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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某建材厂虚假上传监测数据被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5-07-24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0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在检查濮阳县某建材厂时,发现其烟气分析仪无法显示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监测数值。然而,在工控机软件上却能看到这些数值。也就是说,在排放的烟气未经检测分析的情况下,该厂却擅自上传了监测数据。经过对烟气分析仪进行断电等检测,确认濮阳县某建材厂上传的监测数据是虚构的,属于虚假上传。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在完成立案、调查等必要程序后,对该建材厂作出了如下处罚:首先,要求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其次,对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最后,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然而,该建材厂对此处罚决定表示不满,认为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并非有意为之。此外,该厂目前已由李某某承包经营,因此,该厂认为处罚决定不应对其生效。基于此,该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首次审理中判定,濮阳县一家建材企业所配备的检测仪器中,尽管烟气分析仪未能正常运作,未能显示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氮(NO)的监测数据,但该厂在工控设备上却依然显示了相关数值并进行了数据传输,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报告、规避监管的违规行为。李某某虽然是濮阳县某建材厂的承包者及实际管理者,然而,这种承包经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并不能因此免除企业本身应承担的接受外部行政监管的行政法责任。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以该建材厂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处罚,做法并无不妥。濮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证据充分可靠,法律适用恰当,程序合规,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濮阳县某建材厂的诉讼要求。该建材厂对此判决持有异议,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随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二审中确认并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源于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导致其受到行政处罚,进而引发了一宗环境行政纠纷。为了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环保机构持续优化监管手段,其中实时跟踪企业生产运营中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是一项关键举措。作为被监管的企业,它们理应主动配合监管,合理运用并维护监测设备,确保其排放的污染物数据能够精确无误、真实无欺地传输给监管机构。在监控设施上动手脚、进行虚假操作、企图规避监管的行为,将依照法律规定遭受行政制裁;若触犯刑法,则须承担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承包经营系企业运营模式之一,其中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企业内部的民事法律事宜;即便如此,发包企业仍需承担接受行政监管的职责和义务。若承包人的违规行为被认定为发包企业的行为,则相关处罚将随之而来。在本案中,法院裁定驳回了濮阳县某建材厂提出的诉讼要求。此举对环保监管部门强力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东莞万江律师,并对环保检测的负责主体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样的判决确保了环境污染数据监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彰显了法院对严格制度和严密法治的坚持,以及助力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坚定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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