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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中水泥块致行人死亡无责,是否担责?看这案例

时间:2025-08-10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行驶中的汽车,其车轮意外抛出的水泥碎片撞击到了路边行人,不幸造成了行人头部受伤并最终丧生。经交警部门的调查,该事故被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双方均未被认定有事故责任。然而,这引发了一个疑问: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来探讨这一问题。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操控着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突然一块水泥从车上飞出,砸中了在路边公交站牌等候的徐某,导致徐某头部受伤并跌倒在地,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后不幸离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这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李某和徐某双方均未违反交通法规万江律师,因此两人均不承担事故责任。涉事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达100万元,且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经调查,高某雇请李某驾驶涉案车辆,事发时李某正在履行职责。徐某的亲属已将李某、高某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人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总计.35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机动车一方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审理,依据监控录像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可以高度确信徐某头部所受的伤是由车轮抛出的水泥块造成的,因此,可以断定徐某的受伤与李某驾驶的车辆有直接的关联。李某驾驶的车辆导致了徐某的死亡,且没有证据表明徐某在事故中存在任何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东莞万江律师,法院判定李某需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涉事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起全部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01

编写人简介

[]

济南中院立案庭

四级高级法官

02

李文宁

济南中院立案庭

二级法官助理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对此进行了详尽规定,一旦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首要责任应由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承担,且赔偿金额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若肇事车辆已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超出交强险赔偿上限的金额将由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条款及机动车方应负的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若肇事车辆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则需根据具体案情,由侵权方依据责任比例来承担。在本案里,李某作为高某的劳务提供者,若赔偿金额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责任应由接受劳务的高某来承担。

在交警部门判定双方均未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应如何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该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遵循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鉴于机动车一方在规避风险和事故风险控制方面相较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更具优势,因此赋予了机动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更高的注意责任。为了维护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在交通中的弱势地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他们在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细致划分,并对不同情况下机动车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事故发生属于意外情况,李某和徐某均未被判定为事故责任人。没有证据表明行人徐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那么,我们该如何诠释“若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过错,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为百分之十”这一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对此事项均有明确规定。上述条款应被理解为,仅在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对事故负有责任时,才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者应承担的责任。若不区分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是完全无责还是部分责任,而一概判定机动车驾驶者仅需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这种解释显然与立法初衷相悖,且不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条款提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为10%,但这一主张违背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并未采纳。

法条链接

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责任归属该车辆一方,则首先由负责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则由负责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充赔偿;若赔偿仍不充足,或该机动车未投保商业保险,则由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机动车与骑非机动车者、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若骑非机动车者或行人无过错,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若能证明骑非机动车者或行人存在过错,则应依据过错程度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进行相应减轻;而若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其赔偿责任则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若机动车与自行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若自行车驾驶者或行人无过错,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然而,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行车驾驶者或行人存在过错,则机动车一方需依照以下规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使用者及行人若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将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

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们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非机动车使用者及行人若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四)在交通事故中,若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承担次要责任,他们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八十至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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