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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国家豁免法概述: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管辖豁免条件

时间:2025-07-24 00:17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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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外国国家豁免法概述

本法的制定宗旨在于对国家豁免制度进行优化,清晰界定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维护相关合法权益,推动国际间的友好交流。该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进行编制,其目的是提高我国司法系统的国际化程度,同时增进与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

立法目的

我国旨在健全外国国家豁免的相关制度,具体规定我国法院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所涉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捍卫国家主权和地位上的平等,以及推动与外国的友好交流,根据宪法精神,特别制定了这部法律。

适用范围

本法所指的外国国家包括以下几类主体:(一)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二)这些主权国家的政府机关或其构成部分;(三)那些获得主权国家授权并在该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上述所有实体均属于本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02管辖豁免及接受条款

管辖豁免条件

外国国家及其资产在我国境内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但若通过条约或协议等形式,明确表示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若外国国家采取以下任一途径明确表明承认我国法院对特定事宜或案件的审判权,那么在该国法院面前,其将不再享有管辖权豁免。这些途径包括:(一)国际间的条约;(二)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三)直接向负责审理该案件的我国法院递交书面文件;(四)通过外交途径等其他方式向我国递交书面文件;(五)以及其他任何明确表示接受我国法院管辖的行为。

视为接受管辖的情形

外国国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将被认定已同意我国法院对特定事项或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是作为原告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作为被告在我国法院受理的诉讼中参与,并对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答辩或提出反诉;三是作为第三方介入我国法院受理的诉讼;四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或作为第三方提出诉讼要求时,若因涉及与该诉讼或请求相同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对方提起反诉。在涉及这些特定诉讼案件时,若外国国家主动发起实体答辩或提起反诉,则将被认定是接受了我国法院的管辖权。

不视为接受管辖的情形

若外国国家仅因主张豁免权而参与诉讼并提交答辩,或其代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出庭提供证言,抑或同意在特定事项或具体案件中适用中国法律,均不构成接受我国法院管辖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外国国家不视为已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商业活动影响

若他国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内的,在我国境内开展商业行为,抑或虽在境外但对中国境内产生显著影响,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该外国国家在我国法院将不获得管辖权豁免。对于在我国境内产生直接影响的商业活动引发的诉讼,外国国家不具备豁免权。此处所指的商业行为涵盖了商品与服务交换、资本投入、信贷以及其他具有商业属性的活动,但排除了国家主权行使的范畴。在判断行为的性质时,法院会全面考虑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其背后的意图。

03司法强制措施豁免

司法措施豁免

外国国家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其资产可享受强制执行措施的豁免待遇。即使外国国家同意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们自动丧失了针对强制执行措施的豁免权利。一般情况下,外国国家的财产都会获得司法执行方面的豁免,除非它们主动放弃这一权利或者财产被用于司法执行目的。

例外情形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外国国家的资产在我国法院将不会获得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权:一是外国国家通过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或向我国法院提交书面文件等途径,明确声明放弃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二是外国国家已经划拨或特别指定了财产,这些财产将用于司法强制措施的执行;三是为执行我国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或裁定,对位于我国境内、用于商业活动且与诉讼有直接关联的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外交、军事以及文化遗产等具有特定属性的资产,不会受到商业活动中的豁免条款所约束。

04送达程序及缺席判决

文书送达程序

我国法院在向外国国家传递司法文件,诸如传票等,需依照以下途径进行:(一)参照我国与该外国国家签订或共同参与的跨国协议;(二)在外国国家同意接收且我国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其他手段。司法文件的传递主要依赖国际条约或外交渠道,若无任何异议东莞万江律师,则送达视为有效。若前述途径均不能实现文书传递,则应采取外交手段,将该文件提交给目标国家的外交机构,自提交之日起,即认定文书已成功送达。

缺席判决及上诉

送达任务完成后,若发现外国国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出庭,我国法院需主动核实该国是否具备管辖豁免权。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具备管辖豁免权的外国国家案件,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审判,但须在诉讼文书送达之日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若外国国家就中国法院做出的缺席判决提出上诉,该上诉期限应从判决书正式交付之日起算,共计六个月。对于未亲自出庭的外国国家,我国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其上诉期限同样为六个月。

05外交文件及事务

外交部证明

我国外交部就涉及以下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我国法院应当予以认可:首先,涉案国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界定的外国主权国家;其次,该法第十七条所提及的外交照会是否已经送达,以及送达的具体时间;此外,还包括其他与国家行为相关的事实问题。外交部提供的涉及国家行为的事实证明文件将被法院采信。

保留的特权与豁免

本法的实施并不妨碍外国驻华外交使团、领事馆、特别使团、国际组织代表处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获得的特殊权利和豁免。此外,该法同样不对外国国家领导人、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同等地位的高级官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豁免造成影响。与外交相关的豁免和特权依照法律和条约规定独立于本法。

06实施与生效

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所冲突时,应当优先采纳国际条约的规定,然而,对于那些我国已经明确表示保留的条款,则不在此列。

生效日期

本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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