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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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上诉案相关问题的答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京高法(1992)143号针对《天津市东郊农牧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3608工厂专利侵权上诉案》的相关问题所提出的请示,已收到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此事答复如下:
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依据中国专利局所颁发并生效的专利权,将其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对象,并对其是否遭受侵犯进行严格审查。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原、被告各自持有的专利权是否真的满足专利要求,这需要通过撤销或无效程序来判定;若诉讼当事人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或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法院则应认定其持有的专利权为有效。
对于同一或相似的产品,存在三种不同的人持有专利权的情况:首先,不同的发明者针对该产品所进行的创新和发明在技术要点上存在差异,他们的技术方案彼此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其次,后续的专利技术是在先专利技术的升级或优化,它相较于先前的专利技术更为先进,但实施这一技术需要依赖先前的专利技术,因此它被视为从属专利;最后,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未经过实质性审查,导致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相似,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则被视为重复授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立的先申请规则,若原告的专利申请在被告之前提出,那么法院将依照原告所享有的专利权界定,对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主要技术点进行审查,判断这些技术点是否完全包含在原告的专利保护界限内。通常情况下,鉴于被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差异,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至于后两种情况,要么是被告在未获得先前专利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使用了在先的专利技术;要么是因为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似或相当,被告对后续重复授权的专利技术进行实施,这两种行为均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故此,法院不可仅凭被告拥有专利这一条件,便草率地忽略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的必要分析判断,进而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反万江律师,法院应当对被告所拥有的专利权的具体状况以及它与原告专利权之间的联系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199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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