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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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案件书面审理要警惕,法院审查方式有四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思维。
在再审申请的案件中,一旦法院发出书面审理的通知,当事人必须保持高度警觉。这通常预示着案件再审申请可能面临被否决的高风险。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所有再审案件都必须采用书面审理的形式。
依据最高法院就受理与审核民事再审申请所提出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第13条内容,法院在审理再审申请案件时,通常采取以下四种审查途径。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相关文件,以及查阅原审案卷,这是前两种处理方式。这两种方式本质上都属于书面审理的范畴。在书面审理的过程中万江律师,一份逻辑严密、事实清楚、重点鲜明且法律适用恰当的再审申请书显得尤为关键。由于当事人无法与再审法官直接见面交流,再审申请书便成了向法官全面、准确地陈述案件状况和再审理由的重要媒介。
后两种途径涉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举行听证会。这两种途径为当事人创造了与法官直接对话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一机会,面对面地向法官阐述案件的争议要点、个人的诉讼请求以及他们认为原判决有误的依据。鉴于此,询问和听证在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能否任意决定是否进行询问?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现新的证据有可能会推翻原有的判决,人民法院便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关注两个核心词汇:“可能”与“应当”。需要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规定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只要有推翻的可能性,法院就应当进行询问,不得仅以书面审理方式处理。
此外,在组织听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十八条中,具体列出了四种适宜举行听证的情况。当事人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必须针对这四种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论述,从而增强再审申请的胜算。这四种情况包括:存在新证据足以否定原有判决的;原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的;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主要依据是虚假的;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
当事人必须全面掌握再审程序的审查方法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细致地准备再审申请书,并主动争取提问和听取意见的机会,以增强再审申请的胜算。
最终,一旦你面临类似情况并需重新启动审查程序,务必查阅下方的相关再审专栏,这将对确保你遵循关键步骤启动再审提供有力支持,并有助于你顺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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