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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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少申报财产?长宁法院判决:偷鸡不成蚀把米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离婚诉讼中,
部分当事人意图通过少申报、
不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
阻挠对方获知己方名下财产情况,
以此达到将财产少分给对方的目的。
然而,如此不诚信的行为
不仅拖延诉讼程序,
增加诉讼成本,
还会让自己面临
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近期,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该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中鲍先生未按实情报告财产,结果法院判决其对隐瞒、挪用部分财产应依法减少份额,可谓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案情回顾
鲍先生与朱女士决定诉讼离婚。为了确定财产的具体情况,长宁区人民法院向他们发出了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附上了申报表和保证书,明确指出如若未如实申报财产,将面临隐藏财产的法律责任,即可能被判定为“少分或不分”。在收到申报表后,双方均完成了表格的填写,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同时签署了保证书。
鲍先生提交的申报资料中,除了与朱女士共有的那套位于外地的房产,仅有两张银行卡,其总余额达到六万元以上。面对法院的多次说明,鲍先生补充提交了其微信、支付宝账户及另外四张银行卡的详细账目。随后,朱女士授权万江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便获取关于鲍先生其他财产状况的相关信息。
经过对银行账目进行整理查询,发现鲍先生有近50万元的存款和理财产品等财产未主动申报。另外,从两人感情破裂开始分居的两年时间里,鲍先生名下的多张银行卡频繁发生大额的ATM取款、转账以及消费,总额超过百万,而他对于这些资金的去向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
朱女士坚信鲍先生有隐匿和挪用资产的行为,故而她提出请求,希望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鲍先生作出较为不利的判决。
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法院已向双方发出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他们必须真实报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同时,法院明确指出,若有人未如实申报,将视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财产分配上的不利影响。然而,鲍先生在此情形下仍未如实申报其财产,已构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理应承担财产分配减少的法律责任。
鲍先生对于那些数额异常巨大的现金提取、消费支出以及转账行为的解释,显然与常理相悖。在关键细节上,他反复表示“记不清”。即便经过人民法院多次阐释,他仍未提供真实情况。这表明他有意隐藏和转移财产,因此,对于这部分资金,理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在分割时对鲍先生进行相应的少分处理。
最终,法院在考虑了鲍先生赡养父母、个人消费以及偿还债务等合理开支后,判定其故意隐瞒、挪用的资产,应依法按比例减少其应得份额。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徐莉
长宁区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副庭长、一级法官
王夏迎
二级法官助理
婚姻关系一旦走到尽头,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常常成为争执的焦点。由于夫妻双方在家庭角色分工和财产管理上的不同,有时一方对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了解不多。当一方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时,唯有公正地处理家庭事务,切实保障处于不利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公正,增强社会对诚信原则的尊重与遵循。
一、落实财产申报制度是公正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他们所有的共同财产。若有人故意隐瞒、擅自转移、变卖、毁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共同债务以图非法占有对方财产,那么在财产分割阶段,法院可以决定减少甚至不分配给该方任何财产。
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离婚案件当事人于规定时限内,对双方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真实全面的申报。这一法律文件不仅体现了诚信原则在离婚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对离婚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具体要求。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往往构成复杂多样。申报令的实施确保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对申报流程进行了规范化,并对可能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界定。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诉讼的效率,还能有效防止任何一方在财产知情权和分割权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申报令作为一项重要工具,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正合理分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对保障诉讼的公平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应当严肃、完整、准确、按时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是一项承载法律效力和责任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一旦接到法院发出的申报令及其相关附件,必须认真审阅文件内容,严格遵守申报规定,绝不能擅自行动,随意进行申报。
申报对象涵盖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切财产、共同享有的债权以及共同承担的债务,同时需递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有关于财产归属的疑问,应遵循“全面申报”的原则先行申报,申报过程中可附上个人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判定。需留意的是,申报的财产与请求法院处理的财产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因为不希望处理某项财产而拒绝申报;在案件处理中,财产的范围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财产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来决定。
夫妻双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共同财产的申报工作,若遇到实际困难,无法按时完成申报,应将已整理的资料提交给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阐述具体原因,并申请延期申报。在此期间,不得无理由地拖延申报或拒绝申报。
三、不如实申报将承担法律后果
若逾期未申报且无合理理由、漏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均属于“不如实申报”行为。法院可据此推断当事人可能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对隐瞒方进行少分或不分的处理。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诉讼参与人需对案件事实进行真实且全面的陈述。故此,“未如实报告”的行为也可能被视为虚假陈述。若此行为对法院审理案件造成阻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所推崇的是公平、诚实、透明的法律精神,这一制度警示着每一对伴侣,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应尊重对方的财产权益。无论经济状况如何不同,在财产的打理与处置上,都应享有平等的知情和参与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应保持真诚,杜绝隐瞒、挪用财产等不当行为。
法律之秤不会偏斜,真相终将显现于世,法院期望每对伴侣都能相互尊重东莞万江律师,以平等的态度相处,通过实际行动来捍卫家庭和睦与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规定,若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挪用、出售、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侵占对方财产,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能会被减少分配份额,甚至无权分配。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存在上述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请求查询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但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相关信息,法院应负责进行调查取证,同时相关机关和单位也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在此期间,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向法院申报他们共同拥有的全部财产。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秘密藏匿、擅自处置、非法转让、故意毁坏、肆意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图夺取另一方财产,那么在夫妻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对于该行为人,法院可以决定减少其应得的财产份额,甚至可以不分配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具体规定的决定》(2019年版)》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若当事人的陈述与先前所述存在差异,法院需要求其阐述原因,同时需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若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实言论以干扰法院审理,法院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条款,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惩处。
文字:徐莉、王夏迎
综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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