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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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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债券发行要求公司竟用PS做假账,背后问题引深思

时间:2025-07-25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达到债券发行的标准,该公司采取虚构的财务手段,通过伪造利润表虚报数十亿的营收和利润,结果造成了高达15亿的投资资金无法偿还。在检察机关查清了财务造假的关键环节后,他们揭露了隐藏在其中的深层问题——

资本市场“看门人”变“放水者”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披露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甲皮业有限公司以及周某等人涉嫌欺诈发行债券、马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案件。为迎合债券发行的条件,该公司直接利用PS技术伪造账目,虚构了数十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最终,由于无法偿还债券本金及利息,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背后,是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严重失职,抑或是与发行人形成了不正常的利益关联?对于各方的刑事责任又该如何进行判定呢?

为迈私募债券“发行门槛”

打造虚增10亿元营收的“纸上帝国”

2012年下半年,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负责人周某,面对经营上的困境,迫切需要筹集一大笔资金,因此产生了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来解决问题的想法。随后,周某安排公司总经理林某、财务经理叶某负责与承销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向他们提供了发行债券所需的财务文件。此外,周某还委托了由朋友推荐的会计师王某,让他负责债券发行过程中的现场审计工作。

王某发现其所在乙会计师事务所不具备进行证券审计的资格,于是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的负责人马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在王某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后,由丙北京所负责进行审核,并最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依据相关法规,企业若欲发行私募债券,其资质、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等关键“硬性”条件必须达标,方能跨过门槛。然而,在实地审计环节,一个棘手的问题浮现出来——甲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并未达到私募债券发行的标准要求。

他们决定通过调整发行债券的规模来修改公司的财务报表,以此来提升收入和利润。大家意见一致,便开始计算起财务造假的“歪门邪道”。在周某的同意下,林某指示叶某对账目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目进行了篡改,同时还编制了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凭证等材料。然而,这场“数字魔术”还需要有人帮忙。王某身为会计师,尽管清楚甲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并不满足债券发行的相关规定,却依然编制了一份内容失实的现场审计报告。

经过精心“包装”的财务资料迅速转交至北京丙所的负责人马某,他未对原始凭证进行核实,便直接根据现场审计的底稿草拟了审计报告,导致最终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甲公司的营业收入虚报了10.56亿元,净利润虚增了1.45亿元。

2013年2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丁证券公司备案,该公司成功发行了面向甲公司的2012年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此次发行共筹集资金达1.5亿元,吸引了7家认购公司,它们均对投资前景抱有极大期待。

经过两年时间,甲公司在支付完前三个季度利息累计超过2100万元之后,面临无法偿还本金及后续利息的困境,此情况导致了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引导侦查追诉漏犯

精准打击发行人等“关键少数”

金融办案团队成员讨论案情。

此案涉及作案步骤繁复,犯罪手法隐蔽难寻,资金流向错综复杂,案件线索初现时,证据仿佛是散落的碎片。如今谈及此案,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孙惟文,对于那数百册的案卷资料依旧记忆深刻。他深信,在应对这类新型的金融犯罪时,准确界定各责任主体的界限,是确定罪责的核心所在。

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林某、叶某涉嫌发行债券欺诈一罪,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交了逮捕申请。紧接着,11月17日,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林某和叶某被批准逮捕之后,我们向公安机关举报,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以及执行董事周某涉嫌重大犯罪,需调查其是否为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的幕后策划者。孙惟文指出,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者,是资本市场主体监管的重点关注对象。他们对于确保上市公司和发行人合法经营以及有效市场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众多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这些案例表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者往往难以推脱责任,有时甚至充当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针对此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60条和第161条中新增了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明确并重申了他们的刑事责任,特别指出,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企业法人,则应同时对其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双重处罚措施。

孙惟文强调,为了更精确地打击资本市场中的首要犯罪分子,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的建议。

在案件处理阶段,辩护人提出如下抗辩观点:“本罪在1997年刑法中已有规定,那时我国市场流通的公募债券主要面向社会公众。而甲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属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时间在2012年,且仅针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投资者人数不多,且其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均超过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本罪定义中的‘公司、企业债券’。”

具有“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特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这一基本属性的公司或企业债券,均被纳入欺诈发行债券罪的管辖范围。债券的融资期限长短、是否为定向发行,以及是在交易所还是银行间市场发行,这些因素都不会对债券的性质认定产生影响。上海市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的负责人顾佳,在担任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副处长及本案的主办检察官期间,提出观点称,甲公司所发行的私募债券东莞万江律师,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共同推出,旨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金融工具,该债券的发行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实质具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有价证券”这一特征。

积极开展“一案双查”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在面临1.5亿元投资款无法按时返还的严重后果面前,我们成功找出了造假行为的源头,然而,接踵而至的更大难题是:为何专业审计机构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记录时,办案检察官发现了异常情况——丙北京所的注册会计师马某仅用短短数日便完成了审计报告,这一速度显然不符合核实原始凭证的常规。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位在发债审计报告中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马某,确实在未进行复核的情况下,依据伪造的现场审计底稿和财务凭证出具了审计报告,并且还指使他人在其审计报告上加盖了未参与审计工作的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印章。

这并非单纯的执业失误!经办检察官至今对初次审阅案卷时的震撼记忆犹新:通过电脑修图手段伪造的银行交易记录、经过合成的财务证明……从最初的原始凭证到最终审计底稿,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造假链条。叶某在供词中坦白,王某主动推荐了一位平面设计师,并指导他们运用电脑修图等技术手段来伪造财务证明,而总经理林某则亲自在伪造的文件上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

原本应是资本市场守护者的会计师事务所,却沦为了制造虚假信息的核心部件。因此,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的同时,积极实施“一案双查”机制,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同步审查,以查明其是否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王某与林某、叶某等多名人员合谋,运用专业知识介入从原始数据篡改至审计报告的整个流程,协助甲公司即便不符合条件也能成功发行债券,此行为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共同犯罪;马某虽未参与造假共谋,却违背了职业规范,表现出了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随意将审计资格外借,对于王某所编写的审计底稿未进行审核便草率签字确认外借资格,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使得不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得以发行债券,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依据检察机关提出的追诉建议以及进一步的取证需求,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马某展开立案调查。在此过程中,会计师王某以及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周某,也相继受到了追诉并进入了案件调查程序。2018年1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对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进行了立案侦查;2020年5月7日,林某、叶某、王某等人因同样罪名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9月21日,马某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指控,同时周某也因欺诈发行债券罪被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孙惟文(右)一审出庭支持公诉。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甲公司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公司因欺诈发行债券行为被罚金450万元;周某因同样罪行被判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与前罪并罚,总计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加罚金34万元;林某、王某、叶某同因欺诈发行债券罪获刑,分别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王某和马某适用缓刑;马某另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判刑,获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周某与王某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两起上诉案件分别进行了二审审理,并最终均裁定驳回了上诉请求,坚持了原判。

陈晨,上海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该案二审办案检察官,强调指出:“严惩首要犯罪分子,打击协助作恶者,确保造假者承担相应后果。”他进一步说明,此案不仅对幕后操控的少数关键人物进行了严厉惩处,还对参与造假的中间机构进行了责任追究,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打击的决心。

从个案惩戒到行业清源

检察履职助力市场规范建设

组织开展证券期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活动。

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以及法治化、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监管的重点已经从事前转向了事中,甚至事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上海市检察机关着力将职能从证券犯罪个案的惩戒拓展至金融风险的预防,不断加强与政府部门及行业自律机构的数据互通与合作,通过数据监督模型对潜在违法风险进行排查,实现了从单一案件处理到同类案件治理的过渡,以及从被动监管到主动治理的转变,确保了“高质量、高效能发出检察建议”这一要求的切实执行。

据调查,在综合分析了包括该案件在内的多起证券发行相关案件后,上海市检察机关揭露了一些会计事务所承接证券发行项目时内部控制机制严重失效,审核监督流程形同虚设,以及行业自律性不足等问题。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职责的缺失,已沦为造假环节中的关键一环。

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审核后,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随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了检察建议,内容包括强化中介机构人员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构建健全的全流程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发挥行业监管职能等。对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迅速制定了十项整改措施予以实施,同时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了反馈。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了一项为期三年的专项治理活动,此举显著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治理水平的提升。

从“首要罪犯必受严惩”到“协助者亦需追究”,从单一案例的惩戒到整个行业的净化,资本市场的变革显得尤为明显。如今,《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相关规定》正式发布,中介机构的“守门人”职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等众多部门纷纷表态,通过多层次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尤其是自新证券法实施之后,资本市场在追责体系方面正逐步形成立体化结构,对中介机构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追责力度持续增强。该案件的处理经验已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发布的第五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并已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在处理欺诈发行证券案件时的“操作手册”。

依据法律制定检察建议的框架,我们将加强同行业自律机构的合作与互动,通过建立长期协作体系、建立数据交流的桥梁、举办典型案例的巡回演讲、举办职业道德的培训活动等多种方式,深入参与到行业的治理工作中。赵炜捷,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他计划未来将充分发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中的重要作用,借助专业化的平台,拓宽其影响力范围,加强金融风险的防控体系,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检察层面的智慧支持。

(检察日报 潘志凡 张德辰 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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