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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乙去世后其子因继承被继母起诉,二审判决费某甲返还205万

时间:2025-08-08 19: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费某乙离世之后,其子费某甲便以继承为由对继母舒某提起了诉讼。舒某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费某乙生前曾向费某甲转款超过233万元。于是,舒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赠款行为,并要求费某甲退还233万元以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最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费某甲需向舒某退还20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舒某与费某乙于2012年3月15日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费某甲是费某乙与前妻邱某所生之子,而邱某与费某乙在2008年7月24日结束了婚姻关系,当时费某甲由邱某负责抚养。到了2024年5月1日,费某乙不幸在家中离世。费某甲表示,自己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在大学接受教育,而在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之前,他曾在国外留学。舒某要求费某甲退还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费某乙向费某甲所转的超过233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指出,费某乙对费某甲的转账行为虽源于父子间的亲情万江律师,然而其中较大金额部分却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费某乙在未征得舒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部分赠予费某甲,此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法院应当撤销费某乙对费某甲的部分转账。经过审理,费某乙将费某甲赠予的20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购房款,金额颇高,且未征得舒某的同意,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置;然而,费某乙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财产部分所进行的赠与是出于亲情的自愿行为,体现了对子女的关怀与支持,因此,对于费某乙对舒某财产部分所进行的赠与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费某甲需向舒某退还其中的102.5万元。

在2016年到2019年8月之前,费某甲在海外求学期间,费某乙所给予的资助主要源于他们之间的父子情谊,旨在帮助其完成学业。因此,舒某提出要撤销并追回2018年至2019年期间所赠予的1.6万元,但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批准。至于剩余的27万元多,每次转账的金额都不大,主要是用于帮助子女,而且费某乙是出于对亲情的自愿行为,因此这部分资金也不应被撤销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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