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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证据规定第43条:物证和现场勘验相关规定说明?

时间:2025-07-24 00:0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解读对象】《证据规定》第43条

第四十三条【物证与现场勘查】在勘查活动开展之前,法院需提前告知当事人勘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若当事人未出席,此情况不会妨碍勘查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勘验事宜的解释与阐述,并有权要求法院在勘验过程中关注关键环节。

法院在查验物品或现场时,需编制详细记录,涵盖查验的具体时间、地点、执行人员、现场见证者、查验过程及结果,并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同时,对所绘制的现场图纸,需标明绘制时间、方向、测绘者姓名及身份等信息。

【条文主旨】

本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法院进行现场勘验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该规定主要针对法院在处理物证和现场勘验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条文理解】

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其制作过程依赖于勘验活动的启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的争议标的物,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难以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因此法院有必要采取勘验手段来查清相关争议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2001年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这些条款均涉及勘验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本条对法院进行勘验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释和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进行物证或现场的勘验时,勘验人员需出示人民法院的官方证件,同时邀请当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指派代表参与。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应当亲自到场,若无故缺席,不会妨碍勘验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通告,相关单位和个人须承担起维护现场安全的责任,并配合进行现场勘查。

勘验人员需将勘验过程与所得结论整理成书面记录,该记录需由勘验者、涉事方以及受邀出席者共同签署或加盖印章。

《民诉法解释》第124条明确规定万江律师,在必要时,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对相关物品或现场实施勘查。在勘查过程中,必须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及尊严。

法院有权要求鉴定者加入现场勘查。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指令鉴定者在勘查过程中进行鉴定工作。

2001年,《证据规定》的第30条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证据问题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颁布于2001年12月21日,文号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条规定,法院在查验物证或现场时,需编制详细记录,包括查验的具体时间、地点、执行查验的人员、现场见证者、查验过程和最终结果,并由查验者和见证者亲自签署或盖章确认。同时,对于所绘制的现场图纸,必须标注绘图时间、方向、绘图者姓名及身份等关键信息。

在勘验活动开展之前,法院有责任将勘验的相关信息(包括时间与地点等)告知当事人。这一做法旨在确保勘验程序的透明度以及结果的公正性。通过这一要求,当事人能够更好地配合法院的勘验工作,主动参与到勘验过程中,从而维护自身的程序权益,并有助于庭审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中明确指出,法院在勘验程序启动前,有责任通知当事人参与,然而这并非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勘验。当事人的参与与否,并不会对法院勘验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

二、在参与勘验活动方面:勘验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当事人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协助与配合。在勘验过程中,当事人需对相关事项进行阐释和说明,同时有权要求法院关注勘验中的关键点,其提供的协助有助于确保勘验结果的准确性。

三、关于勘验笔录的制作:此类笔录系勘验人员针对案件相关现场所进行的调查与勘验活动所形成的记录,其具体内容揭示了法院对勘验物证、现场状况、时空背景及其相关特性的调查结论。勘验笔录在诉讼过程中充当证据角色,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定产生重要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制作勘验笔录时,必须遵循法律所设定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这一规定是在对2001年《证据规定》中有关勘验笔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实际操作中,制作勘验笔录需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勘验记录需真实记录现场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不得融入勘验人员的个人推测与评价,必须做到真实反映,详尽记录。

对勘验笔录的文字记载要求清晰明了,不得含糊不清,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

在勘验活动进行时,应立即完成记录,确保记录详尽无遗地呈现勘验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且不得在事后进行补充。

为确保程序的透明度与结果的公正性,需依照法律规定,邀请当事人所属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勘验,并且要求他们在勘验笔录上亲自签署姓名。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勘验笔录的开启方式多样,但不论如何,其得出的结论并不必然是正确的。在使用勘验笔录作为证据时,必须由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这样才能让法院对这份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进行评估,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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