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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纠纷数年诉讼,购车风波背后质量争议与合同真相几何?

时间:2025-08-09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上述案例使我们认识到了在购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方面,而本期节目中的嘉宾,也正因一份汽车销售协议而陷入了长达数年的法律诉讼。那么,这场争议的根源,关于产品质量的争执与合同的真实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一同揭开本期《购车风波》的神秘面纱。

公司购置新车,却遇糟心事

吕女士授权人透露,2021年5月12日,她所在的公司在天津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车,此车作为对董事长卓越贡献的奖励。然而不幸的是,5月23日提车当天,便发现该车第三排座椅无法正常折叠,4S店回应称这并非质量问题,而是新车需要一定的磨合和适应过程。然而,在随后的数月里,接连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刹车盘故障、方向盘出现抖动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驾驶的舒适度,还威胁到了行车安全。因此,吕女士的公司向4S店提出了维修请求,但在经历多次维修而未能解决客户所反映的车辆问题后,吕女士的公司决定启动三包服务流程,并将车辆停放在店内以等待程序的进行。与此同时,4S店主动提出,先行提供给用户一辆同品牌但价格相差甚远的代步车供其使用。

鉴定已出:涉嫌伪造签字、印章

在对此事进行后续调查后,吕女士的公司经过详尽的调查得知:那辆价值数百万的进口汽车,在提车当天,4S店竟然没有提供合同。到了2022年8月19日,双方才就购车事宜补签了一份合同。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随后的法庭审理中,4S店却出示了一份伪造了吕女士公司公章的合同。吕女士指出,真伪合同之间有显著的不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便是关于风险承担的条款。具体来说,真合同中规定:“若需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接车日完成验收,那么从该约定的验收接车日开始(包括当天),若因非供方原因导致车辆在本合同项下遭受的任何损失,均需由需方自行负责,并且供方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此条款在假合同中呈现出显著差异,明确指出:“自合同约定的车辆验收接车之日起,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从供方转移至需方。”这一规定无疑将供方的责任毫无保留地转移给了需方。

此外,在一审庭审阶段万江律师,被告的4S店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了一份PDI文件,其中涉嫌存在伪造的吕女士公司司机的签名(即当时的购车代理人)。随后,吕女士公司进行的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确实为伪造。吕女士指出,对方4S店所提供的PDI文件详尽地记载了车辆交付前的检查细节,这对于评估是否存在欺诈性销售行为以及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具有极其关键的意义,尤其是其中的公里数等数据引起了诸多疑问。

主张专业鉴定,过程艰难

吕女士指出,在车辆鉴定这一环节,法院在第一审和第二审阶段均独立进行了鉴定。然而,吕女士的公司认为,车辆的质量问题涉及专业知识,而法官并不具备相关的车辆勘察技能。此外,吕女士还提出了质疑,她发现在一审阶段的车辆勘察过程中,法官并未在勘验记录中完整记录下被勘察车辆的完整车架号。要知道,完整车架号是识别车辆的唯一标志,这种做法显然存在程序上的缺陷。遗憾的是,这些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结果,吕女士所在的公司在一审中败诉,而二审则维持了这一判决。

被告另行起诉,索要大额代步车费

尽管原告在第一审和第二审中均未能胜诉,被告的4S店却另案对吕女士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代步车并支付从2024年9月5日开始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每日300元的代步车使用费用。然而,吕女士的公司却认为,之前购买的车辆并未得到彻底的修复,而被告提供的代步车使用是合理且合法的,因此无需额外支付费用。遗憾的是,在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依旧采纳了4S店的立场,导致吕女士的公司在一审中再次遭遇败绩;目前,公司已提起上诉,正等待二审的审理和开庭。

吕女士在本次公司购车过程中感到身心疲惫,她困惑于为何新购车辆会出现诸多问题。在听取两位专家对最高法公报案例的分析后,她发现这两起案件与本公司的情况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她期望对方4S店能够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在节目的后半部分,法学领域的专家张荆教授以及法律领域的评论员陈俊丽女士,共同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

张荆教授指出,在此次购车事件中,购车者自始至终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等的不利局面;在审理阶段,法院理应秉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对于“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鉴定结果显示存在伪造”这一争议,法学专家张荆教授阐述道: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印章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特定权利,并需缴纳罚金。”此处的印章类型涵盖了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电子印章等多种形式。 此外,如果伪造签名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案件涉及刑事问题的讨论,法律专家陈俊丽指出:一旦民事案件中掺杂了刑事犯罪因素,通常会导致民事案件的审理暂停,或者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展开刑事调查,待刑事责任得到追究后,再随之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以本案为例,必须对公章是否系伪造、伪造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影响进行明确界定,唯有如此,才能推进后续的审理工作。

关于“本案是否满足‘三包’规定”的疑问,法学专家张荆教授指出:我国曾颁布过专门针对汽车产品的“三包”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置并使用的乘用车以及皮卡车。也就是说,该规定明确了产品系由个人消费者出于日常家庭使用目的所购入,而非由企业进行采购和使用。然而,在本案中,4S店以购买方为企业而非个人消费者为由,提出原告不符合我国有关“三包”服务对象的相关规定。这一举动看似合情合理,然而,更高层级的法律条文却持有不同观点。例如,国务院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对于需要进行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必须迅速实施修正或补充标识、维修、更换或退货等措施,以消除产品缺陷。生产者需负责支付消除产品缺陷所需的费用,以及运输存在缺陷汽车产品的相关费用。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若汽车产品存在本法规未涵盖的质量问题,车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规定以及合同条款,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要求,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4S店在购车后向消费者征收代步车使用费用”这一现象,法律专家陈俊丽提出看法:依据之前的裁决,现行关于“代步车占用费”的判决存在不合理成分。在先前案件的争议阶段,车辆质量问题引发的争执不可避免地会包括对车辆进行修理与保养、鉴定等活动,而这段时间内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必然需要使用代步工具,因此,吕女士所在的公司无需承担代步车的费用。

在节目尾声,法学专家张荆提出了法律见解:即便再审被否决,仍存在其他维权渠道,比如寻求检察院的监督或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在维权过程中需特别留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法律评论人陈俊丽则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应积极进行司法鉴定等证据搜集工作,确保并稳固关键证据,为后续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处罚,同时还会被剥夺特定权利,并需缴纳罚金。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于被召回的汽车产品存在的问题,制造商必须迅速进行整改,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或补充标识、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或提供退货服务,以彻底解决这些缺陷。此外,制造商还需负责承担修复缺陷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将缺陷汽车产品运送至指定地点的必要费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若汽车产品存在本法规未涵盖的其他质量问题,车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合同条款,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要求,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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