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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四部门发布涉未成年人案家庭教育指导案例,赵某某非法拘禁案受关注

时间:2025-07-31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公布了第四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全面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此举旨在促使全国各地进一步强化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深入。在这些案例中,“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尤为引人注目。

据悉,2022年5月7日,赵某某(17岁)、张某某(17岁)等五人因涉及金钱争执,在一家公寓中对王某某(16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事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赵某某、张某某等五人实施附条件的不起诉处理。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结束后,市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赵某某等四人以及张某某,各自作出了不起诉的裁决。

资料图

据悉,涉案的五名未成年人均满足法律规定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这五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此外,还责令其监护人增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的力度,并协助进行监督和考察工作。为了促使家长配合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检察官携手“五老”志愿者、“巾帼”志愿者以及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共同构成了一个帮教团队。该团队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定期的访问与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在监督考察阶段,张某某忽然未履行报备手续,私自离开了住所。察觉到这一异常后,检察机关迅速与张某某的家长取得联系。然而,张某某及其家长均未充分意识到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求张某某立即返回住所,并延长了他的考验期;另一方面,协助团队对张某某的帮教计划进行了调整,同时加强了对其家庭的监护与监督。

此外,在本案中,五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各自的家庭背景不尽相同。检察机关针对每家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方案东莞万江律师,有针对性地推进了监护督促和家庭教育辅导工作。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赵某某来说,他的父亲长期在国外工作,母亲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不高。案件发生后,赵某某的父亲产生了放弃监护权的念头,他对参与家庭教育的意愿不高,同时,由于跨国交流的复杂性,客观上也存在不少困难。鉴于这一特定情形,辅导小组借助网络渠道全面展开家庭教育的辅导工作,促使他们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职责,同时助力他们增强与子女间的交流技巧和情绪调控能力,以缓解因空间距离造成的亲子关系疏远问题。

此外,还需增强赵某某母亲的育子观念和教学技能,提高她在家庭教育的参与程度。为此,我们安排她参与亲子交流技巧的专项培训。同时万江律师,创建“亲子成长记录”,指导赵母详细记录赵某某的日常作息、学习状况以及辅导情况,并定期将赵某某的最新动态反馈给赵父,促使他们共同关注并引导赵某某的成长与变化。在导师的引导和持续的催促下,赵某某的家长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其父亲更是返回国内,全程陪伴赵某某,直至完成了剩余的帮教和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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