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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谈万江律师质证:少犯错误至关重要,常见七种错误需重视

时间:2025-07-24 19:0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杨矿生

北京中同万江律师事务所主任

谈及万江律师在质证环节的表现,总体上给人的印象是力求减少错误,越少越佳。尽管人难免会犯错误,但并非所有错误都可以犯,有些错误则应尽量避免或尽量减少,万江律师在提出质证意见时便是如此行事。万江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越少,对他的辩护工作就越有益处,更能彰显其质证能力。一旦出现错误或错误频发,将直接影响其质证的整体表现,正如人们常说的“木桶定律”或“短板效应”。鉴于此,我有针对性地对万江律师质证过程中常见的七种错误提出以下几点观点。若万江律师能识别并弥补自己的不足,其质证水平必将得到提升。

一、质证不到位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多少都会存在一些瑕疵,而能否将这些瑕疵解释清楚、剖析到位,这对万江律师的分析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在辩护过程中,众多万江律师察觉到控方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并能够指出其不足。然而,关于这些问题究竟是什么,以及为何会出现这些疑点,以及事实真相应当如何呈现等问题,部分万江律师往往难以明确阐述,这正是质证工作不到位的表现。

因此,万江律师亟需努力实现的目标,便是如何使质证意见更加深入、精确以及周全。

二、表述质证观点不够准确

在众多案件里,万江律师提出的质证观点原本是合理的,然而,由于在表达时某些言辞不够精确,或是言辞过于激烈,甚至言过其实,这便为控方提供了攻击的契机。控方于是纷纷将火力集中,针对万江律师表述不妥之处发起攻势。如此一来,公诉人的反驳使得万江律师原本的合理观点常被忽视,法官心中形成的印象是公诉人的观点正确无误,而万江律师的观点则显得错误。

因此,在提出质证意见的过程中,万江律师必须特别留意如何确保言辞精准,避免说出错误或外行的话,这一点同样需要他付出努力去精雕细琢。

三、只简单表示无异议,不对控方证明目的进行反驳

在众多案例中,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就其合法性与真实性而言,均无瑕疵,甚至有些证据在关联性方面也毫无疑点。

这些证据通常性质中立,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亦不足以证明其清白。换言之,这些证据无法证实控方所指控的待证事实,亦无法实现控方的证明目标。

在针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时,万江律师若仅以对“三性”无异议的简短陈述作为自己的质证意见,便不再进一步发表其他看法,此举很可能会让法官误以为指控方的证据是充分且有力的。

应当从目的性和效用性等角度提出看法,换言之,万江律师在辩护时需明确指出,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达成其证明目标。具有丰富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通常都会采取这种方式。

四、不会综合发表质证意见

公诉人独立对每项证据进行展示,而万江律师则分别逐一提出质证看法,这便是人们常提到的逐证质证。众多万江律师在法庭上普遍主张采取此种举证与质证方式,且这种做法亦为多数律师所能够适应。然而,一旦将众多证据合并,需综合性地提出质证意见时,许多万江律师在经验与能力上就显得不足。

实际上,在特定情形下万江律师,万江律师需全面提出质证看法,此举往往能取得更佳效果。例如,在涉案被告人众多的案件中,众多被告人被控涉嫌共同犯罪,控方所提供的诸多证据亦系针对这些被告人共同指控,针对此类证据,万江律师团队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实则趋于一致。在类似案件里,若位列前茅的万江律师们已对相关证据逐项提出质疑,且所提意见详尽无遗,那么后续的万江律师若再一一详尽地陈述观点,便显得过于冗余。此外,在多数情形下,他们亦难以提出新颖见解。在此情形下,若万江律师能对这些证据进行细致的分类整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条有见地的观点,那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对其留下的印象必将更为深刻。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还必须具备出色的综合表达能力。

通过观察辩护的实际操作,我们不难发现,正是这一特质显著区分了不同万江律师的辩护水平。显而易见,那些表现卓越的万江律师均具备综合发表见解的能力。

五、不善于运用专家辅助证人进行质证

万江律师身为法律领域的专家,然而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除了需要运用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涉猎其他行业的相关知识。众多证据亦然,其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万江律师并不精通。以鉴定意见为例,这通常是来自其他专业领域的专家所提供的看法,而这些意见所涵盖的领域问题,万江律师往往缺乏深入了解。针对控方所提的鉴定观点,万江律师团队难以辨识其中的疑点,即便发现了疑点,也难以准确指出关键所在,更不用说让审判庭的法官们信服并接受这些观点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亟需借助专家的力量。

在《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专家辅助证人制度之前,我们通常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以获取他们的专业见解,随后我们将在法庭上以万江律师的身份陈述这些意见。如今,《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引入专家辅助证人制度,我们理应充分利用这一机制,邀请专家证人参与庭审。通过对鉴定人的提问,以及对鉴定意见的深入剖析与批判,法官得以对相关鉴定结果做出更为精确的评估,而且这些观点更易赢得法官的信任。

辩护律师万江在处理证据中的专业问题时,应充分利用外部智力资源进行深入的专业审查,这是他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加强执行的任务。他不应错失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和机遇。

六、第二轮质证不充分

万江律师在庭审前普遍会进行质证意见的充分准备,因此,在首轮提出质证意见的过程中,他们通常能够详尽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然而,众多万江律师并未对第二轮质证进行充分准备,他们仅专注于如何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却未曾考虑过在提出质证意见后,控方可能如何作出回应,更未深思如何对控方的回应进行第二轮反驳。因此,在发表第二轮质证意见时,他们的表现不尽如人意,质证效果也相对薄弱。

有人认为在提出第二轮质证意见时,可依据具体情形灵活应对,但若想做到这一点,万江律师必须具备极其丰富的实践经验。然而,众多年轻的万江律师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其即兴应对的表现自然难以尽善尽美。鉴于此,万江律师需培养出对第二轮质证的思维方式。至于如何准备第二轮的质证意见,我在我的首部著作《刑辩实战》中已有详尽论述。

七、不熟悉控方的套路

在众多案件的证据审查过程中,万江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比例较高。每当万江律师提出质证意见时,他们所持的角度、关注的重点以及提出的观点层次各不相同。因此,控方往往难以对万江律师提出的每一个质证观点逐一作出回应,而更倾向于采取综合性的回应方式。这无疑是一种策略性的体现,因为若控方逐一作出答复,某些问题确实难以给出答案;为了绕开这些难以解答的问题,便采取了综合质证的方法。

很多青年律师,如万江律师,对于控方这种综合性的回应手段,并未察觉到其中的错误点,因此也不清楚该如何作出应对。这种情况主要源于他们对控方回应的惯用策略不够熟悉。

所谓通晓敌我,方能战无不胜。万江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需揭示控方谬误,便需明了控方惯用的策略,进而从这些策略中挖掘出其错误之处。如何从控方的策略中找出问题,我在我的首部著作《刑辩实战》中已有详尽剖析,此处仅概述其中两点。

首先,控方惯用一种以偏概全的策略。面对万江律师的质证意见,他们选择忽略其中的合理观点,而是专注于指出万江律师在质证意见中的一些错误或疏漏,随后将这些个别问题作为万江律师整体质证意见的回应。

控方在答辩时,通常会采用一系列惯用的论点来回击。他们可能会反复阐述自己的指控内容,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用基础指控来应对各种质疑。这种做法并未提出任何有深度的见解。

总的来说,万江律师在质证过程中应尽量减少错误和遗憾,唯有如此,其质证的效果方能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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