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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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2025全文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及司法部,就刑事案件在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所涉及的多个问题,共同制定了相关规定。
(法发〔2010〕20号)
为了确保司法活动的规范性,推动司法的公正性,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依据非法刑讯逼供等非法途径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构成非法言词证据。
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必须被剔除,不得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进行剔除,此类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的依据。
在起诉书副本送达且审判开始之前,若被告人声称自己的审判前陈述系非法获取,需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陈述。若被告人确实存在书写难题,他们可以采取口头陈述的方式,随后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制作笔录,且该笔录需由被告人亲自签名或按指印确认。
法院需在审判开始前,将被告所提交的书面陈述或口头陈述的副本,转交给检察院。
第五条 在开庭审理阶段,无论是被告本人还是其辩护律师,若声称被告在审判前的供述系非法获得,那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完毕后,法庭应立即进行当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即将落幕之际,被告及其辩护人指出,被告在审判前的供述系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法庭理应就此展开调查。
第六条 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如主张审判前的供述系非法所得,法庭需责令其出示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人员信息、具体时间、发生地点、取证手段以及供述内容等线索或证明材料。
法庭经审查若对被告人在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存疑,公诉人需向法庭出示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同时,公诉人还应请求法庭通知讯问现场的其他在场人员或证人出庭作证。即便如此,若仍无法消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公诉人还需请求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以证明该供述获取的合法性。若公诉人在法庭上无法提供证据,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递交的带有公章的说明文件,若缺乏相关讯问人员的签字或印章,则不得用作证明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依据。
控辩双方有权对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供述的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讨论。
第八条 若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存有疑虑,有权决定暂时休庭,并对证据进行详尽调查与核实。在情况需要时,法庭可通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共同参与。
在庭审过程中,若公诉人因需搜集新增证据而提出补充侦查的请求,并提议推迟审理,法庭理应予以批准。
被告方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传唤讯问人员、讯问过程中在场的人员或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若法庭认为这一请求合理,有权决定推迟审判进程。
第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若被告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其审判前的陈述即可在庭审中公开朗读并进行核实:,,,。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已提交涉嫌非法收集证据的线索或证明材料,法庭对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陈述的合法性并无疑义。
公诉人提交的证据确凿且详实,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审判前所作陈述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得。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审判前所作的陈述,需与被告人在庭上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相融合,以判断其是否可作为判决的依据。
若公诉人未对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合法性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则该供述不得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若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审判前供述系非法获取之观点,一审判法院未予核实,且以该供述作为判决依据的,二审法院需对供述的合法性进行核实。若检察官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性,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凿充分,则该供述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检方、被告及其辩护人指出,未出席法庭的证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词以及未出席法庭的受害者所撰写的陈述材料均系非法获取,因此,提出证据的一方有责任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若物证或书证的获取过程明显违背了法律规范,且这种违反可能对审判的公正性造成影响,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正或提供合理的解释。若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些物证或书证便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事实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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