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深圳市场稽查局联合多部门执法,查处外卖箱商标侵权大案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根据前期收集到的销售数据及相关现场调查获取的涉嫌违法组织的成员构成、藏匿地点等核心资料,2018年1月11日,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网络稽查处携手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侦支队和平湖派出所,开展了突袭式的执法行动。在检查过程中,当场控制了该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4名以及生产工人约40名。同时,查获了大量涉嫌侵犯“美团外卖”、“饿了么”、“蜂鸟”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外卖箱,此外,在印刷车间内还发现了25个印刷模具以及一批尚未完成的印刷商标标签半成品,经过鉴定,这些产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合同、授权生产协议、产品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文件逐一核实,发现这些文件均存在授权期限已过、协议内容超出规定范围,或授权单位与商标持有单位不匹配等问题。经过细致比对和审查,执法人员确认涉案公司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生产以及未经授权私下销售的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3448个外卖箱、25副商标印刷模具以及部分商标半成品进行了查封和扣押。主要犯罪嫌疑人彭某、谢某等4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
”、“
这些商标已在第21类商品上获得官方注册认证。任何个人或单位若未获得商标注册所有者的授权,擅自生产或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明确规定的侵权活动。考虑到涉案商品的总违法金额高达702万元,已触及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门槛,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于2018年1月12日,将此案转交给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进行侦查处理。紧接着,在2018年2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等三人进行了批准逮捕,而谢某由于正处于哺乳期,故而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该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它是在网络外卖行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一起新型商标侵权案例。办案人员经过细致的案情剖析和证据搜集,从销售终端网点入手,逐步追溯至生产源头和违法行为,彻底查明了整个产销链条,并迅速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成功捣毁了整个造假团伙,取得了显著的治理成果。
案例五:成某侵犯“阿迪达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7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据称,位于通州区十总镇的298号仓库内储存着大量的侵犯知名品牌商标权的运动鞋。闻讯后,执法人员迅速行动,立即进行了调查并收集证据。
经调查发现,成某通过某个微信群大量购置了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知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包括拖鞋),这些商品被储存在298号仓库中,并且他通过常熟的众多实体店铺和网络店铺进行了销售。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且当事人极其不配合,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共同发起行动。三方迅速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对涉嫌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第一时间内固定了网络销售的账目和资料。此外,与常熟市公安局协同进行了突击检查,共查获了侵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包括拖鞋)70个不同型号,共计2400双,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涉案金额颇高,涉嫌触犯刑法,故2018年8月1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将此案件转交给常熟市公安局处理。
该案件影响深远,牵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金额巨大,社会反响强烈,堪称重大商标侵权案例。涉案当事人在通州区拥有仓库,在常熟市开设了多家实体店铺,并涉足网络销售领域。由于案情错综复杂,且涉案人员极不配合,案件侦办过程面临巨大挑战。面对这一局面,执法人员迅速启动了协作办案机制,实施了跨区域联动执法和部门间的协作办案,最终成功捣毁了这一售假窝点。该案件充分展现了各级部门之间紧密协作、区域间相互配合的成效,有效保障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案例六:常德市鼎城区某管材经营部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概述:此案由湖南省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鼎城分局的消保股以及灌溪工商所共同负责处理。2018年4月27日,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相关执法部门进行了举报,指控常德市鼎城区大烺管材经营部在销售过程中涉嫌侵犯了某项专利权。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及其租赁的仓库进行了细致检查,在仓库中发现存放了多种规格型号的管材及配件产品,这些产品上标有“LESSO 联塑”商标以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经过商标权利人的鉴定,这些产品被确认均为假冒伪劣商品。
经调查,2018年1月,当事人从一名未透露姓名的推销员那里购入了一批标有“LESSO 联塑”字样的管材及配件,这些产品被宣称是某建筑工地未使用的剩余品。在被查获之前,当事人已将这些管材及配件销售出去,并获得了1.6058万元的销售额。当事人所租用的仓库中存放有22种不同规格型号的“LESSO 联塑”管材及其相关配件,这些商品的总货值达到了8.4042万元。
该商标属于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成功注册在第11类和第17类商品类别中。2018年5月31日,办案机关判定当事人所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据此,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对当事人实施了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处以35万元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措施。
诉讼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案件处理的机关依照规定流程对被没收的侵权商品进行了无害化销毁处理。鉴于这些处置品仍具有一定的回收价值,机关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交了核价申请,并得到了财政非税部门的批准。随后,商标权利人负责对这些处置品进行回收,从而为财政部门带来了2.5万元的非税收入。
该案涉及当事人担任“LESSO 联塑”品牌在特定区域的授权经销商,其故意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行使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权东莞万江律师,对当事人实施了较为严厉的罚款处罚。此外,通过媒体广泛报道,案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有效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部门间的紧密协作和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我们构建了强大的办案团队。这种办案模式不仅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而且对于对侵权商品进行无害化销毁的处理方式,也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价值。
案例七:龚某侵犯南方寝饰“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3月,湖北省松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南方寝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该公司指控龚某所管理的南方寝饰松滋加盟店可能存在对其商标权的侵犯行为。
当事人购入了标注为南方寝饰品牌的假冒商品,并从胡某、林某等第三方手中取得,同时,他们还定制了南方寝饰产品的包装袋。这些包装袋被用于包装他们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的商品,并在店内进行销售。在未售出的侵权商品中,库存金额达到了5.8676万元,而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6623万元。此外,库存中的侵权包装袋价值3000元,总计金额为7.8299万元。
办案机关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所界定的侵权行为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对当事人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立即停止侵权活动,没收尚未售出的侵权商品,同时没收并销毁500个未销售的侵权包装袋,并处以23.4897万元的罚款。
该案件具有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加盟店铺。这类加盟店铺若销售假冒侵权商品,其欺骗性通常更为强烈,消费者往往误以为所购商品为真品。办案机关迅速采取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而有效保障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同样警示商标权拥有者和执法部门,需关注正规加盟店销售侵权假冒商品这一新兴趋势。权利持有者需对加盟店的运营状况进行周期性审查,一旦察觉到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应立即进行投诉或举报,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案例八: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2日,根据第号“
贝比赞公司提出举报,指出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存货中存在贴有“baby yoya”和“yoya”商标标识的儿童手推车,而这些手推车是由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的。2017年7月28日,执法部门对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关活动。
商标注册人授权,未经允许,有人擅自使用了与“baby yoya”和“yoya”这两个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来生产儿童手推车,并将这些产品销售给了中山市甜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另行处理)。涉案双方共计销售了787台这样的侵权儿童手推车,非法经营总额达到了11.5905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引证商标第号“
商标争议诉讼正处于无效阶段,申请方请求暂停案件调查。权利方提交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8日发布的保持原注册商标有效的裁决书。执法部门认为“YOYO”商标系知名度较高的国际商标,当事人侵权行为显示出明显的故意,因此未同意中止对案件的查处。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8年4月3日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送交了听证告知书,随后在4月20日组织了听证会,会上该局维持了其拟定的处罚措施。该局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定义的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34.77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例所涉侵权产品流通环节包括生产方和销售方,商品是否出自中山市爱贝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之手,这一点对案件性质和双方责任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方法和思路,不仅实用性强,而且具有很高的指导价值。在案件办理阶段,相关执法部门对过往关于权利纠纷的判决结果以及商标权实际情况进行了详尽剖析,秉持着证据至上、效率至上的原则,未曾暂停案件调查工作,有力保障了跨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九:张某侵犯“阿克苏苹果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拥有者,依据其举报的线索,已对张某涉嫌侵犯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启动了立案调查程序。
经核实,2009年1月21日,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已在第31类苹果相关商品上完成了“”的商标注册手续。
张某自2017年9月起,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进行苹果的批发与零售。他未经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的授权,擅自将来自陕西等地的苹果,放入印有“阿克苏”、“中国-新疆”等字样的包装箱中。他以每箱50元的价格,对这些苹果进行假冒阿克苏苹果的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并查扣了673箱侵犯知识产权的阿克苏苹果,涉案非法经营总额达到了33650元。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条款,对涉嫌侵犯“
对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罚决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没收侵权商品,同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该案例具有示范性,它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带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从而保障权利人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例,权利方为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自2009年开始,他们通过注册“阿克苏苹果及图”这一商标,并允许会员单位使用,成功地维护了阿克苏苹果产品的权益,并在此过程中,有力地推动了精准扶贫和农民收入的增加。然而,阿克苏苹果产品同样深受侵权和假冒的侵扰。这一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清除了市场环境中的杂质,恢复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并保障了权利所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案例十:徐某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8年1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举报,指出徐某涉嫌制造并销售冒牌的“阿尔卑斯”品牌糖果。在接到举报后,该局与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联手,对徐某进行了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检查。
经调查发现,自2017年12月中旬开始,徐某在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许可之下,私自进行“阿尔卑斯”品牌系列糖果的生产与加工。执法人员在徐某的家中作坊里,当场查获了假冒“阿尔卑斯”品牌的成品糖果共计628箱,以及半成品原材料506箱。截至案发,这些假冒糖果中已有52箱被销售出去。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及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628箱假冒“阿尔卑斯”品牌成品糖果、506箱未使用的半成品裸装硬糖以及相关包装材料和纸张进行了依法扣押,同时对该作坊内的生产设备实施了现场查封。据估算,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5.9738万元。2018年2月8日,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在2018年9月5日及12月25日,法院先后做出了刑事裁决与判决:对涉事人员判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追加罚款两万元;同时,对冒牌“阿尔卑斯”品牌的糖果、包装设备、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等涉案物品进行了没收处理。
近期,部分违法者将制售侵权伪劣商品的活动范围扩大至农村地区,众多制假场所隐匿于偏远乡村,对其查获的难度相对较高。此事件恰逢元旦之后、春节之前,涉及的商品主要是糖果,一旦流入市场,将对民众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在案件办理阶段,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紧密协作,迅速展开调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移交,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还切实加强了民众饮食安全的保护。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