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2024年夏天!20岁小赵成失信被执行人8年之谜揭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2024年的夏日,小赵的目光落在屏幕上,映入眼帘的是“无法购买高铁票”的字样,这才意识到,由于一场民间借贷的纷争,自己这个20岁的青年,已经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度过了8个春秋。回想起当年那个年仅12岁的小女孩,她为何会拖欠债务,以至于遭受了高消费的限制?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第七检察部成功处理了该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原案件的法律文件已依法予以废除,小赵所受的限制性高消费禁令也相应得到了解除。
2016年,赵某为了公司资金周转,向李某借了250万元。在填写借条时,赵某未经允许,擅自将妻子和小赵的名字添加其中,并声称愿意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随后,赵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被李某告上法庭。同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及其妻子和女儿同意共同偿还债务和利息。这份尚未执行的调解协议,导致共同债务人小赵遭受了法院对其高消费行为的限制。
然而,那时的赵某尚且未成年,对家里的变故一无所觉。如今已年满二十岁的他,面对“老赖”标签可能给自己学业和未来职业生涯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已向闵行区检察院提交了申诉。
在接到案件后万江律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的检察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当年的调解文件中虽将小赵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并未通知他本人出庭应诉,同时也未由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代理。在向赵某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检察官揭露了更多情况:那处被用作抵押的住宅是赵某夫妇在2009年购置的,由于债务纠葛,该房产已被多次查封;李某作为债权人一方,尽管清楚小赵尚未成年,却依然同意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意图通过增加房产份额来提升偿还的保障。赵某在获得贷款后,将所有资金都投入到了工程投资中,未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女儿的教育费用。
该案件系监护人滥用代理权、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典型案例。承办检察官强调,依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责任。在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此,“被监护人的权益”应当直接对未成年人自身产生正面影响,诸如教育、医疗等方面,不能简单与“家庭整体利益”划等号。
审查结果显示,闵行检察院判定,案件发生时,赵某尚未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未经授权擅自为她承担债务,属于非法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在调解过程中,也未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及时告知赵某,导致年仅12岁的她承担了巨额债务,这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闵行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以取消对小赵的债务认定。近期,该案已作出判决,原先的民事调解书已被废除,现由赵某夫妇承担偿还李某借款的责任,同时,法院也随即解除了对小赵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