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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肖某某案一审判决后引关注,学校处分相关问题引探讨?

时间:2025-08-10 00:1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何新月

近日,“杨某某诉肖某某案”一审判决后,引发社会关注。

8月1日,武汉大学发布通报,强调对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学校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肖某某的纪律处分以及杨某某的学位论文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学校将依据事实,严格依照校纪校规和学术标准,对相关事宜做出恰当的处理。

澎湃新闻报道,近年来,学生处分方面的争议屡见不鲜,这些争议主要聚焦于学术诚信、个人品德、校规的适用性和处理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而且这些争议往往伴随着公众舆论的激化以及社会观念的冲突。

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需遵循何种流程?若学生对此不满,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当学校处分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差异时,应如何应对?在何种情形下,学校需撤销处分?针对这些问题,澎湃新闻对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了采访,并对其分析进行了报道。

学校处分前应听取学生申辩,实践中程序常有疏漏

北京天斗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梁宏刚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校在处理学生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程序:首先,学校应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且公正的调查,并搜集相关证据;接着,在拟定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书面通知学生涉嫌的具体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确保学生有陈述和辩解的机会;再者,对于开除学籍等严重处分,必须依法举行听证会,确保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参与;然后,由学校的学生处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进行集体审议,并最终作出决定;最后,将处分决定书正式交付给学生本人,并明确告知其申诉的途径和时限。

北京市中闻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卢义杰在接受澎湃新闻的采访时也指出,对学生实施处分等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卢义杰指出,这些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权利保护以及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核心理念,同时也体现了对每位学生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深切尊重。他认为,这些程序旨在通过告知和申辩环节,将处分行为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以规避主观臆断或片面认定事实所带来的风险。

他强调,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学校未能确保学生享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解权利,有时为了平息所谓的事态或出于其他考量,学校在短时间内便做出处分决定,未能给予学生反驳不实指控或补充重要信息的机会,从而导致学生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

梁宏刚指出,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程序上的疏忽。比如,调查流程往往过于仓促,这可能导致对事实的判断出现偏差。有些高校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仅仅依赖于单方面的陈述,比如某一方当事人的指控,或者仅凭一些片面的证据,例如未经核实的视频片段,来认定事实。同时,这些高校往往忽视了收集反驳证据的重要性,比如当事人的病史记录或在场证人的全面证词。

此外,若因程序缺失或延误,导致学生无法及时行使其申辩权,可能表现为:未充分聆听学生的陈述,或者只是机械地记录申辩内容,对于学生提出的新证据(例如医疗记录)未进行核实。这种情况可能包括:在未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做出处分决定,随后才补充调查程序;或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例如拖延数月后才启动处理程序)。

听证阶段被不当省略,决策主体未依照法定权限行事,且文书传递存在不规范之处,这些都对学生获得救济的时效性产生了影响。“这些缺陷不仅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原则,还可能招致后续的法律争议。”梁宏刚如是说。

如学生不服,有从校内程序到司法程序的三级救济

梁宏刚指出,若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感到不满,他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学生应向学校的内部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材料,请求对事实认定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复审;接着,如果对学校的申诉结果仍旧不满意,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例如省教育厅或市教育局)提出复核申请,并需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自己的诉求;最终,如果行政复核仍旧不能解决争议,学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主张程序上的违规或处分过于严厉。

梁宏刚指出,在整个流程中,学生需妥善保存诸如沟通记录、医疗证明等关键证据,同时必须严格遵循申诉的有效期限,这样才能确保不失去寻求帮助的时机。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教育法明确指出,学校享有根据自身章程进行自主管理和实施教学活动的权利。因此,学校所做出的众多决策均属于内部管理范畴,而非行政行为。这样的决定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卢义杰指出,学校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其进行行政管理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此类授权通常仅限于涉及学生最基本的教育权益,比如拒绝颁发学位或学历证书、开除学籍等情况。

校内申诉是启动外部救济程序的关键步骤,而一旦学生未能履行校内申诉的相关流程,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申诉时,以及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都有可能拒绝接受其诉求。北京万典万江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卫洲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如是说。

王卫洲指出,在司法操作中,有些法院将教育行政申诉的处理决定视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可以包含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畴之内。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申诉内容触及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限,因此不应被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适用范围。

王卫洲指出,法院在审查高校处分权时,通常仅关注程序和依据的合法性,并不会直接介入学术评判或内部事务管理。

学校认定事实和司法机关不一致,应以司法机关为准

学校处分中认定的事实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梁宏刚指出,若学校内部调查所确认的事实——诸如学生的违规举动——与司法机关——例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不一致,那么应当采纳司法机关的判断。

由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依照法定流程和证据准则,其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权威,而学校的处分则是一种行政行为,需接受司法审查的限制。因此,学生可以据此向学校提出申诉,或者向教育行政部门请求重新审核;如果学校仍旧不予调整,学生便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主张处分的不当或程序上的违规。学校需积极对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进行复查,并迅速调整对学生的处分措施,确保不出现重复处罚现象,亦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梁宏刚提出,司法机关已明确判断该行为不构成违规或违法;以武汉大学肖某案为例,法院在一审中已判定肖某某的行为属于“抓痒”,而非“性骚扰”;因此,学校以“存在不雅行为”为依据所做出的处分,其依据的事实已不复存在,学校理应撤销该处分。

他提出,若司法机关仅对民事赔偿或治安事件进行处理(即便未认定“性骚扰”却未排除“不雅行为”),那么学校必须依据自身校规对处分的事实进行重新审视。如果校规中对“不雅行为”的界定与司法所认定的行为性质缺乏直接联系(例如万江律师,“不雅行为”需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学校仍需依据证据来判定是否应当维持原处分。

梁宏刚指出,司法裁决在确认具体事实方面享有优先地位,学校不得以‘内部管理自主权’作为借口来抵制已生效的司法裁决。

卢义杰指出,当学校对某一事件的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与司法机关的认定存在差异,学校便需依据最终的判决结果,对处分的合理性进行重新审视和判断。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必须确保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人民法院作为法定的审判机构,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事实认定经验。只要严格遵守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并依据证据规则进行事实认定,其结果通常更加客观、公正且具有权威性。

即便高等教育机构享有一定的教育自主权,然而一旦生效的判决与学校对事实的认定出现矛盾,便有必要进行深入反思。这样的做法既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同时也能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卢义杰如是表示。

如处分事实被推翻,学校应撤销处分

梁宏刚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列出了多种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学校应当予以撤销处分。

起初,依据该处分决定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否认。再者,实施处分决定的流程严重违背了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明确要求。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学生明示其陈述和辩解的权力;未按照规定程序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处分决定书中未详细列明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在超出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做出处分;应当由特定机构(例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审议的事项却未经过其审议等。

此外,一旦在处分决定下达之后,若涌现新的物证、书面证据、证人陈述或鉴定结论等关键性证据,这些证据若能证实原判断的事实存在根本性的错误或重要的疏漏,进而使得处分显得极不公正或极其不恰当,学校则应主动取消之前的处分决定。

所依据的校规条款与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直接抵触,且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既然学校所依据的具体处分规定因违法而失去效力,那么基于这一无效条款所做出的处分也就自然失去了其合法性依据,学校理应将其撤销。

在经过合法的救济途径(诸如学生申诉、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确认,若发现处分决定存在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依据错误或明显不合理等情况。一旦校内申诉机构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查后,认定原处分决定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并作出撤销的裁决,学校有义务无条件执行这一裁决。

卢义杰万江律师指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若发现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妥,有权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建议,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进行决策;另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因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时,若审查发现原处分决定的事实认定有误,或学校越权、违反更高法律规定的,则应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的院长,向澎湃新闻透露,目前存在诸多问题,即“线下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旦转移到网络,仅需一两天便可妥善解决”。他进一步指出,校方此举究竟是依法依规处理,还是仅仅为了应对公众舆论?这一问题亟待深入探讨。

熊丙奇指出,我们在追求速度、公正或是严密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司法程序的常规步骤,包括警方的调查、检方的起诉,以及法院的一审和二审,这些都是法治社会的正常运作逻辑。

熊丙奇指出,面对此类网络舆情事件,高校需采取三个阶段的策略:首先,正面作出回应;其次,进行深入调查;最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回应过程中,高校需表现出对事件的关注;而在处理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因舆情波动而草率作出通报处分,以免违反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公众也应保持耐心,坚持程序正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实质正义。

熊丙奇强调,部分学校以“学生行为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为由追究责任,这种做法并不可取,“难道没有舆论关注就没有问题,一旦有舆论介入便存在问题?我们应当针对事实本身进行处置。”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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