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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人被讹又遭隐私争议!法律如何平衡救助与侵权界限?

时间:2025-08-07 0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当善意遭受攻击成为弱点,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便成了检验社会良知的标尺。近期,周女士在小区里帮助一位跌倒的老人,却遭到了老人家属的诬陷,称她为肇事者。随后,她为了澄清事实,发布了维权视频,但对方却报警指控她侵犯隐私。这一“扶人反被诬”与“泄露隐私”的争议事件,映射出见义勇为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以及法律保护上的空白之处。

一、法律天平:救助免责权与名誉权的双重保护

救助行为受《民法典》"好人条款"庇护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若因主动进行紧急救援而使受助者遭受伤害,救援者将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旨在消除救援者的顾虑。周女士的救援行为符合法律的保护范围,即使老人确实因救援而受损(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她也不必承担责任。然而,老人家属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周女士的狗撞人,这已经涉嫌违背了《民法典》所确立的诚信原则。

诬陷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对名誉享有合法权益,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周女士的家属在小区内散布了虚假信息,导致周女士被居民误解和指责,从而使其社会形象受损,这一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据此,周女士依法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其道歉,并要求对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隐私权争议:视频维权的法律边界

隐私侵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32条确立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并明确禁止通过泄露或公开等手段对其进行侵犯。然而,法律界普遍观点认为,如果视频内容未透露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并对面部特征进行了模糊化处理,那么很难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周女士所发布的视频,如果其内容仅陈述事实且未透露任何可识别的个人资料,那么她应当被视为在合法范围内行使了言论自由权。

"贼喊捉贼"的悖论逻辑

若老人的亲属确实是在诬告,他们以“隐私权”的名义提起反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法律体系的误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证明对方是“恶意诬告”的难度比证明自己清白要大得多。根据数据显示,在类似的纠纷中,最终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的不到两成,大多数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不了了之——这种举证上的困难正是“扶人困境”中的核心问题。

三、维权路径:从证据固化到司法救济

构建"四维证据链"破局

迅速收集证据:保留警方的调查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者的证词以及与家属交流的录音资料。

网络痕迹:固定社交媒体上诽谤言论的截图、聊天记录;

书面凭证:若曾获对方道歉信,需原件留存;

技术加持:云端备份所有材料防毁损。

阶梯式维权程序

协商优先:通过社区或警方调解,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及赔偿;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向法院提交名誉权被侵犯的诉讼,并要求获得精神损害的赔偿。

技术赋能的防范策略

一些城市正在尝试公共视频联网系统,预计将来能够实现一键式调取监控录像。有专家提出,应推广行车记录仪的标配,以克服手机取证存在的不足。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可以按照“四步法”操作:在用手机拍摄时,先记录环境情况,接着拍摄自己,然后拍摄伤者,同时拨打110或120求助,并请路人一同作证。

法律若化作保护善意的盾牌,冷漠便会消散在温暖的阳光下。此案件所揭示的,不仅是单一个体权益的争执,更是关乎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若监控范围有限、举证责任不均的问题持续存在,"先录像再救助"的荒谬逻辑将难以彻底消除。法律应当通过降低维权成本、严厉打击恶意诬告,使善意得以摆脱赌博般的阴影。只有当民众伸出援手时无需顾虑陷入困境,"扶还是不扶"才不会成为困扰社会的道德难题——因为正义的伸张绝不应因为代价过高而缺席。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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