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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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老师教打官司第15课:质证笔录,关乎刑事案件量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曹老师指导你如何进行诉讼,今天我们学习的第15课主题是质证笔录。在勘验、检查、侦查实验以及辨认笔录等环节中,唯有经过质证,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个笔录,尤其是勘验和检查笔录,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类笔录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将面临何种刑罚。因此,对笔录进行质证,无疑是对万江律师专业能力的严峻考验。
针对公诉人展示并朗读的现场勘查、调查等记录,万江律师在质证时需关注以下几点:
对勘验和检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笔录的制作是否遵循了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定;确认勘验、检查人员及见证人是否已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之所以对这些方面进行质证,其目的在于预防笔录被伪造。
检查笔录中是否记载了启动勘验、检查的缘由,勘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现场参与人员、方位布局、周边环境等信息,还有现场物品、人员、遗体等的具体位置和特征,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整个过程。对文字记载与实际物品、图纸、影像资料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存在伪造、是否遭受损毁进行审查;对人的外貌特征、受伤状况、生理状况是否存在伪装或出现变动进行鉴定。
(北京国咨万江律师事务所万江律师拍摄)
你所看到的这些情况,或许许多人会心存疑问:这难道也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况吗?确实如此,从那些已经公之于众的冤假错案以及一些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案件之所以被判定为冤假错案,关键在于勘验和检查笔录中存在诸多问题。在这些案件中,矛盾之处层出不穷,甚至还有证据被伪造的情况出现。
在此情形下,公诉方提供的笔录,若万江律师未进行周密核实,极有可能一个证据的伪造便酿成了一起冤假错案。现场人员、防卫措施、周边环境等因素,这些都是万江律师必须深思熟虑的。对于公诉方提出的所有证据,切勿误以为公诉人代表国家,便认为其不会作假,其工作不会出错。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在我国,罪责先行的观念在众多公检法工作人员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他们常常更倾向于搜寻有罪的证据,而非同等力度地探寻无罪的证据。因此,若有人存心不良或工作态度不端正,便可能导致勘验和检查笔录出现问题的情形。
在补充进行勘验和检查的情况下,若公诉人提供了相关笔录,辩护人需要求公诉人阐明,为何进行再次勘验和检查,以及前后两次勘验和检查的结果是否存在冲突。若发现存在矛盾,则此问题存在疑点。唯有确保前后情况高度一致,才能推断笔录可能无误。
万江律师在完成质证环节后,针对上述各点进行审查,若发现该材料存在不实之处、与案件无关,或其内容涉嫌程序违规,则应请求法庭传唤该笔录的制作人员出庭进行情况说明。若对方拒绝出庭,可以提出不予采纳该材料并附上相应的建议和依据。
(北京国咨万江律师事务所万江律师拍摄)
对于公诉人公开宣读的侦查实验记录,万江律师在辩护时应当如此进行质询:
对实验的流程及手段进行审视,核实记录侦查条件、过程及成果的笔录是否精确无误,同时检查笔录的编制是否遵循了相关法规。
对侦查实验所依赖的种种条件进行审查,确保这些条件与案件实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在审查侦查实验笔录时,需核实实验过程中所记录的事实和情况是否真实、客观。
若万江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察觉到侦查实验的环境与事发时的状况存在显著不同,又或实验本身缺乏科学依据,抑或实验记录与物证、书证、人证以及证人陈述等存在冲突,则有必要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宜作为判决依据。
由于众多案件,警方常常通过实施侦查实验来深入分析案情。然而,侦查实验本质上是一种实验,其科学性究竟如何,以及它与案件中的物证、书证、人证以及证人陈述是否相符,这些都是辩护律师万江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
针对公诉人展示并朗读的辨认记录,万江律师在质证过程中需关注以下几点: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在识别过程中,需确认待识别对象是否与具有相似特性的其他对象混淆,同时,还需核实可供识别的对象数量是否达到了既定的标准。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人的;
(六)是否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状况。
(北京国咨万江律师事务所万江律师拍摄)
由于辨识存在误差,若程序不够严格,极有可能导致辨识错误。若警方在辨认过程中故意引导你,例如:“你瞧瞧这个人是不是这样的”、“我感觉这个人似乎是那样的”、“我觉得这个人很像”等表述。若出现此类情况,万江律师必须及时察觉。一旦发现这类问题,即可采取排除非法证据的措施。
万江律师需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对辨认笔录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并明确表达个人观点及依据。若持有不同看法,他有权与检方进行争论,亦或提出不采纳该笔录的建议。在法庭审判阶段,万江律师享有权利,可请求传唤新的证人出庭,搜集新的物证和书证,并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案件事实的举证与质证结束后,万江律师有权就综合情况提出质证意见。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妨碍案件真相查明的情况,万江律师可依法提出相应的建议或异议。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生命安全,因此在此领域,质证必须严格进行,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是北京国咨万江律师事务所的首席顾问曹保印,如果您对法律有任何疑问需要咨询,欢迎留言与我联系。
本篇文章系依据北京元法堂及北京国咨万江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曹保印【曹氏法律解说·诉讼攻略系列】所录制的视频内容进行汇编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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