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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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与变卖:法院处置财产有何规定?是否需被执行人同意?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司法拍卖和变卖是法院处理被执行人财产的常见做法。特别是拍卖程序,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财产价值的最大化。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时,应当优先选择拍卖方式,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有其他规定。然而,问题在于,法院在采用变卖方式处理财产时,是否必须获得被执行人的同意呢?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011. 法院变卖财产需要同意的条件
具体而言,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是否必须征得被执行人的同意,这需根据具体情形来决定。
1.1 需取得被执行人同意
在司法拍卖程序启动前,法院在处理被执行人财产变卖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若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获得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权利人的共同认可,则该财产可进行变卖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第二项明确表明,若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且执行债权人予以认可,或者变卖所得足以偿还所有执行债务,人民法院有权省略拍卖步骤,直接实施变卖。由此可见,若要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而不通过拍卖程序,则该行为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协商,并且必须确保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了其同意。
在黔2325执752号之四案中,鉴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一致同意出售财产,法院作出裁决,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资产实施拍卖。需特别指出的是东莞万江律师,若双方当事人决定不通过法院拍卖流程,自行商定并签署拍卖协议,那么在交易完成之后,法院将不会颁发用于产权转移的执行判决书和协助执行文件。在2023年浙03执复59号案件中,此类情形亦有所体现;最终,法院并未出具相关的产权过户文件。
1.2 特殊情形无需同意
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及金银及其相关制品、具有明确市场交易价格的流动资产、易腐坏或变质的商品、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商品,以及保管难度大或成本高昂的物品,法院可自主作出变卖处理,无需征得被执行人的许可。这表明,在这些特定情形下,即便未经历司法拍卖流程,法院亦能直接做出变卖裁决。
022. 流拍后的变卖程序
2.1 一拍流拍后的处理
一旦司法拍卖程序启动,若出现无人参与竞拍或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或相关执行债权人若不选择以此次拍卖的保留价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必须在六十天内组织新的拍卖活动。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在竞价阶段无人报价,此次拍卖将宣告流拍。同时,规定要求在三十日内,必须在同一平台上重新组织拍卖。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旦首次拍卖流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启动拍卖流程。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二次拍卖,而直接进入变卖程序,必须事先征得被执行人的明确许可。
2.2 二拍流拍后的变卖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相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内容,若经过第二次拍卖(亦称二次拍卖)未能成交,则可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直接实施变卖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进一步指出,在网拍二拍流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须在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其它执行债权人征询意见,了解他们是否愿意用财产来偿还债务。若他们拒绝接受,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在网拍二拍流拍后的15天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并启动相应的变卖程序。若网络司法拍卖的第二阶段流标,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它债权人未选择以物抵债,那么便可直接步入网络司法变卖阶段,这一步骤无需被执行人批准。该规则已在(2020)冀执复550号案件中,由法院予以确认,并判定二拍流标之后的变卖行为系合法之举。
2.3 是否需要第三次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环节中,若经过第二次拍卖仍未能成交,便可立即启动变卖流程,无需事先获得被执行者的批准。但这一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条内容,法院在处理财产时,一般倾向于运用网络司法拍卖的形式。然而,若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有其他具体要求,或者遇到某些不适合网络拍卖的情形,法院也可能选择采用传统的司法拍卖途径。
在运用传统司法拍卖程序处理的案件里,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旦第二次拍卖结果流拍,若申请人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不能依法进行债务清偿,那么必须于六十天内启动第三次拍卖。若第三次拍卖依旧流拍,并且申请人或执行债权人依旧拒绝接收或不能进行债务清偿,此时人民法院才会发布变卖公告,进而启动变卖程序。这表明,按照传统的司法拍卖流程,必须经历三次拍卖且均流拍后,才能进入变卖阶段,并且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进行变卖时,还需获得被执行者的认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网络司法拍卖已逐渐成为主流模式。所以,在多数情形下,无需等到第三次拍卖流拍,就可以直接启动变卖程序。在宁执复19号案件以及京执复242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的不经三次拍卖直接变卖的反对意见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指出这些案件属于网络司法拍卖范畴,应当遵循网络拍卖的相关规则,因此无需再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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