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指引,聚焦核心规则、支付规则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解读系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25〕46号)进行,综合分析了其中的核心条款、实际效应以及争议的焦点,并对关键信息进行了整理归纳。
一、核心规则解读
(一)诉讼主体资格与程序规范
1、业主委员会
若起诉,必须提供业主大会的决议以及针对特定事项的特别授权,否则案件将不予接受处理。
2、物业使用人(承租人等)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担任原告或被告,例如直接签订合同、在物业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缴费协议等,然而必须补充业主作为诉讼当事人。
3、普通业主
仅允许针对个人或部分业主的权益提起诉讼,但不得以此取代业主委员会对共有权益事项的处理。
(二)物业费支付规则
1、起算时间
接收物业作为标准(完成交付手续即算作接收),对于空置的房屋,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除非该房屋已经取得了产权证明。
2、债务转移
在物业产权转移过程中,若前业主与买受人商定欠缴费用由后者承担,必须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认可;若未获同意,则原业主仍需对欠费负责。
法拍房屋的欠费情况应以拍卖公告中的信息为准,若拍卖公告中明确指出由购买者负责且物业管理方也予以认可,那么责任将由购买者承担。反之东莞万江律师,若未明确指出或物业管理方不同意,则原房屋所有者和购买者需分别承担相应的费用。
3、涨价程序
物业费用的调整系业主集体决策的至关重要事宜,若未遵循法定的表决流程(即双过半原则),则该调整决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物业服务瑕疵与抗辩权
1、严重瑕疵认定:可减免物业费
a、共有部分维护不善致环境恶化;
b、整体或肢解转包服务;
c、因服务问题受行政处罚;
d、其他影响正常生活的违约行为。
2、知情权 vs 缴费义务
a、物业未公示费用明细或报告,业主不得拒付物业费;
b、需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知情权纠纷。
(四)新型权益保障
在业主自有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时,物业管理方有责任予以支持,不得以“未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为由进行阻挠,除非涉及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突破性规定与争议
(一)前期物业合同效力
业委会提出的前期物业合同因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
2、合同约定物业费超政府指导价的,业主可拒付超额部分。
(二)业主维权门槛提高
业委会若要提起诉讼,必须先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在诉讼过程中,若业委会被解散,若在90天内未能有新的组织接替,则案件将按撤诉处理(针对原告)或缺席判决(针对被告)。
2、普通业主无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权。
(三)违约金标准
1、未约定违约金时,物业可按LPR的130%主张;
2、业主抗辩过高的,法院可调至LPR的130%-150%。
三、实践影响与挑战
(一)物业公司优势强化
若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被视为无效,即便如此,只要已实际提供相关服务,仍可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知情权瑕疵不构成拒费理由。
(二)业主维权难点
1、业委会运作僵化或未备案时,集体诉讼可能受阻;
业主需承担重大缺陷的举证责任,且要求较为严格(例如涉及环境恶化或行政处罚等情况)。
(三)充电桩安装落地难
尽管有明确规定作为依据,然而某些物业管理方仍以电容量不够等为由进行回避,这种情况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干预。(以东莞的案例为例)
四、配套机制:多元纠纷化解
广东省内法院一致采纳了非诉讼解决机制,至2024年,已在前/中阶段成功调解了7.6万起物业争议案件,其中代表性的解决方式有:
1、行业调解+首案示范(深圳南山)
物业协会介入调解,以首案判决推动批量和解。
2、夜间出摊+府院联动(中山坦洲)
多部门夜间进小区答疑,76.6%案件撤诉。
3、司法建议引导履行(清远)
对争议焦点发出司法建议,182户业主主动缴费。
五、结语:指引的双面性
(一)积极面
1、统一裁判尺度,遏制物业单方涨费、转包服务等乱象;
2、明确充电桩等新型权益保障。
(二)待解问题
1、业主集体诉讼程序复杂化,可能削弱监督能力;
2、前期物业合同效力规则与业主自主权存在张力。
(三)未来走向
借助非诉讼途径,以填补诉讼程序的门槛不足,并且必须加强行政管理的力度(例如对拒绝安装充电桩的物业管理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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