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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利弊几何?广州花都法院创新实践新路径

时间:2025-07-24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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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能有效遏制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破坏财产的行为,从而确保后续判决的顺利实施。然而,这一措施也可能使被申请人的资金流动性降低,部分企业因经营账户被冻结而面临资金短缺,进而影响其正常运营。那么东莞万江律师,如何既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对被申请人的不利影响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别出心裁地引入了“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的创新机制,并率先发布了《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此举为财产保全工作开辟了新的实施途径。

听企声:辨明需求精准服务

A公司向花都法院递交了旨在改进诉讼冻结手段的申请书,同时附上了某银行开具的10亿元独立担保函。该担保函旨在为A公司在未来特定时段内可能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提供统一预担保,在此期间,法院将不对A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A公司,一家规模可观的商业实体,其年度营业额超过百亿。然而,由于行业市场状况的波动,合作方B公司对A公司的资金支付能力产生了疑虑。因此,B公司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冻结A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大额资金。

法院作出裁决后,我方始终严格遵循生效判决,主动执行。然而,B公司却向法院提出冻结我方银行账户的申请,这一举动使得我方资金链出现紧张状况。由此,公司的日常运营、员工薪资发放等方面均遭受了影响。鉴于此,我方期望通过使用这份独立保函进行预先担保。若未来有其他企业向法院提出对我方财产保全的申请,我方希望借助这份由银行出具的独立保函,能够将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替换。”A公司向法院说明了提交该优化诉讼冻结方式申请的原因。

研对策:科学论证打通路径

针对企业提出的请求,花都法院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迅速对这家企业所提出的,将银行独立保函作为替代手段用于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从可行性和法律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同时,对法院已接收的涉及A公司的诉讼和执行案件进行详尽审查,并对这些案件的财产保全状况、判决结果、执行进度等进行细致的统计与分析,以此科学评估该公司当前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保全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这一“置换”申请的合规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严谨的剖析。

经过调查核实,在涉及A公司的相关案件里,A公司已主动执行了生效的判决,目前尚未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形,显示出其拥有良好的信用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法规,A公司已提前提交了充分且有效的财产担保,据此,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其不实施保全措施的请求。这一决定亦为该“置换”申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因此,花都法院对A公司所提交的10亿人民币独立保函的真伪与效力进行了详尽审查,并成功开辟了利用该独立保函实施预先担保的实际操作途径。

新举措:破解难题促推双赢

随后,C公司就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向花都法院提起诉讼,诉求A公司偿还总计1200万元的货款,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旨在请求法院对A公司拥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

在处理此案时,花都法院在立案后并未采取常规的查封A公司银行账户的做法,而是别出心裁地引入了“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的新机制,并向C公司发放了《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

第一次见到《财产保全预担保告知书》,C公司心生疑惑。

简而言之,法院采用这份“告知书”来取代了过往的财产保全措施。尽管并未对A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但若A公司在未来诉讼中败诉,且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相应义务,你们便可以依据此告知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届时,法院将通知银行执行相关义务,以确保你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负责此案的法官耐心地为C公司解答疑问。

换言之,银行将为A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一旦A公司在诉讼中败诉且未偿还债务,我们便可以直接向银行追讨款项,无需再对A公司的其他等值资产提起诉讼或进行拍卖。

没错,这样下来,如果你们之后打赢了官司,你们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稳固的保障;同时,A公司在这期间也能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并保持其日常业务的正常运行。”法官这样解释说。

此外,为了有效避免A公司因金钱支付责任超出银行保函额度或保函失效而带来的风险,花都法院特地设立了“保函额度动态台账”这一配套机制。在处理C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后,法院会将C公司的保全请求和法院的受理通知分别发送给A公司和银行。一旦A公司和银行完成确认程序,法院便会对C公司所申请的保全金额进行扣除,并记录在案。若保函额度降至20%或临近保函到期期限,法院将及时通知A公司,要求其补充额度或完成续保手续。

在法官详细阐述之后,C公司消除了心中的疑惑,并对法院能够贴近企业需求、提供精确服务表示了赞赏。

“财产保全概括性预担保”这一创新机制,将财产保全制度与金融担保工具相结合。该机制通过银行担任担保人角色,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在今后可能面临的所有金钱给付保全申请中,提前提供相应额度的反担保支持。其本质在于以事前集中担保取代了过往的逐案保全方式,颠覆了过往“保全实施—提供反担保—解除保全”的常规程序,将原本的事后救济反担保机制转变为事前预防措施,从而简化了担保程序,提升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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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万江律师

职位:主任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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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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