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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通过,影响几何?

时间:2025-08-02 00:1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矿产资源构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物质支撑,对于国家工业而言,它们既是赖以生存的粮食,也是其发展的血液。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人民的生活以及国家安全。伴随着绿色低碳革命的不断深入,全球矿产资源的掌控权已逐渐成为各大国之间竞争的焦点。

2024年11月8日东莞万江律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最终予以通过。该法案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建国后首部关于矿产资源的根本法律,自实施以来,在三十余年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法历经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始终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持同步。此次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对于新时代能源行业,尤其是矿山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发矿产资源,确保国家能源战略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为了使企业家更有效地遵循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保障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能源高万江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矿产资源法实践经验,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总结,提炼出关键含义和重点内容,并系统地整理出矿业权人需熟知并应用的100个核心问题。他希望企业负责人能够确保企业家安心无忧,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实现依法合规的经营管理。

本活动共分为十期进行展示,若您有关于培训或遇到难题的需求,不妨直接联系能源领域的专业律师高万江先生进行咨询。

作者 | 能源高万江律师

新矿产资源法

本期目录

71、矿业权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72、开采方案的矿山项目设计规模对采矿权延续是否有影响?

73、探矿权人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74、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的后果?

矿业权人如未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76、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储量造假及刑事犯罪的后果?

77、采矿权人违反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矿产资源应急状态下,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相应责任,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79、矿业权人妨碍监督检查有哪些法律责任?

80、公益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71、矿业权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若违反本法律条文,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导致矿产资源遭受破坏,相关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若拒不执行整改措施,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原矿业权授予机构有权吊销其勘查和采矿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勘查和开采方案,不得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采活动。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矿产资源开采的回采率、选矿过程中的回收率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均未满足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

违反本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未依照保护性开采的标准对特定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则将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若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有其他规定,则应遵照那些规定执行。

72、开采方案的矿山项目设计规模对采矿权延续是否有影响?

矿山项目的开采方案设计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矿山标准,若不符合,将可能对采矿权的续期产生不利影响。

苍头坝红砖厂与仁怀市政府、仁怀市国土资源局之间,就资源行政许可产生了争议,形成了一起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5日,苍头坝红砖厂向仁怀市原国土资源局提交了关于延长采矿权有效期的申请。随后,该局向市政府进行了汇报,市政府在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对苍头坝红砖厂的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同时,市政府还安排了工业与信息化局、环保部门等相关机构,协同推进该厂的关闭工作。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涉及该矿山的生产规模是否达到贵州省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最低准入门槛,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采矿权的续期。

(二)法院观点

贵州省规定的砂石土矿山最小生产量标准是每年6万立方米,然而苍头坝红砖厂的实际年产量只有4.17万立方米,这一规模并未满足相关政策的最低要求。因此,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级产业政策的规定,该矿山的生产规模必须在2015年年底之前提升至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对于尚未达到当前最低开采标准的矿山,若其仍拥有一定的可采资源,应立即按照不低于当前最低开采标准的要求,申请对生产规模的扩大进行变更登记,并实施技术改造以提升产能。

(三)裁判结果

苍头坝红砖厂的采矿许可证已无法继续延期,因此,该厂提出的由仁怀市政府和仁怀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延期采矿许可证,并准许其继续运营的诉讼要求,不应得到支持,应当被驳回。

73、探矿权人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若勘查活动完成后,探矿权人未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未及时修复受损地表植被,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若其拒绝改正,则罚款将升至五万至十万元之间,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代为清理和恢复,相关费用则由探矿权人负责承担。

本次修订通过法律条文明确了探矿权人未履行恢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赋予了制度以更强的执行力。一方面,为各地细化上位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既为各地区法规政策的进一步优化和升级提供了立法支持,也为相关规范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对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的具体形式、幅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各地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了统一的标准,并从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角度出发,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所导致的惩罚过轻过重、地方性法规间差异过大、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74、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的后果?

麻江县湘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市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就矿业地质环境治理问题引发的行政强制执行争议案件

(2021)黔03行终59号

(一)基本案情

遵义中寺硫铁矿洗选厂麻沟采区停产已久,该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长期缺失,导致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以及矿渣自燃等问题和风险持续存在。矿区内部尚有工棚厂房及矿渣堆积物,这些设施和物质占据了大量土地资源,严重破坏了地形地貌景观。2019年9月4日,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向原告送达了责令其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决定书,并要求其迅速启动治理行动。之后,汇川区自然资源局相继出具并发送了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职责的催告文件,以及代为履行的决定书,并对此进行了催告。在2019年11月3日,该局委托了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察院,对该市中寺硫铁洗选厂麻沟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实施了治理。湘黔矿业公司要求核实汇川区自然资源局实施的强制拆除遵义中寺硫铁矿洗选厂地面建筑、相关设施及其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违法。该公司向上级部门提出,需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拆除遵义中寺硫铁洗选厂地面建筑、相关设施及其设备的行政强制行为进行合法性确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遵义市汇川区自然资源局作为该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的负责机构,依法承担对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监管责任。在察觉到湘黔矿业采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后,该局依法下达了要求湘黔矿业进行环境治理的指令。然而,湘黔矿业在书面承诺的期限到期后,即便被告方进行了书面催告,仍未启动治理工作。在此情况下,汇川区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了代为履行的决定,并委托贵州有色地质遵义勘察院代为执行治理任务,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法院驳回麻江县湘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延伸思考

该案件在湘黔矿业开采活动结束后,未能及时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整治,甚至长期堆放设备设施,侵占土地资源,导致地形地貌景观遭到严重破坏;同时,未执行责令改正的行政指令,即便经过催告,仍未采取行动,基于此,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执行。本案中,行政相对人的前期违规行为并非由探矿活动引起。然而,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在完善“探矿权人”主体规定的同时,还填补了探矿活动结束后至采矿活动开始之间的法律空白期。这一修订为那些在实务中未能及时履行恢复义务的探矿权人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事。

75、矿业权人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如未依照规定提交涨汇所需地质资料,或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编制及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以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罚款金额将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之间。

矿业权人若故意提交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若情节特别严重,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将有权收回其矿业权。

76、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储量造假及刑事犯罪的后果?

中国集团与李姓、郭姓等人就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引发的争议案件,编号为(2021)京04民特382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1日,李某与国有企业A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李某将B矿业公司80%的股权出售给A公司,交易金额为8000万元。《股权转让合同》正式签署后,A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合同款项。然而,到了2014年,李某因在B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此事被正式立案调查。法院最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为B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者。为了实现股权的收购,李某指使B矿业公司员工采取造假手段,虚构了金矿的储量。他们编制了一份虚假的储量补充勘探地质报告,报告中声称该金矿的探明储量为6984千克。然而,B矿业公司金矿的实际黄金储量仅为278.79千克,且其品位较低,不具备开采价值,无法满足A公司的收购条件。法院对B矿业公司以及李某作出了单位行贿罪的判决,同时,勘察大队的相关人员因受贿罪受到惩处;此外,当时担任A公司地质开发部经理的樊某及其他几人亦因受贿罪被认定有罪。

(二)仲裁及诉讼经过

2018年8月,A公司依照2011年12月31日与李某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1)认定2011年12月3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协议;(2)要求李某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8000万元;(3)要求李某对A公司收购B矿业公司股权后用于生产、探矿等方面的投资2276.425万元进行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因此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已经生效。尽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涉及到与交易有关的犯罪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这些犯罪行为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黄金储量作出明确规定,李某的造假行为虽然导致涉案合同交易价格上升,但并未改变合同中约束性条款的本质。B矿业公司的股权收购事宜已圆满完成,合同的主要目标已达成。在2020年11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了编号为第1406号的裁决书,对该A公司的所有仲裁申请予以了拒绝。

A公司提出,1406号裁决有损社会公众利益,遂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B矿业公司的金矿实际黄金储量仅为278.79千克;然而,补充的勘查地质报告中却声称黄金探明储量为6984千克,这一数据比实际储量多出25倍。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有明确知晓。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知晓目标资产估值被夸大至原值的25倍,却仍据此价格进行市场交易,这显然违背了常规的市场交易准则。双方之所以订立并执行本《股权转让协议》,显然是因为双方进行了贿赂与受贿。此外,他们的贿赂受贿行为不仅旨在为被申请人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更是利用该合同骗取了巨额国有资产。总体来看,该《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通过恶意勾结,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其性质与以合法手段掩饰非法目的相吻合。因此,这份合同沦为某些人诈骗巨额国有资产的犯罪手段,然而,1406号裁决却判定该合同合法且有效。该裁决的结论对维护社会根本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石造成了损害,系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与《仲裁法》(2017)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相符,因此,裁定1406号裁决应当予以废止。

77、采矿权人违反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若采矿权人违反本法规,未履行矿区生态修复职责,或未依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实施修复工作,则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可对其处以不超过修复费用两倍的罚款;若其拒绝改正,则将面临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相关部门指定单位代为修复,相关费用则由采矿权人承担。

78、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义务的哪些法律责任?

当矿产资源进入紧急应对阶段,若有关机构或个人违背本法规要求,拒不遵从统一调度与部署、未履行应急职责或未协助实施应急措施,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将责令其纠正错误,并予以警告或公开谴责;若仍旧拒绝改正,单位将面临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被要求停业整顿或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个人则可能被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若矿业权人违反本法规,拒不配合或妨碍监督检查,或是在接受检查时提供虚假信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将责令其进行改正;若其拒绝改正,将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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