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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另一方再起诉还需等六个月吗?

时间:2025-07-23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官大人,自上次我提起离婚诉讼至今尚不足半年,法院尚未判决离婚,而今他又提起诉讼,贵法院是否应当拒绝受理呢?2025年6月,在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李女士情绪略显激动,向法官提出了疑问。

同志,请稍安勿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情况或许与您的预期有所出入。法官这样耐心地向您说明。

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这一事件不仅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纷争,而且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疑问作出了明确回应:在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若由另一方作为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是否也需要经历六个月的漫长等待?

基本案情

从“她告他”到“他告她”

刘女士和李先生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小事频发,感情逐渐变得冷淡。到了2025年1月,刘女士对婚姻的前景感到绝望,于是她向繁昌区法院的荻港法庭提交了离婚诉讼,希望能够终止这段婚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都显得十分低落,各自坚持自己的观点。承办法官经过详尽的调查以及多次的调解努力万江律师,得出结论认为,尽管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争执,但尚未满足“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律离婚条件,夫妻间仍有重修旧好的可能性,因此,在二月份的判决中裁定,不批准刘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请求。

判决结果确定后,双方并未如法官所期待的那样积极寻求关系修复,而是分居状态持续,沟通变得更加艰难,矛盾甚至有所加剧。仅仅四个月过去,之前在首次诉讼中扮演“被告”角色的李先生,如今主动站在了“原告”的位置。他手持新的起诉状,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提交了离婚诉讼申请。此次,刘女士站出来表达不同意见。她于法庭之上提出程序上的异议,指出自上次判决生效以来未满六个月,坚称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法官释法

主体不同,限制不同

请注意,本规定的关键约束对象为“原告”,并且特别强调是“同一原告”。在回应刘女士的疑问时,法官详细解释道,在首次离婚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是刘女士,但这次诉讼的原告已经变更为李先生。这种起诉主体的重大转变意味着,李某作为新的原告,其起诉行为不受“同一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重复起诉”的约束。无论何时判决结果确定,只要满足立案要求,法院理应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其诉讼请求。

在确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和解无望的事实前提下,法官最终裁定批准刘某某与李某的离婚请求。

法官提醒

厘清关键,保障权利

法院为何接受案件并作出离婚判决?这主要取决于对法律条款的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明确指出:“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六个月内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则不予受理。”在理解这一法条时,需关注以下要点:

1. “六个月”限制的关键:谁告?告几次?

对于同一原告,若其首次提出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且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期间内,该原告未能提出新的情况或理由,那么他若再次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将不会接受其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若成为新原告,其权利不受限制:在首次诉讼中担任被告者,无论何时(即便是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若以原告身份提起离婚诉讼,也不受此六个月期限的约束。法律保障了他们随时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力。

2. “新情况、新理由”是例外钥匙

即便原告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只要他们能够提出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比如遭遇家庭暴力、遭受虐待、被遗弃、存在一方重大过错、财产被转移或隐藏、夫妻关系持续恶化且没有和好的可能等,这些都是证明感情已经破裂的新证据),法院依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诉讼,不受六个月期限的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以下几种起诉东莞万江律师,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其中,涉及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若原告选择撤回诉讼或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若原告基于相同的诉讼要求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接受。对于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在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或新理由,则可重新起诉;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法院不予受理。

文稿:荻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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