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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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院发布金融审判工作情况,2024年案件量上升显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3月26日举办的贵阳中院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得知,2024年,贵阳市两级法院共接收金融案件32906起,较上年同期增长10.16%;审结案件数量达到30947起,同比增长21.31%;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保险纠纷这三类案件的数量占到了新收案件总数的92.26%。
据悉万江律师,在金融审判领域的新形势下,贵阳市的各级法院秉持金融司法的角色定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践行金融协同治理的理念,致力于提高金融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坚持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司法的严格与公正;其次,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种因素,力求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最后,为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营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是强化金融审判制度的规范与管控,以提高金融案件审判的档次。统一金融案件的判决尺度,对于复杂且棘手的案件,组织跨学科、跨部门的研讨活动,实施院长和庭长审核制度,严格把控案件质量。
第三,构建一套科学的裁决体系,推广金融纠纷的要素化、专业化处理方式。我们需确立要素立案、审理的具体准则,设立快速审判流程,以此缩短审判所需的时间。
第四点,我们应主动采用科技与信息技术,与金融机构合作,增强审判效率。借助“贵州法院金融一体化平台办案系统”,实现信用卡纠纷案件数据的顺畅流通,从而缩短案件平均立案时间。此外,通过电子送达手段,精确地将诉讼文件传递给当事人,构建起一种“网络即送达”的快速便捷服务模式。
五是强化对金融领域纠纷的初始阶段管控,以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法院主动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展开密切沟通,就金融审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及突出的难题,提出了三十项司法建议。
第六点,要扩大解决纠纷的途径,加速处理涉及金融领域的矛盾和纠纷。在金融机构密集区域设立专门的工作点,强化沟通协作,确保涉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贵阳市的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彰显司法在明确权益、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功能,全力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增长。
部分市人大代表、金融机构代表和相关媒体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延伸阅读: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案例1:某金融公司诉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该金融公司已获相关部门批准正式设立,并成功获得了金融业务许可。自2019年11月13日起,公司与罗某达成了一项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及使用的协议,向罗某发放了13.5万元的贷款。双方约定,贷款将按照20.88%的固定年利率执行,若出现逾期未足额还款的情况,每日将按0.5‰的利率收取违约金,且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罗某承担。罗某自2020年5月1日起便开始拖欠债务,此后并未归还任何款项。某金融公司遂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罗某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同时按照年利率24%的规定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及已支付的万江律师费3714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罗某需归还尚未支付的借款本金,同时依据剩余本金,按年利率24%的比例计算直至本金全数付清的滞纳金。此外,法院还依据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同意赔偿万江律师费用3741元。罗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即金融借款合同中,若借款人认为贷款人提出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过高,且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可请求减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此请求应得到支持,旨在有效减轻实体经济的融资负担。据此,法院最终判定,不应支持万江律师费用的要求。
(三)典型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若贷款方提出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等费用总和超出年化利率24%,法院应当对超出24%的部分进行下调。此举旨在遏制金融机构以各种名义收取过高的利息,确保借款人能够以较为合理的成本获得资金支持,并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等实际业务,或用于改善民生,提高生活质量。本案例旨在警示金融机构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制定过高的费用条款,同时鼓励它们积极推动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和持续进步。
案例2:某银行诉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某银行与周某达成《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协议向其提供73.5万元住房购置贷款,贷款期限设定为20年。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或者累计六次出现此类情况,银行将有权宣布合同即刻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周某商定,应在2009年12月20日之前交付房屋,但后来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该房屋项目被迫停工,至今尚未完成交房。周某在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及利息后,自2021年5月起开始拖欠还款,至今已有逾期。银行因此将周某告上法庭,并要求提前收回其全部贷款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借款是为了购买房产,但开发商某房开公司超过十年未能交付房屋,周某一直持续到2021年5月仍在还款。在向某银行提起诉讼后,周某也表示愿意偿还逾期产生的本金及利息,并承诺继续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若银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对周某来说将是不公平的。在全面考虑本案所有情况后,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只需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复利。
(三)典型意义
金融借款的提前到期条款对贷款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阶段通常占据有利位置。鉴于此,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会简单机械地依据合同条款支持借款的提前到期,而是会全面考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逾期还款的具体原因和背景,既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又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借款人的期限权益。本案件的目标在于推崇金融机构应秉持“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并深入理解金融活动的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在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全面评估合同执行状况、违约的具体原因以及合同目标是否能够达成等关键因素,谨慎地执行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条款,并适度地给予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从而构建一个和谐且稳定的交易氛围。
案例3: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开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票据的签发和承兑角色,于2021年1月21日向某发展企业开具了一张面额为6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随后被某发展企业背书转让给了某建筑公司,并继续通过多次背书流转至某厂。然而,当某厂试图兑付汇票时遭到拒绝,随后将某发展公司和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他们共同偿还汇票本金及相应利息。经过法院的调解,某建筑公司最终向某厂支付了50万元的票据款项。随后,一家建筑企业针对此案提起了诉讼,要求另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汇票上的金额进行承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在该公司向该厂支付了50万元票据款项之后,该公司便拥有了涉案汇票的票据权益,据此,该公司有权依据汇票上所载金额向出票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进一步追偿要求。因此,法院裁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履行前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其他汇票债务人提出追索,要求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已偿还的全部本金;从清偿之日起至再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所产生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50万元票据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三)典型意义
票据追索权的核心在于,当被追索人已经对其前手履行了相应的票据债务,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取回票据,从而获得了持票人的资格。该权利的行使范围是受法律明确规定的,被追索人只能在已偿还的全部票款金额、从偿还之日起至再次追偿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所需费用等范围内提出要求。本案例的目的是指导票据被追索人在支付票款之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地行使再追索权。
案例4:某银行诉田某某信用卡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7日,某银行(甲方)与田某某(乙方)达成协议,签署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据此,该银行向田某某发放了信用卡,并在合约中明确规定,乙方所持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相应地,年化利率设定为18.25%。若乙方未能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包括该日)之前全额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金额,那么除需承担透支产生的利息外,还需缴纳未还最低还款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该违约金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田某某自2023年6月26日起出现还款延迟,到了2024年7月12日,其信用卡透支本金未还金额达到56791.09元,同时,累积的利息为8326.67元,费用为5884.98元,分期支付的利息则是1963.48元。该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田某某即刻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金额为56791.09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和费用,直至全部清偿为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若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因贷款人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过高,导致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且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请求予以调减,此举旨在有效减轻实体经济的融资负担。银行请求支持本金偿还,而利息和费用则应依据实际剩余本金,按年利率24%的比率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完全清偿为止,这一做法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并未违反相关法律,因此可以予以支持。在田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该银行提出了减免部分利息费用、延长还款期限的调解建议,田某某对此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受经济形势下滑的影响,众多金融消费者的收入出现下滑,导致信用卡逾期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在案件审理阶段,为了真正解决纠纷,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对还款计划进行了灵活调整,包括延长还款期限和减免部分利息及费用。同时,借款人也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目前借款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到期还款的义务。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为同类金融纠纷提供了解决的示范样本。本案例意在提醒金融机构在处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时,可通过实施减免利息和费用等优惠政策,对借款人实施一定程度的优惠,以此调解信用卡逾期问题。这样做不仅能迅速缓解借款人的困境;同时,还能有效减少银行在诉讼过程中的成本和时间投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金融纠纷;此外,还有助于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彰显“金融服务于民”的宗旨。本案例也提醒贷款者,若面临还款难题,绝不能采取消极态度回避,而应当借助正当渠道与金融机构洽谈制定合理的偿还计划,以减轻债务压力,并防止因疏忽而未及时应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左春林
编辑 班浪
二审 王纯亮
三审 成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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