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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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量增长下,执行异议乱象频出,法院该如何应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案件执行总量持续攀升,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多,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时注意到,部分当事人或案外人采取编造、歪曲、隐藏真相等手段,无端且反复提出异议,以虚假理由声称执行活动侵害其权利为由,向司法机关提起异议申请,意图阻碍执行程序或规避履行义务,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相关方的正当权益,还额外加重了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负担,消耗司法资源,削弱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最近,靖远县法院执行局接收了一件关于执行依据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其中被执行人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其的执行。原因是魏某认为靖远县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不符合合法性、客观性要求。
执行审查
审查后执行法官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异议仅针对违法执行行为,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异议不在此列。若异议人认为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无法作为执行依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因此裁定不予支持魏某的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法律安排,旨在全面维护执行案件相关方及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确保执行过程的合规性与合理性。当前案例中,被执行人表达不满的方式东莞万江律师,属于对判决内容持有异议的情况,应当借助启动审判监督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运用执行异议这一程序。应当注意,若当事人对司法裁决、审判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等持有不同意见,需通过合法渠道行使救济权利,以免因途径错误导致诉讼过程更加繁琐,进而产生无谓的司法资源消耗。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若当事人或相关方觉得执行活动不符合法律,可向主管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需在收到之日起十五天内进行审核,若意见合理,应作出决定予以取消或修正;若意见不合理,则应作出决定予以拒绝。如果当事人或者相关方对裁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裁决文书交到手中后,二十天内向更高一级的审判机关提出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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