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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自认还款事实能随意推翻吗?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7-23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处理民间借贷的争议时,当事人所承认的还款情况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近期,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件给出了清晰的回应:若当事人没有合理的理由,擅自撤销之前承认的还款事实,将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刘某基于张某所欠其32,000元借款本金的事实,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之后撤销了诉讼。鉴于沅陵法院依法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刘某近期再次以张某仍欠其40,000元借款本金为理由,向沅陵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查,两起案件涉及的借款实际上指向同一笔资金。在第一次诉讼中,原告刘某承认被告张某已经归还了8000元的本金。然而,在此次诉讼中,刘某却声称张某并未归还本金,只是支付了1000元的利息。此外,被告张某在两次诉讼中均未出席法庭。

法院认为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已归还的借款本金的具体金额。原告在两次诉讼中提供的说法相互冲突,不仅未能对此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且也未提供能够否定先前承认事实的反证。鉴于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沅陵法院确认了原告在首次诉讼中承认的事实,即被告已将借款本金8000元退还。因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借款本金32000元。鉴于此,法院未对原告超出部分金额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中,若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某些事实,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无需再进行举证。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关键规则,旨在简化举证责任。一旦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表示认可,便自动触发免除对方举证证明的效力。若非出现欺诈行为、严重误解或新增证据足以推翻原告先前承认的事实,则不得擅自撤销诉讼。在本案中,原告涉嫌通过撤回和重新提起诉讼的手段来逃避自认的后果万江律师,法院通过关联案件的检索,核实了原告之前的自认有起诉状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原告否认自认事实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采纳了禁止反言的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陈述进行了否定处理,这不仅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力量,对当事人进行了诚信诉讼义务的引导和规范。

供稿 丨 综合庭

一审 丨 谢正霞

二审 丨 张 健

三审 丨 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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