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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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如何分类?具备啥条件可赡老?不履行有何后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赡养义务的分类赡养老人需具备什么条件赡老义务分
一、赡养能力老人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若未履行赡养父母的职责,无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便拥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用的权利。父母有权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或者寻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的调解帮助,以促使子女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子女若未履行赡养责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的父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诉求,法院需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子女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通过调解或判决的形式,明确赡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赡养对象即便拥有生活来源,却因失去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而需他人提供劳务支持,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理应予以受理,以此推动赡养义务人全面履行其责任。若义务人具备赡养能力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则其行为构成遗弃,且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赡养义务的核心在于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这一特点正是区分后赡养义务与普通赡养义务的本质所在。通常来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涵盖了物质上的支持,即提供生活费用,同时也包括精神上的关怀。然而,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复存在,此时,后赡养责任的主要目的转变为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即温饱问题,因此,提供生活费用这一物质赡养行为,便成为了后赡养责任的一个明显特点。
二、赡养义务法律和道德的必要前提
专业分析
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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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如果甲的父亲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他的大伯则在外地工作,那么甲的子女们和外孙子女们是否免除了对他们祖父母的赡养责任呢?
根据婚姻法的制定原则,赡养长辈的责任确立需满足三个关键要素:首先,被赡养者与赡养者之间须存在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其次,被赡养者应缺乏劳动能力或面临生活困境,需要得到赡养;最后,赡养者本身需具备提供赡养的能力。通常情况下,子女理应成为父母法定第一顺位的赡养者,然而,若出现子女不幸去世或无力承担赡养责任等客观情形,使得父母与子女间的赡养关系无法直接维系,此时,孙辈对祖辈、外孙辈对外祖辈之间,才可能依法承担起赡养的责任。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婚姻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诠释存在不同观点。部分人认为这指的是“该”子女已经离世或丧失了赡养能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应指其所有子女“均已死亡”或“均无力赡养”。作者认为,《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提到的“子女已故或子女无法履行赡养责任”,意指父母的所有子女均满足这一条件,换句话说,只要其中尚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那么孙子或外孙便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因此,孙子对奶奶承担法定赡养责任的前提是,奶奶要么没有子女,要么虽有子女但子女不具备赡养能力,同时奶奶自身需要得到赡养;此外,孙子本人也必须具备赡养能力。而对于那些子女健在且具备赡养能力,或者有稳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则可以免除赡养责任。若子女已故或丧失了抚养能力,同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其他生活支持,或者无法独立生活,此时孙辈或外孙辈才负有赡养的责任。
引用法规
《婚姻法》 第28条
《婚姻法》 第28条
四、老人需要赡养的必要条件和是否有经济来源。
自然应当负责照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律规定的责任,这种赡养既包括经济层面的支持,也包括精神层面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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