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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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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详述申诉人信息、请求及申诉对象相关内容

时间:2025-08-14 01: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刑事申诉

申诉人:

您的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您的民族

身份证号码:

您的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或羁押场所):

您的详细住址或目前被羁押的看守所/监狱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您的联系电话

(如被羁押,可填写近亲属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万江律师办理,需填列万江律师的字号,以及执业凭证上的编号,并注明万江律师事务所的称谓,同时提供联系电话;若未委托,则填写“无”字。

申诉对象(被申诉的生效判决/裁定):

申诉请求

请求

处理申诉的司法机构,一般选自作出生效判决的审判单位的上一级审判机关,或者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依法撤销

原审法院名称

经审理的(XXXX)X刑初/终字第XX号刑事司法文书,对本案启动了重新审判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判决进行了变更,确定申诉人为本案当事人

您期望的最终状态,比如:没有罪责 / 不施加刑事惩罚 / 将刑罚减轻为X年有期徒刑 / 宣告暂缓执行 / 更改所定罪名等

(明确、具体地提出您希望通过申诉达到的最终目的。)

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觉得先前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运用和/或诉讼流程方面有严重偏差,造成对申诉人的定罪处罚极不合理。详细缘由如下:

一、 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关键事实认定不清或遗漏:

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多项事实认定不清或存在偏差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未能查实犯罪工具的获取途径,对核心证人的陈述未作严格核实,对实施犯罪的具体时段判断失误,以及未能呈现证明申请人当时不在犯罪现场的相关材料。

。证据支撑:

哪些既有材料或新出现的证明能够证实先前判决的偏差,比如此前未被发现的实物证据、新增的目击者陈述、原审阶段未进行质疑的评估结论等

证据不足,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审查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核心材料,包括目击者陈述、实物证明、文件记录、专业评估、音像信息、网络信息等,需要辨析其中存在的若干缺陷。例如:主要凭借单一证据作出认定、不同材料间存在无法化解的冲突、重要证明系违规获取应当舍弃、证词包含臆断或传闻成分、评估流程不合规或结果有误、实物出处不清等。

说明这些证据疑问怎样造成案件真相无法核实,形成合理质疑,需要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关于证明程度的要求

。采信虚假证据或伪造的证据:

如果存在证明原审采纳的证据是虚假、被篡改或证人提供虚假证词的情况,需要明确指出,同时尽量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补充新的证据

二、 先前判决/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对案件性质判断不准确(指控罪名存在偏差):

申诉人的行为依法应构成

较轻的罪名A

,而非原审认定的

较重的罪名B

审视当事人所作所为的客观表现及主观意图,参照相关刑事法规及权威解释,阐明为何与原判决指认的罪名(B)不一致,而与另一罪名(A)相符的情况。譬如:应当判定为伤害行为致人死亡而非杀人行为;应当判定为职务中的财物侵占而非普通的盗窃行为等。

。量刑畸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原审判处

具体刑罚

明显过重。

需要审视被告人在法律上或政策上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的各种情形,先前审理时未能适当顾及或存在认定偏差。比如:主动交代罪行、立功表现(需明确具体事迹)、充当次要角色、受胁迫参与、未能完成犯罪、主动中止、受害者存在过错、尽力弥补并获得宽大处理、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如果存在)、一贯品行端正、首次违法、偶然犯错、犯罪起因值得同情、个人品性恶劣程度不高、对公众安全造成的损害轻微等

参照同类案件一般裁决情形,阐明原判处罚确有不妥之处。依据《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三条等条款,加以说明

。错误适用法律条文:

原审裁决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第X条)存在偏差,或对相关法律规范的认知和运用出现了严重偏差。

明确需要依据的准确法规条款,即第Y条,同时说明恰当的解读方式,比如将“金额巨大”的界定方法理解错误,造成刑罚加重适用不当

三、 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违反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未执行回避程序,例如:存在案件利益关联、曾作为案件证人等情形,则应予以避免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没有依法为申述者委派律师(在必须委派的情形下);非法剥夺申述者的辩护权利、最终发言权利;未依法告知申述者开庭的时刻、场所使其无法到场申辩;未依法维护申述者请求证人出庭、申请重新勘验、提取新材料的权利等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依照规定须设合议庭审理却仅由单一人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数量或资格条件

。证据收集程序严重违法:

用酷刑、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申诉人的口供;运用强制、恐吓等非法途径收集的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实施非法搜查、没收而获得的物证、书证,且无法修正或给出合理说明,依法理应剔除却未剔除

四、若出现新证明,原判决、裁定所认定的实情确实存在偏差,且可能波及定罪与量刑,该新证明的具体情形如下:

新出现的证明材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比如额外的实物证明、文字文件、目击者陈述、专业评估结果、影像音频资料以及网络信息等

。新证据来源及真实性:

新证据的出处确凿可信,诸如新增的目击者证言、新出土的实物证据、通过合规流程重新得出的鉴定结论,或是从其他方取得的书面材料等

新证据的证明力:

详细说明这份新证据足以颠覆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根基,证实申诉人没有犯罪、罪行较轻,或者原判认定的核心事实存在偏差。比如:新提供的证人可以证明申诉人当时不在犯罪地点;新做的鉴定表明伤情并非申诉人所致;新发现的书证能够证明申诉人没有犯罪意图等。

。未能及时提交的原因:

阐述先前审理阶段或后续复核过程中未能察觉或未能递交的客观性缘由,例如原先未寻获相关证人、技术条件限制导致无法进行鉴定、证明材料被他人藏匿等情况,并非当事人有意隐藏事实

上述四项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提出的启动重新审判的关键情形。请依据您的具体案件状况,挑选最为贴切的一项或多项情形进行深入阐述。阐述内容需详实、精准,务必结合实际发生的事实与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支撑,防止出现空洞的指责性言论。

综上所述

申诉人认为,

原审法院名称

作出的(XXXX)X刑初/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裁定,在

明确指出核心争议点,例如:对基本情况进行认定出现偏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在流程操作上违反规定、有全新材料足以变更既有判决等

因而造成对提出申辩者的审判结果与刑罚运用存在重大偏差,损害了申辩者的正当权利。

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保护上访者的正当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向贵院递交申诉文书,请求贵院依照法律程序,受理此案并开展审判监督工作,核实案件真相,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取消原先的错误判决或裁定,依法做出公正的重新裁决。

此致

受理申诉的法院名称,通常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捺印):

如由近亲属申诉或委托代理人代书,需注明关系并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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