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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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纵鉴定实践中的三类鉴定意见:确定性、推断性与选择性?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鉴定领域普遍存在三种评估结论,分别是明确性结论、推测性结论和可能性结论。这三种不同的评估结论,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差异,但也相互关联。
确定性意见:
确定性意见是鉴定人针对委托任务,借助科技手段或专业学问,对相关技术问题实施分辨和评定之后万江律师,所表明的清晰且不含糊的定论。
这种看法往往相当可靠而且不容置疑,因为它根植于详实的信息和严谨的论证,并且结果清晰,没有任何含糊不清的地方。
适用于能够借助实证方法直接核实或判明的情形,例如基因检测、掌纹识别等。
推断性意见:
鉴定人的推断性意见,是依据已有材料、科学知识以及个人经验,针对具体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和假设得出的结论。
这种看法存在一定的推测成分和未确定性,可能源于材料条件的制约、技术层面的不足或信息资料的不完备等状况。此类推论性观点在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实作用比较有限,不过它依然能够为案件审理工作提供部分借鉴和指引。
适用于那些无法借助实验检测确认,却可以通过思维推演和过往经验加以判明的情形,例如对意外事件的成因剖析,或对个体心思的揣度等。
选择性意见:
鉴定人在面对多种可能性时,会依据委托事项和已有材料,形成一种或多种可能的结论或解释,这种结论或解释即为选择性意见。
这种看法列举了诸多选择,然而并未指出哪一种更具合理性或更值得信赖。
适用于存在多种合理推测或可能性的情形,且现有科学方法或证据无法明确唯一结论的场合,例如笔迹分析中涉及多种书写风格判断、物证检验中存在多种来源推测等。此类非唯一性判断在法律程序中相对少见,但在某些复杂或棘手的案件中,或许能为案件审理带来新的观察角度或思考路径。
整体而言,明确性意见、揣测性意见和备选性意见在法律评估中各自具备特定的内涵、表现形态和使用条件。这些意见共同形成了法律评估观点的丰富性,为法庭裁决提供了系统化且公正的实证支撑。针对具体案件情形和评估诉求,应当审慎挑选并恰当使用此类评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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