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山东广播公证服务进行时:热线咨询债权转让公证相关问题?

时间:2025-07-26 0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齐鲁网·闪电新闻报道,山东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经济广播频道特别推出了《公证服务进行时》节目,该节目由山东省公证协会特别赞助播出。每周五的中午12点至13点,节目准时与听众见面,同时,山东经济广播的微信公众号也会同步进行视频直播。

本期节目中,受邀来到直播间的两位公证人员分别来自山东省济宁市济州公证处,他们是公证员江萌萌女士和蔡淑英女士。

案例一

热线听众咨询:

我为了解决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问题,向一位友人借了八万元。目前,我暂时无力偿还这笔借款。与此同时,我的生意客户尚欠我十万元货款。经过一番商议,我的友人同意接受这十万元货款来抵消我向他借的八万元。不过,我们担心口头协议不够可靠,所以想咨询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公证。此外,还有一点需要确认,那就是欠我款项的客户位于宁波,我无法亲自前往告知债权转让事宜。请问,通过电话通知他是否可行?

公证员江萌萌解答:

这是一种典型的债权转移行为,且具备进行公证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双方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之后,需及时将此事项告知债务人,若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将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若涉及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提交双方的身份证件、债权的原始证明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若为公司的债权债务,则需出示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若债权债务为夫妻共同所有,还需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

我们并不推荐使用电话进行通知,因为您无法确认接听电话的人是否为债务人本人。因此,更佳的选择是采用书面通知或电子文档发送通知。若未能妥善保存通知的证据,这将对债务人履行债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会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提供抗辩的依据。

我们提出,在执行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环节,应进行公证保全,若选择邮寄方式,则应对邮寄送达的全过程实施公证;若是通过微信或电子邮件发送通知,同样应对双方的聊天记录及邮件发送过程进行公证。

案例二

热线听众咨询:

我们的公司位于山东,是一家专注于保健品生产的厂家。近期,我们不幸接到了来自上海的一家中药生产企业的诉讼文件。该企业指控我们的保健品配方侵犯了他们中药丸的专利配方。这一事件与我们公司的业务毫无关联。对方生产的是需要遵医嘱服用的中药丸,而我们的产品则是保健品,类似于奶粉,适合大众饮用。生产方式必然有所差异,我们采取的是将中药材按照既定比例研磨成粉,而他们的药丸制作则涉及提炼环节,整个生产流程显然不同,且中药材的配比也有所区别。为了应对诉讼,我们计划借助公证机构来证实我们的产品与他们的存在差异,但这种公证是否可行呢?

公证员蔡淑英解答:

依据您方才所提供的信息,贵公司所面临的情况完全符合申请对生产流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条件。这指的是对生产全流程实施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拍照、录像、记录等方式对生产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客观地展现贵公司中药配比和工艺的独特性,进而有力地佐证贵方的立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经过合法程序公证确认的事实与文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均应将其视为确认事实的依据。然而,若存在足以反驳公证内容的反证,则不在此列。因此,利用公证手段来保存和稳定证据,无疑具有其固有的优势。

进行此项工作需先确保公证人员踏入贵公司的生产区域,鉴于公证过程中将触及到贵公司的配方比例,为避免信息外泄,恳请在提交申请时,敬请告知负责公证的人员,所出具的公证书需进行密封封装处理。

进行此项公证手续,需提交公司注册登记证、企业负责人之身份证件及其身份核实文件、生产许可证书以及相关产品批文,此外,还需提供对方所提交的起诉文件。若企业负责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则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济州公证处的副主任,担任三级公证员职务的刘晓丽,正在山东广播电视台经济广播的导播间,细心倾听来自不同听友的电话咨询。

《公证服务进行时》节目将在每周五中午12点至13点期间进行现场直播,您可以通过拨打参与热线电话来加入我们的互动。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