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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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公告!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警察袭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11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该解释亦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正式对外公布,并自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1930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亦于2024年6月27日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两会议均通过了相关决定,并规定自2025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高检发释字〔2025〕1号
为了严厉打击袭警违法行为,确保人民警察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察的人身安全,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处理此类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如下说明: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进行攻击,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指的“暴力袭击行为”:
进行咬伤、击打、踩踏、抱摔、抛掷物品等动作,若导致伤害程度达到轻微伤及以上者;
对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进行破坏、抢夺等行为,其严重性足以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若与人民警察发生有限的肢体冲突,或者为了逃脱被擒、限制而进行挥手、挣扎、踢腿等常规反抗动作,若其危害性较小,或者仅是进行侮辱、嘲讽等言语攻击,则这些行为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指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对于那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受暴力攻击的人民警察,若其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所述的“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导致警察无法履行职责,引发他人伤亡、嫌疑犯逃脱、重要证据消失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判定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出现失误,并需评估行为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必须全面考虑行为人使用暴力的强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执法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恰当的处理。
对于执法活动中出现重大错误的警察,通常不会将其行为定性为犯罪。若执法错误较为严重,但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低且危害较小,则可考虑不将其行为视为犯罪。然而,若袭击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且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应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若有人教唆或煽动他人进行袭警犯罪,或者虽知他人正在实施袭警犯罪却提供工具或其它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应将其视为共同犯罪者予以处罚。
第七条 若有人妨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尽管未采取暴力攻击,亦不构成袭警罪;若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被以妨碍公务罪进行定罪并处以相应刑罚。
在非工作时间遭遇紧急情况时,若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攻击,且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则应依法以袭警罪对其进行定罪并予以处罚。
对那些针对非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报复性暴力攻击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袭警罪;若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则应按照相应的犯罪行为从重进行处罚。
第八条 对于对依法协助警察履行职责的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暴力攻击的行为,不构成袭警罪;若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被定性为妨碍公务罪东莞万江律师,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同时针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及其协助执行任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暴力攻击的行为,若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将依据该条款从重予以处罚。
若行为符合本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并且触犯了袭警罪、妨碍公务罪以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多种罪行,则应依据其中处罚最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在执行本解释所规定的各项行为时,需全面评估行为人的认罪悔改态度、赔偿损失的程度、行为的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若认定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适当从轻处罚;若犯罪情节轻微,可决定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极其轻微,危害性不大的,则不应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对于那些根据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个人,若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应依法将案件移交给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所谓的“人民警察”需按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确认,涵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自2025年1月18日起,本解释正式生效。此后,若先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次解释存在冲突,应遵循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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