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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翻译工作待规范,语言沟通影响案件办理质量

时间:2025-08-10 00:2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涉外刑事诉讼构成了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环节。翻译人员,作为语言和法律之间的桥梁,其参与诉讼不仅能够确保程序上的语言平等,而且有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语言交流的效果以及翻译工作的规范性,对于涉外刑事案件能否得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处理,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司法领域,鉴于涉外刑事诉讼翻译的相关规定相对匮乏,此类案件往往呈现出地域分布广泛、零散分布的特征。因此,各地在翻译人员参与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这一现状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致力于对涉外刑事翻译工作进行全面的完善与规范化。

对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进行整理归纳。从我国法律的角度分析,关于翻译人员介入刑事诉讼,尤其是涉外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相对简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同时允许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并为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服务。从文字表述分析,此条款主要涉及我国各民族在何种语言文字的使用以及相应翻译方面的问题,并不特指涉外案件中的翻译事宜。第32条的规定适用于翻译人员回避情形,而第108条则明确指出翻译人员享有诉讼参与者的法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针对涉外刑事案件的审判,设有专门的章节进行阐述。其中,第484条具体指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采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需为外籍当事人配备翻译人员。此外万江律师,该条款还对诉讼文书及译本的格式要求、拒绝提供翻译的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部对涉及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处理制定了专门章节,其中第362条明确指出,对于不熟悉我国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翻译服务;若犯罪嫌疑人本身通晓我国语言文字,则无需他人翻译,并需提交书面声明确认。此外,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公检法部门的相关条款,规定明确提出,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撰写,并且必须附带相应被请求国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4条明确指出,所有个体在法庭和裁判机构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那些不熟悉或无法使用法庭语言的人,他们有权免费获得翻译人员的协助。我国在1998年签署了这一公约,尽管尚未正式批准,但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条款,我们有必要充分尊重公约的目的和宗旨,而提供免费翻译服务则是我国应尽的积极责任。

对涉外刑事翻译的实务进行审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处理此类翻译难题时,办案者通常依据对法律核心原则和精神的把握,参照聘用盲聋哑人士及少数民族翻译的常规做法,同时结合本地区涉外翻译人员的实际情况来推进工作。在这一过程中,主要会遇到以下几类问题:

对于需要提供涉外刑事翻译的具体情况尚需进一步界定。刑事涉外翻译涵盖了口头翻译和书面翻译两大类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口头翻译通常服务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而书面翻译则针对涉及的证据资料和法律文件。针对口头翻译,主要涉及是否应为所有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服务、诉讼参与者自行聘请翻译是否合法以及翻译人员的选定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可以遇到以下四种情况:首先,对于那些熟悉我国语言文字无需翻译的情况,必须提供书面证明,有时也会在笔录中予以记载;其次,个人自行聘请翻译的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其他诉讼参与者,如涉外被害人或证人,则可以自行聘请翻译;再次,司法机关人员自行进行翻译,这包括办案人员外语能力较强自行翻译,以及司法机关内部或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担任翻译,但依据回避制度,通常不推荐这种做法;最后,司法机关外聘翻译人员,通常从翻译机构、高校师生以及社会专业人才中选聘,这种做法较为常见。在笔译材料方面,证据材料往往由证据提供者同时提供相应的翻译版本;至于法律文书,则由司法机关自行进行翻译,或者委托翻译人员完成翻译工作后再提供。

翻译人员的资质标准亟需提高。相较于普通翻译,涉外刑事翻译对翻译人员的能力要求更为严格,他们不仅需具备出色的外语能力,还需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对中西方法律及文化差异有深刻认识。若翻译人员无法准确把握讯问或询问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含义,发生翻译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观察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这种具备复合型能力的翻译人才相对较少,而且目前尚无一套明确的涉外刑事翻译人员选拔规范。尤其是在处理小语种翻译任务时,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本身就十分困难,更不用说还要具备更高层次的法律和外语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了。

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的参与流程尚需进一步界定。鉴于涉外刑事翻译工作的特殊性,相关人员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翻译人员是否拥有在翻译前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力、了解的具体范围以及如何获取这些信息的途径;翻译工作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保密责任又该如何履行;翻译人员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以及费用的计算方式等。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各地在操作中通常仅要求翻译人员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并保守案件秘密,费用则参照聘请相应级别专家的费用或当地普遍标准等。至于同一翻译人员是否能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阶段为同一当事人或为同一案件的不同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各地的做法存在差异。

翻译工作的质量监控及权益保障机制有待加强。我国《刑法》第305条明确了对故意进行虚假翻译行为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管的认定将虚假翻译作为适用条件,然而,确保涉外翻译权的实现尚非易事。目前,对于翻译质量的评估、境外证据的翻译认证规范以及监管体系尚未成型。这不仅使得虚假翻译难以被察觉,而且在实践中,对于翻译准确性的判断、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以及翻译问题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都难以形成一致的观点。

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这项工作不仅是涉外刑事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涉及多个层面的系统性任务,亟需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构建。

在制度层面,对涉外刑事翻译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考虑到涉外法治工作的进步和实际需求,部分学者提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我们可利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契机,强化涉外刑事翻译的立法进程,对涉外刑事翻译的服务范围、基本标准、翻译人员的权益与责任、监督及救济等方面制定出基本原则,以此作为涉外刑事翻译工作的根本指导。

在机制层面,需对涉外刑事翻译的流程进行细致划分。此类翻译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对涉及涉外刑事案件或包含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的认定,以及对涉外刑事案件和涉外司法协助案件翻译的具体要求。公检法司机构应当确立统一的标准,以防止不同诉讼阶段对案件处理存在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各部门可共同编制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文件,依据法律的规定,确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该流程需对刑事诉讼中翻译的适用范围、聘请翻译的具体步骤、翻译人员的专业资格、翻译的标准要求、翻译人员的职责与权利、翻译工作的监管与审查、救济措施以及境外证据的翻译等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翻译人员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工作有序进行。

在监督层面,需强化对涉外刑事翻译质量与效率的监管,尤其是对被追究的外籍人员翻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措施。需明确办案人员对涉外翻译工作的监督与审查职责,在必要时可实施专家复审或采用双翻译流程。同时,应设立翻译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以便于后续的审查与校正工作。强化对违规翻译者的问责机制,依据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使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因翻译失误导致被追究的外籍人士权益受损的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纠正。

在资源层面,需提升涉外刑事翻译技术的支持力度。通过融合数字技术,构建全国性的涉外刑事翻译人才资源库、法律资料库以及文书案例库,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翻译质量评估工具。依据人才入库的规范要求,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保障涉外翻译人员拥有从事法律翻译的专业技能。此外,统一的人才库还能有效解决各地翻译人员短缺的问题。涉外刑事法律资料库与文书案例库为翻译工作者及司法从业者提供了翻译规范和学习的资源。此外,翻译质量评估模型能够辅助核对翻译成果,进而提升涉外翻译的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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