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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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审慎处理海上事故船员落水失踪纠纷案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近,天津海事法院迅速审结了一起因海上船只人员落水后下落不明而提出的宣告死亡申请以及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春节将至,天津海事法院接到安徽籍船员陈某的家属委托,由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姚岭渔业村村委会书记杨某递交的宣告死亡申请文书。据悉,陈某曾在姚岭渔业村居住的杨某负责的渔船上任职,该渔船于沧州海域进行捕捞活动时,陈某意外落水失踪。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实施搜救行动未果,最终判定该船员已无法存活,并出具了相应证明文件。经过认真核查对比,承办人员察觉到诸多证明文件系影印件,特别是海上执法机构提供的船员无法存活声明,法院对此采取严谨立场。宣告死亡一旦生效,就会导致死者婚姻关系终结,同时开启继承权利,这对死者相关民事权利义务会产生重大作用,而之前的证明能够加速死亡宣告的申请过程;另一方面,倘若船员确实已经离世,立刻进行死亡宣告能让船员家属迅速向侵权者主张损害赔偿,侵权者也能依照此结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启动。
根据所述情形,审判官决定驾车前往一百公里外的渔船主所在地点,即唐山市滦南县姚岭渔业村,通过渔村村级组织协助,联系到沧州海警局黄骅第一工作站,核实了船员无法生还的证明确实无误。另外,需要将申请认定死亡和紧接着可能出现的侵权赔偿案件合并审理,立刻启动诉讼前协商机制,最终确立渔业船舶所有人经由渔业船舶互助保障协会的保险赔偿、船员人身伤害的商业保险、船主自身的三个渠道筹集九百万元,用于补偿船员家属的赔偿方案。
案件妥善办结,这体现天津海事法院始终遵循国家领导人强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要优先运用”的指示,也是其持续优化一站式综合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讼服务网络工作机制的成果之一。天津海事法院针对渔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以着力在基层解决矛盾为工作方向,专门向渔区扩展司法支持,构建了“海事法院联合基层渔区人民调解机构”的诉讼调解合作机制,为“安全海域”“安全渔区”发展提供了海事司法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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