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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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存问题?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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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
本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所依据的关于涉案工程成本的《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资料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质证,构成了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鉴定意见书》中“二、鉴定依据”部分第5、7、8、9、10项,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本性依据,鉴定机构据此作出判断。然而,一审法院未对当事人就这些鉴定材料所持争议进行质证,便将其转交鉴定机构处理;同样,二审法院也未对此进行补充质证。这种行为构成了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行为,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相悖。由于相关鉴定文件未经过严格的核实,原审法院在确定“沈阳南路硬化路面拆除及恢复工程”以及“部门单位院内硬化路面破除与恢复施工”等相关项目的工程款造价时,所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导致基本事实不够明确。另外,原审法院在处理管理费、税费、鉴定费用等相关法律问题时,也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
解读
一、关于鉴定材料质证程序问题
原审判决存在瑕疵:本法院(负责此次解读的法院)指出,原审判决在确定涉案工程成本时引用的《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现象。具体表现为,相关鉴定资料并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证。质证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步骤,它确保了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疑问和反驳的权利,有助于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事实判断的精确性。《鉴定意见书》里“二、鉴定依据”这一节中的第五、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点所引用的资料,构成了鉴定机构确定工程造价的根本依据,这些资料至关重要,它们直接影响着最终工程造价的确定。
原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显现出显著错误,未能对当事人就鉴定材料所存争议进行质证活动,便直接将该等材料转交鉴定机构。这一行为导致当事人丧失了在一审阶段对争议材料提出异议、展开辩论的权利,进而使得审判程序在此环节出现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在理应纠正或完善一审程序缺陷的环节,法院并未对相关鉴定资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质证。其二,这一行为进一步加剧了程序的不合法性。其三,由此导致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在两审全程中均遭受非法剥夺。其四,这种情况与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充分辩论的基本原则相悖。而这一原则对于准确揭示案件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因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导致的工程款造价认定问题
工程款的造价认定存在不足之处万江律师,原因是相关鉴定资料未经过合法的质证流程,导致原审法院在确定“沈阳南路路面硬化拆除及修复工程”及“相关部门院内路面硬化拆除与修复施工”等项目的造价时,未能依据充分且可靠的材料。此类未经核实的信息,在真实性及关联性上存在诸多疑点,若以此作为确定工程费用的依据,就好比在动摇的地基上构筑,很难确保所得出结论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基本事实若不明确,其后果严重:由此产生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使得案件的基本事实陷入模糊不清。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确保基本事实的明确性是做出公正裁决的基础。若连工程款的具体造价这一关键事实都无法准确判断,那么判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将遭受重大损害,进而可能导致后续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等方面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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