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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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碗池洗拖把、洗菜池洗手,幼儿园厨工操作引劳动合同纠纷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洗碗槽中清洗拖把,在洗菜槽中随意洗手!若孩子们在幼儿园用餐时,所用的食材是在这种“共用”的水槽附近准备的,又有哪位家长能不感到心头一紧呢?
北京某幼儿园的厨师雷女士频繁进行此类行为,该园设有专门的拖把池,且规定必须专池使用。结果,幼儿园决定辞退雷女士。这一事件进而引发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在雷女士看来,幼儿园此举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她因此要求赔偿四万元。
雷女士担任了本案的原告角色。在2021年的8月,她与被告的幼儿园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那里担任厨工一职。这一职位她一直坚守到2024年的10月。然而,由于被告幼儿园认为原告多次未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范,且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对幼儿的食品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园方决定与原告终止了劳动合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表示,雷某坚信即便存在那些问题,也不过是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因此她主张幼儿园违法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幼儿园对此坚决否认,于是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选择了走上法庭。
雷女士坚称自己遭受了非法解雇,故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要因绩效被扣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的赔偿金,总额超过四万元。那么,雷女士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幼儿园与雷女士终止合同的做法又是否合规?
违反“专池专用”规定
园方提交视频证据
被告方幼儿园向法庭出示了一段视频资料。视频显示的场所正是涉案幼儿园的厨房区域。在视频中,一位身着工作服、手戴粉色手套的女性,正是雷女士本人。
2024年6月3日,雷女士首先用拖把对置物架的台面进行了擦拭,接着,她又对柜子的内部及顶部进行了彻底的清洁。紧接着,她将拖把放入专门用于清洗餐具的水池中进行清洗,随后,她又用这把拖把对水池的外侧表面进行了擦拭。
被告幼儿园指出,雷女士不仅用拖把擦拭台面、在清洗餐具的池子里清洗拖把,还犯有其他违反“专池专用”规定的行为。监控画面中可见,雷女士在用于浸泡蔬菜的池子里洗手,而距离她仅有大约一米的距离,就有一个专门用于洗手的池子。
被告幼儿园指出,在2024年6月至8月这段时间里,原告雷女士频繁出现类似违规举动。不过,原告雷女士对此持有不同看法。她坚称,那些拖把是用来擦拭桌面的;至于在蔬菜清洗槽里洗手,她觉得并无不妥之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提问:她是否了解该水池系专用设施,她回应称自己知晓,然而她觉得这只是一件小事,无需过分关注。
园方处罚混用水池行为
并以辞退作警告
那么,这些行为是否违规呢?
被告幼儿园表示,其厨房墙上显眼位置张贴了关于餐具及用具清洗消毒的具体规定,细读第八条可知,要求餐具清洗消毒的水池必须独立专用,且必须通过醒目的标识来区分其特定用途,同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确保不得与其他用途的水池混淆。
雷女士因屡次未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范,幼儿园遂向其发放了处罚确认书及教职工过失通知,并特别商定:若雷女士今后再有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将决定将其解雇。雷女士对于这些文件上的内容均予以了签字确认。
幼儿园方面指出,雷女士在处罚确认单上留下了自己的签名,这一举动意味着她已对违规行为表示了承认。然而,雷女士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表示,雷某坚称幼儿园所提及的问题并不存在,他签署过失单是在幼儿园的强制下完成的。然而,通过观看幼儿园提供的监控录像,我们可以明显看出雷某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池子的问题。
厨工多次擅自移动摄像头
违反相关制度
在给予雷女士相应处罚的2024年9月,被告幼儿园在执行绩效审查时,再度揭露雷女士屡次擅自移动厨房内的监控摄像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表示,在检查监控录像过程中,幼儿园发现雷某擅自移动了摄像头。鉴于这一情况,幼儿园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并推测幼儿园厨师长可能也存在违规操作,遂决定与雷某及厨师长终止劳动合同。
经处分警告后仍重复犯错
被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幼儿园提出,根据《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以及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
此外,幼儿园的员工手册中亦明确指出,任何违反基本行为准则、公司或园所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和流程、导致安全隐患、威胁到幼儿安全的行为;即便经过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仍屡教不改的;凡有上述行为的员工,将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且无需提供经济补偿。
因此,被告幼儿园作出决定,将于2024年10月30日与原告雷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对于挪动摄像头的行为,原告雷女士有着不同看法。
对挪动摄像头行为
厨工提出异议
雷女士作为原告,她阐述称,移动摄像头的初衷是为了进行清洁工作,绝非出于恶意。
被告幼儿园方面表示,在日常工作管理中,他们已通过举办多场员工培训、学习相关制度并签字确认等多种途径,促使全体员工深入学习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禁止遮挡和随意移动监控摄像头”的明确要求。雷女士不仅全程参与了这些培训,而且还在相关文件上亲自签署了名字,以此证明她已经充分了解并承诺将遵守这些规定。
雷女士对此表示,她并不了解相关法规,未曾参加过相关会议进行学习。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提到,雷某声称她对这些规章制度并不了解,也未曾进行过学习,签署时是由同事代为完成的。然而,幼儿园方面却表示反对,强调必须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安全。
双方争议焦点 园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雷女士作为原告,坚持认为她的所作所为并未导致任何卫生问题或不良后果的产生。然而,幼儿园方面却提出,一旦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必须进行严肃的处理,以做到防患于未然。那么,幼儿园此举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原告与被告就雷女士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存在分歧,主要围绕被告幼儿园此举是否合规展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万江律师,是否告知了雷某;
第二,雷某到底存不存在着幼儿园所说的这些违规行为;
第三,要考虑雷某违规行为是不是达到严重的程度。
法院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若要制定内部规章,必须经过民主协商的程序,确保规章内容合法,并且要履行公示和告知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的幼儿园于2022年3月3日,将《员工手册(试行)》提交给了职工大会进行审议。雷女士作为原告,不仅亲自出席了此次大会,而且还对员工手册的审议结果表示了认可。她不仅签署了确认书,而且同意了文件中的内容,并郑重承诺将严格依照手册的规定执行。
法院对雷女士关于他人代为签署文件、她本人对此一无所知的说法并未接受。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表示,雷某声称是他指示同事代我签署的,我们当然会认定这属于雷某的授权行为,对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对此项规章制度是有所了解的。
那么,原告雷女士到底存不存在幼儿园提到的这些违规行为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表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的情况分析,雷某的确存在违规操作,例如未按规定专池专用,以及恶意移动摄像头等不当行为。
那么,这些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呢?
多次主动挪动摄像头
具有主观恶意性
法院指出,《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幼儿园安装摄像头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摄像头位置应固定不变。同时,被告幼儿园在其内部规章中,将原告雷女士的行为,包括擅自移动摄像头、未按规定操作清洗水池等,明确界定为严重违反园规的行为。
此外,观察视频画面可知,雷女士在操作时频繁自行改变摄像头方位,这并非偶然的触碰或操作失误,她的举动显然带有一定的故意成分。
法院进一步指出,雷女士在幼儿园这一特定环境中执行了那些违规举动,其行为性质应被视为相当严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指出,食品安全问题关乎食品卫生及民众的生活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众多集中用餐管理的单位中,幼儿园肩负的食品安全责任尤为重大。鉴于幼儿的肠胃功能较为脆弱,幼儿园厨房的任何不当行为,一旦违反食品卫生或安全规范,都可能引发群体性的食源性疾病风险。幼儿园所秉持的教育理念旨在最大化儿童的福祉,并贯彻预防性司法原则。因此,幼儿园对此类行为严格把控,将其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法官提示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上必须合法
法院指出,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且必须对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细致的审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姚媛指出,即便拥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也必须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若存在工会组织,则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在本案中,幼儿园在与雷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征得了工会的意见,这一做法在程序上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且并未违反相关法规便迅速终止了合同,而是在察觉到这些细节问题后,明确指出必须整改这些问题,并强调今后绝不允许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一旦再次出现,合同将被终止。因此,我们最终判定幼儿园的做法是合法的,无需对雷某进行任何赔偿。
2025年5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对雷女士提出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了驳回。
儿童安全重于一切
违规行为不姑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及预防性司法指导思想,将食品安全标准纳入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并依照法律规定,坚定地支持雇主对关乎幼儿健康与安全的岗位工作人员执行严格的“零容忍”管理制度。
法官指出,托幼机构及类似集中用餐场所的厨师等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切实执行劳动合同中关于食品安全保障的条款,与雇主单位并肩努力,共同保障孩子们饮食安全。(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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