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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王某编造光棍数据谣言被处罚,造谣传谣后果几何?

时间:2025-07-23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近期,河南信阳浉河公安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在执行任务时,揭露了婚介从业者王某在某个网络平台上散布的虚假信息。该信息声称“信阳光棍人数已超120万,男女比例达到2比8”。

2025年4月2日,王某到案后,对其编造并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调查发现,王某出于吸引注意力和流量的目的,虚构了“信阳光棍人数超过120万,男女比例达到2比8”的信息,并将其发布在某社交平台的个人账号中,这一行为导致了谣言的广泛传播,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阶段,公安机关已依照法律对王某实施了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网络谣言横行,难道我们对此无计可施?事实并非如此。社会规范保证了生产与生活的有序进行与进步,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理应受到相应规则的制约,任何破坏网络秩序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1.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于散播谣言、虚构险情、疫情、警情或采取其他手段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将受到五日至十日的行政拘留,并可同时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若有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在明知信息为虚假的情况下予以传播,或者在信息网络上组织、指使他人传播,并因此引发骚乱,扰乱公共秩序,将依据寻衅滋事罪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文,若有人捏造虚假的紧急情况、疫情、灾害事故、警察紧急情况,并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中散布,或者若其明确知晓这些信息为虚假,却故意在互联网或其他媒介中予以传播,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那么将依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予以定罪并实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条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条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若有人制造、散布谣言,挑起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推翻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将依照煽动分裂国家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定罪并予以处罚。

面对“网络谣言” 我们该怎么做

谣言止于智者

不轻信网络上的零散言论,在充分掌握信息之前,对于引人注目的内容应谨慎处理,不宜随意进行编辑或传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盲目追随潮流,秉持求真务实的态度,通过官方等正规途径获取信息,坚决杜绝制造和散播谣言的行为。

增强自我保护

丰富的知识储备能显著提升辩证思考的能力,使得谎言在知识的照耀下显得无懈可击。广泛涉猎、精选读物,积累必要的社会知识,进而强化个人的防护意识。

自觉学法守法

无规矩则难以构建和谐,我们拥有言论自由,然而亦需肩负起捍卫事实的责任。心怀对法律的敬畏,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这不仅是在保护自己,也是在守护我们的亲人。

参与网络建设

你所散布的每一条谣言都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故而必须慎言慎行万江律师,避免沦为“键盘侠”,并坚定地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每位网民都有责任对抗虚假信息,可以向相关机构报告或举报,切勿袖手旁观。

警方提醒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上网行为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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