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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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要点——郭某某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郭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仲裁参与者需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若被申请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通知其监护人参与仲裁。若监护人未得到有效通知参与仲裁,撤销仲裁裁决的时效应从监护人得知或理应得知仲裁裁决结果之日起,计六个月。
在处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时,需先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接着,依照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仲裁协议无效而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且法院经审查认定情况属实,则依法对其申请给予支持。
2013年,郭某某遭受颅脑外伤,由此引发了精神障碍,这一状况使得他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到了2020年9月3日,法院通过生效裁定正式确认了这一事实,并宣布郭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闫某某作为他的监护人。
2019年4月21日,郭某某与四川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签署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解决。2021年1月29日,广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以及新某银行提出的仲裁请求,接受了新某银行与郭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依据合同中记录的郭某某的手机号码,将仲裁文件送达给了他万江律师,并进行了书面审理。在此过程中,郭某某并未提交答辩。2021年2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郭某某向新某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并且还需支付所欠利息、罚金等相关费用。
新某银行向郭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此案,并在同一天向郭某某的监护人寄发了执行通知。对此,郭某某表示不满,遂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5月12日发布的(2022)粤01民特1101号民事裁定内容,裁定取消广州仲裁委员会所做出的相关仲裁决定。
裁判依据显示,本案件存在两个主要争议点:首先,郭某某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其是否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其次,针对《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其法律效力是否得以确认。
其一,关于郭某某提起本案申请有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问题。尽管郭某某在2020年9月3日才被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他早在1999年就因颅脑受伤引发精神障碍,包括中度智能下降和人格变化,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目前没有证据显示他在签署涉案合同之后病情有所恶化,因此可以推断,在2019年4月21日签署《个人借款合同》时,郭某某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广州仲裁委员会仅向《个人借款合同》中指定的郭某某的手机号码发送了仲裁相关文件,却未告知其法定监护人闫某某参与仲裁流程,这种送达方式被视为无效。因此,郭某牟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应从其监护人得知仲裁裁决内容、即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天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郭某某在法定期限内的六个月内提交了相关申请,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
其次,针对《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那么《个人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属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的“未签订仲裁协议”情形,系指双方当事人未能就仲裁达成一致协议。一旦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取消,则等同于未签订仲裁协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若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仲裁协议,则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综合上述规定,《个人借款合同》在签署之际,郭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因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这等同于郭某某与某银行之间并未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据此,郭某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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