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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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中翻译工作的重要性及规范梳理,你了解多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涉外刑事诉讼构成了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环节。翻译人员,作为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桥梁,他们的参与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语言上的平等保障,并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语言交流的有效性以及翻译工作的规范性,对于涉外刑事案件能否得到高质量、高效率的处理,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司法领域,鉴于涉外刑事诉讼翻译的相关规定相对匮乏,涉及此类案件的刑事诉讼往往呈现地域分布广泛、零散分布的特征。各地在翻译人员参与涉外刑事诉讼方面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相关研究,以促进涉外刑事翻译工作的完善与规范化。
对涉外刑事翻译的相关规范进行了整理。在国内法律层面,关于翻译人员介入刑事诉讼,尤其是涉外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相对简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同时也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并且法律还要求为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服务。根据文本内容分析,本条款主要涉及我国各民族应使用何种语言文字及其翻译的相关规定,并不特指涉外案件中的翻译事宜。第32条中的回避规则同样适用于翻译工作者,而第108条则明确指出翻译人员享有诉讼参与者的法律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设有专门章节对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作出规定,其中第484条具体指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采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并且需为外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服务。此外,该条款还对诉讼文书及译本的标准、拒绝翻译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公安部对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处理进行了专门章节的阐述。其中,第362条明确指出,对于不熟悉我国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翻译服务;若犯罪嫌疑人具备我国语言文字的阅读和书写能力,无需他人协助翻译,则需提交一份书面声明。此外,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公检法部门的相关条文,规定刑事司法协助的申请文件及其附件必须使用中文撰写,并且必须附带被请求国官方语言的翻译版本。
根据国际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确指出,所有个体在法庭和裁判机构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对于那些不熟悉或无法使用法庭语言的人,公约允许他们免费获得翻译人员的协助。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尽管尚未正式批准,但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我们有必要充分尊重公约的宗旨和目标,向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翻译服务,这同样是我国的应尽义务。
对涉外刑事翻译的实务进行审视。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处理涉外刑事翻译难题时,办案人员通常依据对法律原则及内涵的把握,参考聘请盲聋哑人士及少数民族翻译的惯例,并依据当地涉外翻译人员的实际情况来推进工作。具体而言,实践中主要遇到以下几类问题:
对涉及跨国刑事案件的翻译需求尚需进一步界定。刑事翻译工作主要涵盖口头翻译和书面翻译两大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口头翻译通常服务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而书面翻译则针对证据文件和法律文件等。关于口头翻译,存在若干争议,如是否应向所有诉讼参与者提供翻译服务、参与者是否可自行聘请翻译、以及翻译人员的选定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遇到以下四种情况:首先,对于无需翻译我国语言文字的,必须提供书面证明,或者有的情况下会在笔录中注明这一事实;其次,自行聘请翻译的情况,通常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被允许的,然而其他诉讼参与者则可以自行聘请翻译,比如涉外身份的被害人或证人,他们有权自行聘请翻译;再次,司法机关人员自行进行翻译,有的案件办理人员外语能力较强,可以自行翻译,而有的则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或其他公安、司法机关人员担任翻译,但依据回避制度,通常不建议采取这种方式;最后,司法机关外聘翻译人员,通常从翻译机构、高校师生以及社会专业人才中挑选,这种做法相对较为常见。在处理笔译文件时,相关证据文件往往由提供者同时提供翻译副本,而法律文件则由司法机关自行进行翻译,或者委托翻译人员完成后再行提供。
提升翻译人员的资质标准势在必行。相较于普通翻译,涉外刑事翻译对翻译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需具备卓越的外语能力,还需对相关法律知识了如指掌,并深入了解中外法律及文化的差异。若翻译人员无法准确把握讯问或询问中法律用语的真正含义,导致翻译出现偏差,则容易导致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涉外刑事案件处理的质效。观察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这类具备复合型能力的翻译人才相对较少,而且目前尚无一套明确的涉外刑事翻译人员选拔规范。尤其是针对那些小语种的翻译,能够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就已经很不容易了,更不用说还要求他们具备更高层次的法律和外语双重专业素养了。
刑事诉讼中翻译人员的参与流程尚需细化。鉴于涉外刑事翻译工作的特殊性,相关人员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明确其应有的权利与责任。例如,翻译人员是否有权事先了解案件详情、了解的具体范围以及通过哪些途径获取信息;翻译工作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保密责任应如何履行;翻译人员是否有权获得报酬,费用计算的标准又是什么。目前尚无具体规定,各地在操作上通常仅要求翻译人员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并保守案件秘密,费用则参照聘请相应级别专家的费用或当地的普遍标准等。至于同一翻译人员是否能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为同一当事人服务,或为同一案件的不同当事人提供翻译,各地的做法各有差异。
翻译品质的监督和管理亟需加强,我国《刑法》第305条明确了对故意进行虚假翻译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质量监管认证虚假翻译为适用条件,然而,确保涉外翻译权的实现仍颇为困难;目前,对翻译质量的评估、境外证据翻译的认证规范以及监管体系尚未形成,这使得虚假翻译难以被察觉;同时,关于翻译准确性如何认定、工作失误是否应承担责任、翻译问题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尚未形成一致看法。
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它不仅是涉外刑事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涉及多个层面的系统性工程,亟待我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构建。
在制度层面,对涉及外事刑事翻译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优化。考虑到外事法治领域的进步与需求,部分学者提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单独设立相关章节。我们可借助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契机,强化涉外刑事翻译的立法进程,对涉外刑事翻译的适用范围、基本标准、翻译人员的权益与责任、监督及救济等方面制定出基本原则,从而为涉外刑事翻译工作确立根本的指导原则。
在机制层面,对涉外刑事翻译的流程进行细致划分。这一工作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包括对涉及国际因素的刑事案件或含有涉外元素的案件的定性,以及相关案件及司法协助文件的翻译。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需统一翻译标准,确保各诉讼阶段的标准一致,避免因标准不一而导致各阶段衔接不畅等问题。各部门可共同拟定有关涉外刑事翻译的规范文档,基于法律条文,确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此流程需对刑事诉讼中翻译的适用范围、翻译人员的聘请流程、翻译人员的资质要求、翻译的具体要求、翻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翻译工作的监督与审查、救济措施以及境外证据的翻译等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翻译人员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能够有据可依,操作规范有序。
在监督管理方面东莞万江律师,需强化对涉外刑事翻译质量与效率的监管,尤其是要切实保障和改善被追诉外国人的翻译权利及救济措施。需明确办案人员对涉外翻译工作的监督审查职责,并在必要时实施专家复审或采用双翻译方法。同时,应建立翻译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以利于后续的审查和校准工作。优化对违规翻译从业者的问责机制,针对不同情况和严重程度,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因翻译失误导致被追究的外籍人士权益受损的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纠正。
在资源层面,提升涉外刑事翻译技术的支持力度。依托数字技术,构建全国性的涉外刑事翻译人才资源库、法律资料库以及文书案例库,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打造翻译质量评估工具。依据人才入库的规范要求,实施严格的资质审核和培训,保障涉外翻译人员拥有法律翻译的专业技能,统一的人才资源库还能有效解决各地翻译人才短缺的问题。涉外刑事法律资料库以及文书案例库为翻译工作者和司法从业者提供了翻译规范和学习的资源。同时,翻译质量评估模型能够辅助核对翻译成果,有助于提升涉外翻译的精确度。
(作者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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