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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探讨电子数据的法律认定与应用要点

时间:2025-08-08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应用2电子数据的法律认定与应用探讨

目录一:探讨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基本定义;目录二:列举电子数据的多种常见形式;目录三:分析现行法律对电子数据的认可程度;目录四:阐述电子数据的特点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01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这两个概念相近,它们首次被提出是在第一届国际计算机调查专家会议(IACIS)上。在此次会议上,提到了计算机证据,它指的是那些能够被识别、恢复、提取、保存,并最终形成报告的电子形式存储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涉及网络安全和刑事侦查领域。《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中也对电子证据进行了定义,即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所产生,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及其相关产物。电子证据,系指通过特定电子设备与技术的生成,以数字编码形式呈现,用于存储和记录相关信息的各类数字化记录与资讯,能够体现特定案件情况。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这两个概念紧密相关。电子数据,顾名思义,是在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以数字化的方式被存储、处理和传输。这种数据类型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正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与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阐述的。

02电子数据的常见类型

电子数据常见的形式包括电话记录、传真信息、电报内容等,依托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产生的证据如电子文档、系统日志等,以及计算机生成的输出和打印材料,这些都属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范畴;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在线公告、博客文章、微博动态、电子报关单、数字签名、域名、网页内容、IP地址以及电子留下的痕迹,如系统文件、休眠文件、日志记录、上网记录等,均属于网络技术的产物;手机录音、录像、短信(第五媒体证据)以及通讯记录、信令数据、上网记录和通讯记录,体现了手机技术的应用;此外,雷达记录、录音、录像、摄像资料以及GPS留下的痕迹(即所谓的视听资料)等,也构成了其他技术领域的电子数据形式。

03现行法律对电子数据的认可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电子数据的承认经历了重要的发展,自2012年至2014年间,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证据纳入独立的诉讼证据范畴,标志着电子数据证据得到了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的正式确认与认可。

我国法律体系对电子数据的接纳程度在2012年3月14日达到新高度,当天,全国人大会议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法律首次将“电子数据”正式纳入证据范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凡能用于证实案件事实的资料,均被视为证据。证据涵盖:一是实物证据;二是书面证据;三是证人的口述;四是受害者的表述;五是涉嫌犯罪者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六是鉴定专家的意见;七是现场勘查、检查、辨认及侦查实验的相关记录;八是视听材料和电子资料。电子资料正式被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2012年8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内容涉及第六十三条,具体调整为:证据的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证据需经核实确凿无误,方可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果”进行了更正,改为“鉴定观点”。同时,电子数据已被正式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认可范围。

2016年9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并自次年的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子数据涵盖了众多内容,诸如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所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内容。此外,还包括用户注册资料、身份验证信息、电子交易历史、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现行法律对电子数据的认可电子数据相关规定

04电子数据的特点及案例

电子数据的特点

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需重点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若电子数据出现新增、删减或修改等情况,需附带相应说明;例如,在修复缺失数据时,可能需要对结构信息进行编辑或补充,但这并不会损害数据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其特性密切相关。

案例:BTK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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