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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纠纷!有着保代履历的林先生与某券商诉讼为何败诉?

时间:2025-08-01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五年纠纷!券商讨薪艰难

林先生,拥有保代背景,因一份法院判定为违规的解聘令,与某证券公司展开了长达五年的法律争端。这场诉讼的最终裁决,其落幕的余韵,令业界人士不禁感慨万千。

中信保代的新选择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亦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最终裁决表明,林某在与某证券公司的劳动纠纷诉讼中未能获胜。此案可追溯至五年前其起端。

林某自2010年起便在中信证券担任职业,并在2016年成功获得了保荐代表人资格。

或许出于寻求更优报酬的考虑,他在2018年2月加入了那家证券公司,并担任了内核管理委员会的职位。随后,他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协议,规定其月薪为4.5万元。

鉴于该券商拥有投行出身的历史,对其提供的待遇是否丰厚,或许存在一定的争议。

2019年,林某凭借其在上海市虹口区的中高层次产业人才身份,荣获了一笔1.3万元的奖励。遗憾的是,这竟然成了他最后一次获得此类奖励。

2020年伊始,恰逢新冠疫情肆虐之际,林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高层提出了休假申请,选择居家休养。然而,到了同年6月10日,一家证券公司以林某严重违反纪律为依据,发布了《关于林某被开除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开除决定”),其依据是林某累计缺勤考勤记录达22天。

持续五年的诉讼案

如此严厉的处罚,引发了林某不满。

在这长达五年的岁月里,林某不得不面临诸多挑战,无论是工资的发放还是年假福利的争取,从经济补偿到人才奖励的争取,每一项权益的争取都成为他必须克服的“硬仗”。其中的辛酸与苦楚,又有谁能真正理解呢?

2023年5月16日起实施的(2021)京0105民初33962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关键内容包括:取消之前的“解雇决定”;双方应继续执行劳动合同至2021年2月25日;某证券公司需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的工资共计393,705.97元(未扣税)。某证券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林某发放了税后薪酬,同时负责代为扣除并缴纳了其个人所得税。

某券商未能执行相关裁决,导致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27日发出调查询问文件,责令该券商在次日的9月28日指派代表接受质询。面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强大压力,该券商不得不在2023年9月28日向林某支付了因未休年假而应得的工资万江律师,金额为45,517.24元。

2024年3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券商发放了京朝人社综执责字第10253号和第1025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券商在2024年3月8日之前完成以下两项改正:一是支付林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元(税前);二是支付林某自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共计12,413.82元(税前)。

四天过后,到了2024年3月5日,林某收到了那笔补偿金以及他尚未休完的年假工资。

先胜后败的判决书

2024年,林某在“讨薪”一事上实现了阶段性成果,他随后将案件再次提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

他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要求该券商支付因延迟发放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25日间的薪酬而引发的逾期利息共计186,189.31元;二是因延迟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而产生的逾期利息5,8252.84元;三是因延迟支付未休年假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所导致的逾期利息42,848.30元;四是因2020年和2021年上海市虹口区中高层次产业人才奖励款的损失以及逾期利息,共计26,000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主张“迟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

对于上述人才奖励的资金,法院判定这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能否产生取决于企业的自主申报、政府的审核以及发放标准的设定,并非必然能够获得的收益。因此,综合考量,朝阳区法院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要求。

林某对判决结果不满,将案件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揭露,某证券公司对林某另行提起诉讼,旨在追讨劳动部门要求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共计57,931.06元,并对该券商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指责其为“两面派”。

尽管林某引用了法院案例库中相似的案例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函件》等文件作为支撑其观点的证据,然而,法院并未接受他的论点。

今年6月,北京三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旷日持久的思考

这场持续了五年的争执,凸显了证券从业人员在面对强大机构时的相对弱势。

该当事人过往在投行领域拥有深厚的职业背景,曾在一证券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然而却遭受非法解雇,此后他长期致力于追讨薪酬。

尽管法院起初确认了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存在并追讨回了部分基本权益,然而后续提出的相关诉求却接连遭遇了失败。

高昂的成本耗费,仅为了追回本应获得的赔偿,却不得不依赖劳动监察部门的反复干预。券商故意延宕所造成的额外损失,则难以通过劳动纠纷途径获得赔偿。而相关部门为吸引顶尖人才所推出的优惠政策,其效果亦受限于用人单位是否积极配合申报。

对于那些既无专业背景又缺少诉讼经验的证券公司普通职员来说,他们该如何捍卫自身权益,这或许是一个比本案判决结果更具深意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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