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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槐法案例【2025】77:两人吵闹后起诉索赔,能获支持吗?

时间:2025-07-26 0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5】77

双方争执不休,其中一方表示难以忍受,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前往医院就诊,继而对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相关费用,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在本期节目中,我们将通过案例来解读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关注槐荫法院相慧法官审理的一起涉及人格权争议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钱某与孙某在商场内的某服务场所发生了言语冲突。翌日,两人在同一地点再次发生口角,孙某随后将矿泉水瓶中的液体泼向钱某的座位。钱某感到心慌并伴有上肢震颤,同时觉得臀部有瘙痒不适之感,遂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院急诊部门对其过往病史进行了评估,确认其患有心衰、高血压以及乳腺手术后的状况。同时,经过相关检查,钱某因孙某在椅凳上喷洒的“不明液体”导致臀部瘙痒,医院给出的诊断意见是:“患者臀部未出现皮疹、红斑等不适症状,建议更换潮湿的衣物。”到了2024年6月,钱某将孙某告上了槐荫区法院,诉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13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孙某坚称,他不应被要求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在此之前,双方因位置问题有过多次争执,但并未发生肢体冲突。而且,钱某持续用手机拍摄他并将其照片发至微信群,钱某此举带有挑衅性质且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孙某拒绝道歉。对于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孙某也表示不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定,钱某与孙某在同一商场店铺内享受服务,理应遵循公共场合的礼仪,相互尊重,确保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亦关注自身行为,为他人营造一个舒适的环境。然而,钱某在孙某接受服务时,将手机对准孙某方向进行拍摄,此举极易造成误会;孙某则因钱某的拍摄行为感到不满,本应友好地提醒钱某。双方的行为均不够得体,进而导致了争执。

钱某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用1300元,并已提供相关票据和门诊病历作为证据。钱某坚称自己的心悸症状是由孙某引起的,因此应由孙某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然而,孙某反驳称不应由他来承担。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认为钱某所提出的孙某的侵权行为不足以导致其心悸,而且钱某自身既往存在心衰等病症,因此,对于治疗心悸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院决定不予认可。

钱某提议孙某将不明液体泼向其所坐的凳子,导致孙某臀部出现瘙痒感,不得不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本院认为,孙某将未盖的矿泉水瓶投向钱某的座位,这一举动并不得体。尽管钱某声称自己出现皮肤瘙痒,但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患者臀部并未发现皮疹、红斑等不适症状,建议更换潮湿的衣物”。由此可见,钱某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孙某的液体泼洒行为导致了其皮肤瘙痒。因此,本院对钱某提出的医疗费用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于钱某主张的医疗费不予支持。

钱某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赔礼道歉,但鉴于钱某与孙某之间因游戏引发的争执,钱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某的行为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法院对钱某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院裁定对原告钱某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拒绝。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章节明确指出,若有人因疏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需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在本案中,钱某要求孙某进行赔礼道歉万江律师,并支付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然而,他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孙某是否故意伤害了钱某并导致其受损。遗憾的是,钱某提供的证据并未充分证明孙某的故意行为,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职能在于区分对错、解决纷争,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依据事实、依照法律进行,不单纯以受伤与否来判断谁有理,也不以是否倒地或就医作为支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形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亦能与其他形式结合运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条文,若行为人被认定存在过错,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则需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 稿丨崔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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