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法发布第二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有何特点?

时间:2025-08-09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深入执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安排,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涉外审判工作的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对外公布了第二批共6个涉及商事海事领域的调解案例。这批案例所涉国家包括新加坡、孟加拉国、乌兹别克斯坦、土耳其、瑞士、马绍尔群岛、科特迪瓦以及智利,共计8个国家。这些案例体现了中国法院对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时代需求的深刻理解,展现了法院在积极促进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高效、和谐及实质性解决方面的努力。此举有力地支持了“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并为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动力。具体来看,该案例具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调和促稳保障各方共赢,护航海洋经济行稳致远

海洋被视为国家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区域。国家领导人明确指出:“实现中国现代化进程,必须加快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海洋强国之路。”这一要求对新时代的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依托新时代的海上“枫桥经验”,有效解决矛盾,推动各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海洋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案例一里,当一艘外国货轮抵达智利瓦尔帕莱索港进行卸货时,不幸发现了货物损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加坡、土耳其以及智利三国的相关当事人,均决定放弃原先提单背面条款中关于船旗国管辖权的协议。他们一致同意在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共同的决定,既是对中国海事司法公正性的期待,也是对其信任的体现。法院充分利用调解的长处,经过多轮的隐蔽沟通,短短三个月内促使各相关方顺利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协议,以我国海事司法的“东方智慧”为外国当事人重新搭建了合作的桥梁。案例二牵涉到一家国际贸易企业与海南地区的某渔业企业就冷冻罗非鱼的购销及出口过程中产生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物运抵科特迪瓦的阿比让港后,由于无人提取,致使货物长时间未能卸载,进而产生了高额的集装箱滞留费用。我国法院精确识别了各相关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所在,迅速推动了解决争议,各方当事人纷纷撤回了上诉和一审诉讼,此举有助于推动渔业出口产业链与供应链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二、外籍当事人高度信任,东方经验在“多国多港”熠熠生辉

智利瓦尔帕莱索港的海上货物运输纠纷,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口的船舶相撞事件,这些外籍当事人都主动选定了我国海事法院来处理争端,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我国法院的极大信赖。在案例三中,涉及的是一起发生在国际海域的船舶碰撞争议,众多国家的法院都有权管辖,然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最终决定由宁波海事法院负责审理,并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法院首次大胆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加入调解过程,有效解决了碰撞事故的赔偿问题,促使双方顺利签署了调解协议,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公司已主动支付了所有款项。这一调解成果被誉为“东方之花”,正如同丝路海运航线上的璀璨明珠,熠熠生辉。

三、创新“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奏响“和合共赢”时代和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与发展的关键依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法院持续深化“诉讼仲裁调解相结合、专家辅助调解、行业指导”等国际纠纷解决模式的实践,并创造性打造“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运用司法智慧开创了“明确是非、解决争议”的新模式。案例四涉及孟加拉国的何某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争议,我国人民法院首次尝试了“商事调解加行枢辅调”的全新模式。该模式借助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的“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特别邀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的专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并邀请了香港的调解员通过云端法庭实现异地同步联合调解。这一创新举措,成功构建了由法官、商事调解员和行枢辅调员共同参与的调解新格局。案例五涉及乌兹别克斯坦的跨境合同买卖争议,法院主动采取“多语言协作、数字化支持、灵活调解”的综合解决策略,通过线上视频会议进行授权确认和在线调解,确保了纠纷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并积极为新疆构建亚欧黄金走廊以及中国向西开放的前沿阵地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持。案例六为一宗涉及瑞士某企业与河南省内数家贸易及煤电企业之间的清算责任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深刻理解中外双方持续合作意愿,开创性地实施了“证据互换—焦点聚焦—动态协商—协调推进”的全方位调解机制。法庭努力规避汇率波动的潜在风险,成功促使中外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从而实质性解决了纠纷。此举打破了“一诉合作断”的僵局,圆满处理了超过千万美元的跨国争议。

我国法院不断加强涉外海事商务审判的效能,成功调解处理了众多重大且复杂的国际商务海事争议,有力保障了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将我国传统“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的智慧传播至海外,逐步使我国成为国际商务海事争议解决的首选之地。

目 录

案例一: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一家涉农企业对土耳其一家钢铁企业以及新加坡一家航运企业提起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争议案件

案例二: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涉及某轮船公司、海南地区一家渔业企业、一家货运代理机构以及一家国际贸易企业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争议案件

案例三中,首次引入了外国船东保赔协会介入调解过程,确保了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舟山一家航运企业涉及与马绍尔群岛一家船舶管理企业之间的船舶相撞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案件。

案例四:采用“商业调解与行政辅助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借助诉讼仲裁调解的“一体化”协同运作体系,有效解决国际商事争议。

——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乌兹别克斯坦的当事人无需离家即可追讨货款,他们对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和可感知性给予了高度评价。

——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和文化”助力中外企业共创合作新篇章,成功调解了涉及千万美元的、横跨亚欧大陆的复杂商事纠纷。

瑞士一家企业与河南省内的两家贸易公司以及一家煤电企业之间就清算责任问题产生了争议。

案例一

善用“东方经验”实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

——智利某农业公司诉土耳其某钢铁公司、新加坡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土耳其某钢铁企业持有某艘船舶的所有权。在2022年7月13日,新加坡的一家航运企业出具了一份清洁提单,该提单指定某艘轮船负责将240包七水硫酸镁从我国辽宁省的鲅鱼圈港运送至智利的瓦尔帕莱索港。提单上明确指出的收货人是智利的一家农业公司,而在提单的背面,关于争议管辖权的规定是适用船旗国法律,或者在承运人与货方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由某个国家或地点的法律法规来管辖。2022年10月15日,一艘轮船在抵达目的港进行卸货作业时,不幸遭遇船舱进水事故,致使所载货物遭受损害。随后,智利的一家农业企业向我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耳其的一家钢铁企业以及新加坡的一家航运企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因货物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所造成的约9万美元的损失。

【调解方法及结果】

智利一家农业企业决定向我国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随后,两名被告均积极作出回应,并明确表示期望通过中国法院的途径来处理争端。该案件涉及的三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实体。法院向他们详细介绍了我国的调解机制,并建议优先考虑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这一提议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审判庭随后开展了多轮调解工作,其中包括耐心倾听各方的诉求,并着力找出分歧点。全面聆听各相关方的需求和担忧,迅速识别争议焦点和核心利益所在。一方面,通过阐释法律和道理,消除疑虑。具体说明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实际承运人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帮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减少分歧。另一方面,寻求诉求平衡,达成互利共赢。指导各方当事人对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进行合理评估,充分认识到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推动各方达成和解。四是采取灵活策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解决。考虑到土耳其一家钢铁企业尚未完成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程序,法院指导相关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智利一家农业企业一旦收到和解款项,即可撤回其诉讼。结果,该农业企业在签署和解协议的同一月份收到了全部和解款项,并在提交撤诉申请时充满诚意地表达:“中国海事法院确实值得信赖!”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的三方参与者均为外国法人实体,他们均一致决定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一行为充分展现了外国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体系的信任和对其权威性的肯定。大连海事法院致力于将调解这一源自东方的宝贵经验所蕴含的中华优秀法治文化,融入到国际海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中。法院以“和文化”为出发点,探寻解决纠纷的途径,细心聆听各方的诉求,全面掌握各方的关注焦点,主动阐释中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并积极推动调解工作的开展。大连海事法院秉持公正之心,以耐心释法,真诚化解纠纷,赢得了各方的广泛赞誉。它为来自世界各地的、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提供了独特的解决争议体验,彰显了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吸引力,成为我国构建国际海事争议解决优选地的又一典范。

案例二

创新发展海上“枫桥经验” 护航海南罗非鱼远赴海外

──某轮船公司与海南某渔业公司、某货运代理公司、某国际贸易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调解方法及结果】

该案件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海上货运合同争议案件。二审法院得知,海南的一家渔业公司主张应由某国际贸易公司对某轮船公司的损失负责。此外,这家渔业公司作为生产者,还担心因本案纠纷而损害与某国际贸易公司的合作关系。考虑到海南这家渔业公司希望实现罗非鱼持续出口的愿望,调解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二审法院秉持公平保护原则,致力于传承与发展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以解决纠纷。首先,深入探究当事人核心利益所在。与当事人进行充分交流,权衡各方眼前与长远利益,明确主要矛盾及诉求。其次,指导当事人进行理性思考。在初审结果的基础上,强化法律解释与说理,引导当事人对二审裁决结果作出合理预判,并达成调解共识。第三,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辟解决争议的途径。在全面考量平衡各相关方权益、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多方面因素后,精确地拟定调解计划。随后,海南的一家渔业企业以及一家国际贸易企业共同向涉事轮船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双方随后都撤回了针对对方的二审上诉和一审诉讼。作为回应,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费进行了减半收取。至此,所有相关方都已按照约定主动完成了各自的义务。

【典型意义】

海南是我国罗非鱼产量第二大的省份。2024年,海南罗非鱼及其相关产品在全省水产品出口中所占比例超过九成,成为海南海洋经济的关键构成。这家位于海南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企业,作为行业佼佼者,已经连续十年稳居海南省水产行业出口创汇的领先地位。该案件源于海外客户的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我国的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企业普遍遭受了经济损失,这属于海南罗非鱼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的争议类型。法院在维护企业权益、推动产业进步的宗旨下,将新时代海上“枫桥经验”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运用“和为贵”的调解策略,化解了各方的利益矛盾,实现了利益与风险的均衡,力求降低企业的损失,有效解决了各方之间的纷争,并促使各方维持和谐关系,为今后合作的持续共赢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了支持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的典范。

案例三

首例引入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参与调解

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舟山某航运公司与马绍尔群岛某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舟山一家航运公司旗下的X轮在印度尼西亚芝格丁港抛锚期间,遭遇了马绍尔群岛一家船舶管理公司租用的巴拿马国旗外轮N轮的撞击,导致X轮船首和右舷部分受损。X轮在事发地进行了临时维修后,返回中国,并在舟山港完成了卸货作业,随后前往山东石岛港进行进一步的修理工作。舟山的一家航运企业将案件提交至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企业支付包括船舶维修费用、船只延误造成的损失以及燃油损耗等在内的总计超过160万美元的赔偿。

【调解方法及结果】

诉讼阶段,双方对于船舶碰撞事故所导致的损失金额持有显著分歧。为了减轻诉讼双方的负担,审判庭在审理中采取了多种策略,协助双方妥善解决争议。首先,通过专业评定进行分摊。审判庭细致阅读了超过500页的中英文案卷资料,并先后两次高效且规范地组织了庭审,精确地概括了争议的核心问题,向双方提醒了诉讼中的潜在风险,并引导他们产生了调解的意愿。其次,凭借丰富的经验平息纷争。在深入调查航行船只与锚泊船只相撞案件的基础上,合议庭对类似案件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和对航运市场的精准分析判断,引导当事人逐步弥合分歧。此外,还借助外国船东保赔协会的力量,促成了双方的和解。为了加速双方达成共识,审判庭主动与N轮船东所在地的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取得联系,并利用协会理赔负责人来华出差之机,安排协会介入调解工作,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宁波海事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予以确认。马绍尔群岛的一家船舶管理公司已依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全额自动完成了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件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事争议,依据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条文,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的司法机构以及我国的海事法庭均拥有对此纠纷的审判权。双方当事人鉴于对我国海事法院审判实力的信赖,达成共识,自愿选定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并一致同意采用中国法律,此举充分展现了中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权威和影响力。本案件引入了外国船东保赔协会加入调解过程,旨在探索由人民法院引导,联合船舶航运相关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解决国际海事争议的新模式,充分展现了行业组织在防范风险、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的领导作用。法院积极运用调解这一源自东方的智慧,全面考虑了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为双方指明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并协助寻找了利益的最佳平衡点。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予以自动履行。

案例四

引入“商事调解+行枢辅调”

依托诉仲调“一站式”联动机制化解涉外纠纷

——孟加拉国何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孟加拉国的何某通过微信平台,向中国的陈某订购了手机屏幕,并已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然而,当陈某仅交付了部分商品后,何某所支付的部分款项被我国警方冻结。基于这一情况,陈某以款项被冻结为由,拒绝继续发货。同时,陈某已交付的商品在经过鉴定后,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何某通过中介退还了这些有问题的商品给陈某。何某未能从陈某处追回已支付的货款,因此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要求陈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需退还除已交付货物款项及相应利息之外的部分。陈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声称自己未能继续发货是由于客观原因,因此不应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并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

【调解方法及结果】

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协议,因此他们的权利与义务分散在多个时间段且零散的微信对话记录里,同时,合同的履行还牵涉到我国的相关政策,这导致案件存在一种风险,即一个案件解决后可能衍生出多个新的案件。南宁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其构建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机制,别具一格地采纳了“行枢辅调”机制(即针对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这一举措拓宽了纠纷解决途径。首先,该法庭充分利用“行枢辅调”机制,促使当事人从对立走向相互理解。在调解环节,合议庭特地邀请了广西商务厅政策法规处的相关人员加入,对我国的政策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同时,他们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供参考。这一举措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对贸易往来中形成的行业惯例和术语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促使双方从对立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积极的对话方式。此外,还利用了商事调解员的专业能力,重新构筑了协商的基础。借助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携手广西国际民商事调解中心选派的、拥有丰富国际调解经验的香港调解员共同介入争议解决,促进纠纷处理从建设性对话转向实质性的协商过程。此外,我们擅长运用“穿透式”审理方法,全面、系统地解决纠纷问题。为确保案件真正了结,审判庭在全面考虑各相关方实际利益需求之后,向涉案双方详尽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跨境执行难题,促使双方在货款回收、货物退还、违约责任等方面达成了全面的和解协议,从而使得该案件得以圆满且高效地解决。

【典型意义】

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在构建涉外民商事纠纷诉仲调“一站式”联动解决平台的过程中,首次引入了“行业专家指导”这一关键要素,从而开创了“法官+商事调解员+行业调解辅助员”三位一体的调解新格局。这种模式通过吸纳行业专家的参与,有效弥补了在商事调解过程中对特定行业专业知识掌握的不足,显著增强了调解工作的实效性。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成果,不止一次地联合海外当事人以及香港籍调解员,通过“云上法庭”实现异地同步调解,有效快捷地处理了涉外争议,这一做法为构建和完善国际商事争议的多元化解决体系贡献了宝贵的经验。

案例五

乌兹别克斯坦当事人足不出户追索货款

点赞“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可感可见”

——乌兹别克斯坦阿某与开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调解方法及结果】

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关系密切,互为重要的投资与贸易合作伙伴。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新市区法院秉持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万江律师,运用调解手段,成功解决了国际商事纠纷,达成了双方的互利共赢。首先,通过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开启了双方的沟通。其次,跨境诉讼程序往往复杂、耗时且成本高昂,这些问题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障碍。本案借助数字化法庭的成就,采取视频见证委托及在线调解手段,为乌兹别克斯坦的当事人减少了公证、认证和出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此外,凭借专业的调解技能,成功推动了纠纷的根本解决。为了精确地梳理双方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特地挑选了精通乌兹别克语的法官全程参与调解过程。在处理双方的分歧时,法官运用了“争议分层处置法”,将双方的诉求和抗辩进行了分解与重塑。首先,确定了双方对货款金额的无争议部分,接着,对存在争议的诉求进行了逐一解决,凭借其专业素养推动了调解的圆满完成。此外,以互利共赢的原则为基础,为未来的合作重新奠定了基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双方的主权意愿,将平等保护和互利共赢的理念贯穿始终,为双方未来的交往与合作重建了信任的桥梁。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阿某同意减少违约金的索求金额,开某承诺将货款分期支付,双方均表达了希望维持贸易合作的意愿。阿某还表示,对中国法律的公正、高效和可见性表示赞赏。

【典型意义】

跨境诉讼中,语言文字的障碍问题长期存在,同时,公证和认证程序的昂贵成本以及耗时较长的情况,这些均成为长期困扰涉外商业审判的难点。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巧妙地采用了“多语言协作+数字化助力+争议分级解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充分利用了本土资源优势。他们积极采纳了科技法庭的最新建设成果,通过视频见证和在线调解手段,不仅为外方当事人节省了公证认证所需的时间和费用,还使得双方当事人无需离开家门即可有效解决千里之外的纷争。本案借鉴了东方“和合”文化的智慧,致力于探索解决争端的方法。在充分尊重中乌两国在法律制度及商业规则上的不同之处,努力实现双方的互惠互利。此举不仅为双方未来的合作奠定了新的基础,同时也为我国与中亚国家在多个领域的持续深入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案例六

“和文化”助中外企业续写合作新篇

千万美元“跨越亚欧大陆”复杂商事纠纷当庭调解

——瑞士某公司与河南某贸易公司、河南某煤电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瑞士一家企业因与深圳一家贸易公司间的购销合同发生争执,伦敦金属交易所对赔偿金及仲裁费用进行了判决,责令深圳这家贸易公司支付超过千万美元的赔偿款。深圳这家贸易公司的股东,即河南的一家贸易公司,以及该公司的总经理,作为清算小组成员,在未提前告知瑞士企业的情况下擅自解散了公司,致使瑞士企业的超过千万美元债权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瑞士企业将河南一家贸易公司及其全资控股的河南煤电公司,以及相关债务,一并告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该诉讼旨在让河南贸易公司向瑞士企业支付赔偿金及仲裁费用,同时要求河南煤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调解方法及结果】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清算责任争议。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仲裁结果已由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在面临跨国巨额纠纷、汇率波动带来的冲击以及案件涉及因素繁杂等多重困难面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官们以解决争议为目标,运用司法调解手段攻克难关,彰显了东方智慧的和谐共赢。他们首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从东方的“和文化”智慧中探寻解决纷争的方法。为破解各方当事人面临“一桩案件产生、合作即中断”的僵局,着力发挥庭前会议的核心功能,通过证据的互换,精确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形成了初步的和解协议。同时,树立“合作互惠”的理念,积极探索未来的发展机会。鉴于案件涉及的金额极其庞大,曾因国际汇率市场的剧烈波动,导致和解协议的内容多次出现变动。合议庭对潜在风险具有敏锐的识别能力,主动进行调解和协调工作,促使涉案企业改进内部审批程序,从而减少调解所需时间,并促使各方迅速形成并确认最终的和解协议,成功规避了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确保了调解结果的稳固性。此外,合议庭还擅长运用专业的调解技巧,切实解决了争议,实现了定分止争的目标。国际商事法庭举行公开审判并现场进行调解,对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了深入细化,各相关方在审判庭的监督下正式签署了最终的和解文件,随即制作调解文书并当场交付。随后,在规定的一周内,当事人积极执行了调解协议的各项内容,这起涉及千万美元的跨国争议因此得到了圆满解决,也为中外企业续写商业合作的新篇章奠定了基础。

【典型意义】

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致力于定纷止争,恪守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认真执行“既要依法审理案件,更要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工作准则。在本案中,法庭采用了创新的“证据交换—焦点聚焦—动态协商—协调推进”全程调解机制,不仅确保了定分,更着重于止争。通过此模式,当事人得以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实质性解决,以最低成本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中外企业的和谐共赢,开启了商业合作的新篇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其公正、高效、便捷且成本低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实现了跨境债务的有效清算,更体现了国际商事规范与我国司法智慧的紧密融合,显示出我国“和文化”日益受到国际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同时展现了我法院在调解促和、实质性解决矛盾冲突方面的独到见解,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