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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防控财务隐患梳理风险点

时间:2025-07-26 00:3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旨在激励行政相对人主动防范、及时改正违规行为,此乃一种灵活的执法策略。在行政执法环节,该制度提前介入,主动发出警示,并迅速提供行政指导,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同时助力其预防潜在违法风险,并不断提醒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近期在会计信息质量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某些预算单位存在未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未依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与出纳的分离,以及所获取的原始凭证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标准,甚至存在违规支出等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该单位财务管理的不规范性、随意性较大,并带来了较大的财务安全隐患。为此,基于2023年市财政局对会计领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的梳理,2025年该局又对1个常见且低风险的点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

该风险点涉及出纳人员同时承担稽核职责、管理会计档案以及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任务。

表现形式:

未依照会计业务规范确立会计岗位万江律师,未遵照规定实施关键岗位的分离措施,使得出纳人员一职兼顾稽核及会计档案管理等职责。此一岗位由同一个人负责保管涉及收付款项的所有印章。对于会计岗位,缺乏有计划的轮岗机制,且未实施内部审计制度,对难以轮换的岗位,也未采取定期的内部审计等内部控制手段。

危害后果:

借助职权之便实施不恰当行为,可能引发财务处理失误或欺诈风险东莞万江律师,导致账目混乱、数据不准确、未经验证即盖章等问题。

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同时担任稽核职务、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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