明“所有费用由购方负责”,这种说法是否合规?其法律作用怎样?

四十六、若资产拍卖后无人问津,且债权人既不接受用以抵偿债务的物品,又无法实施其他强制手段,应当怎样处置?

四十七、若设定抵押的房产,出售后无人问津,债权人又不肯接受该房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那么抵押权会终止吗?

四十八、重新启动拍卖变卖的条件和程序。

四十九、什么是强制管理?债权人如何通过强制管理收回债权?

五十、拍卖后,对于成交资产或抵债资产法院是否有移交义务?

如果被强制执行的人或者其他人不搬出房屋,应当怎么处理?法院是否会负责将房屋清空?

五十二、对于抵债资产,法院是否有排除妨害义务?

专题7:按揭贷款业务常见法律问题

一、按揭贷款法律关系分析;

二、怎样明白开发商设置的临时担保?银行拖延处理抵押登记,开发商是不是能够取消临时担保的义务?

在涉及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里,如果银行仅仅完成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步骤,那么它是否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资格?——《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对此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抵押预告登记符合《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说明的情形,不过还未完成正式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五、法院能不能冻结和扣划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

六、房地产烂尾项目中多方利益主体博弈

(1)房地产开发商;

(2)工程施工方;

(3)商品房消费者;

(4)银行方(开发贷或按揭贷);

(5)民间借贷债权人;

(6)其他方:政府、法院、职工等。

七、倘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购房人有权终止商品房交易协议,那么抵押贷款协议是否同时终止?购房人是否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关于抵押贷款的法律隐患探讨——依据最新收录判例的精髓阐释。

八、工程款优先权及消费者优先权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九、按揭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点及风险提示。

专题8:执行分配法律问题

问题:普通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问题:抵押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申请执行分配?

问题:如何理解查封与轮候查封?

疑问在于,当数个司法机关针对同一债务人的资产实施担保,那么究竟哪一个司法机构能够掌握该财产的处置权力?

当其他债权人封存了抵押品,并且长时间没有处理时,贷款人该采取什么措施?需要立即联系相关机构,了解封存原因,同时评估抵押品价值变化,并探讨解决方案,比如协商解除封存,或者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贷款安全。

问题:首封法院若涉及诉讼中的保全程序,执行法院有无可能请求将该案件移交处理?

问题: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如何救济?

关于债务清偿问题,若被执行人全部资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需考虑多方债权人利益如何平衡,以及如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合理处理和分配,这涉及个人与公司等不同主体的权益安排。

专题9:破产中的常见法律问题;

一、破产法律制度简介;

二、破产的原因;

三、破产的三大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四、破产还是清算?——为何说破产重整能够有效解决停滞楼盘问题?

五、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程序的衔接及限制;

六、“府院联动”机制介绍;

七、如何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分析?

(1)需要了解楼盘的相关信息;

(2)需要了解销售信息;

(3)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

八、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介绍及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九、房地产公司一旦经营终止,针对项目后续发展而筹集的资金,究竟是否属于慈善性质债权,能否在众多债权人中获得优先清偿的资格?

十、管理人对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房地产公司一旦经营出现困难,购房人是不是还能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呢?

十二、如果管理人配合过户,是否构成个别清偿?

在破产案件里,金融机构能否自行从房地产商账户提取款项来偿还债权?管理人能否要求返还这些款项?

破产案件审理期间,金融机构能否径行从房地产商预存资金账户里提取款项,以抵偿自身债权?如果执行了这种操作,执行机构能否要求返还这笔资金?

十五、房地产商启动了破产程序,针对欠债方的资产,已经实施的限制性措施是否需要终止?

十六、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停止计息的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

十七、债务人破产,贷款人如何向第三人担保人主张权利?

破产案件里,先处理消费性购房的优先权,再处理工程款的优先权,接着是抵押担保债权,然后是预告登记债权,之后是税款,最后是职工安置费,这些债权的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案件审理时,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产生的债权,是否都需要通过法院审判来最终确认其效力?

二十、房地产破产案件中,“以房抵债”的法律效力分析;

二十一、其他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

精通金融风险防控、担任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及顾问、拥有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系北京市盈科万江律师事务所万江律师、曾获2021年培博会十大杰出讲师称号、具备高级信用管理师资质、创办了拥有五十万粉丝的信贷风险公众号、笔耕不辍撰写各类实务性文章逾四百篇、独立完成专著《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流程与法律实务》、具备十四年银行培训背景、每年平均授课天数超过一百天、十四年间累计授课时长超过一千天。教学方式很有条理,每个环节都紧密相连,通过互动式案例讨论进行授课,语言表达既巧妙又风趣,选取的案例非常多,非常强调实际应用,学员们对此反响热烈,给予高度评价,满意程度高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报名方式】

内部培训服务:为了帮助学员在本地接受教育并精确挑选培训内容,我们能够按照要求安排企业内部的培训项目,请致电洽谈合作相关事宜。

【详情咨询】

培训时间: 9月18-20日(9月17日全天报道)

培训地点: 杭州市

培训费用:3980元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