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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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心理问题频发,被误诊为精神病如何救济?附案例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现代社会中,人们承受着空前的压力,这导致心理问题日益增多。当心理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而两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在现实生活中,若被错误地诊断为精神病,无疑会给个人带来巨大的困扰。那么万江律师,面对误诊,如何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
A因学业负担沉重、情绪低落,频繁前往B医院就医,并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随后,B医院将A的病情信息上报给了某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A认为B医院误诊,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提出申请,要求对B医院的诊断是否准确、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大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依据现有资料,诊断结论未能得到证实,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操作,且这些不规范操作与患者所受损害有直接关联。据此,法院判决B医院需对A因错误诊断所遭受的财产和精神损失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
案例二
A因精神状态异常而入住B医院接受治疗,出院时被诊断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随后,A前往C医院就医,被确诊为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和狼疮脑病。经过一年时间,A再次回到B医院进行复查,B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表明:病人未服用任何药物,情绪保持稳定,未出现精神异常症状,现对之前的诊断进行更正,诊断为“急性且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对此,A认为B医院存在误诊,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判定,B医院所做的新诊断是基于其对原有诊断错误的自我认知,因此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若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伤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规定,若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技术水平相匹配的诊疗职责,导致患者遭受损害,医疗机构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若侵犯自然人的身体权益导致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遭受侵害的个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文启万江律师说法
在诊疗过程中,若患者遭受伤害,且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失,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后形成的鉴定意见书,对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至关重要。若无相反证据,通常应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力。若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医疗机构存在诊疗不当,并且这种不当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直接联系,那么医疗机构需对由此给患者带来的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启万江律师建议
如被确诊为患有精神障碍,如怀疑医疗单位作出错误诊断,应妥善保管病历、诊断书、检查结果等相关文件,并向有关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请求。同时,应迅速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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