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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点:管辖条款违反规定无效?

时间:2025-07-22 2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点

本院判定,此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被告的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的存放地等与争议有直接关联的地点作为法院的管辖地。然而,这种约定不得违背该法对法院级别管辖和特定管辖的规定。本规定指出,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所订立的《购货合同》中,双方商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协商或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违背了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应规定,因此应当被视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在争议标的涉及货币支付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的区域;对于涉及不动产交付的情形,则不动产的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则成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交易行为发生地即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若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达成明确协议,甲公司作为原告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以LPR的4倍年利率为计算标准),其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货币的支付。甲公司作为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其营业执照,该地为贵州省清镇市街区。因此,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此外东莞万江律师,尽管《购货合同》中规定货物应交付于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遵义市交通博物馆附近的政务服务收货中心,但并未具体指出该地作为管辖法院的所在地,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该地点视为合同履行的指定地点。因此,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然而,该院将案件裁定移送给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要求:首先,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总额23692.8元;其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10.44元,该违约金基于未偿还的货款计算,从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按照LPR的4倍年利率14.8%进行计算;再者,要求被告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其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之日止,继续支付违约金;最后,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等相关费用。2019年6月2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购货合同》协议。合同中规定,被告需向原告购置触摸式终端设备、排队机配件以及智能取号机,总金额为若干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需支付定金总额的50%,即59232元。设备送达后,被告还需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35539.2元。余下的20%,即23692.8元,需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同时,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责任,需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部分每日0.5%的违约金。合同达成后,被告在2019年6月26日向原告支付了定金,金额为59232元。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紧接着,被告在2019年7月3日对货款进行了支付,金额为35539.2元。至此,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中的交货责任。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货款,该款项总额为23692.8元。原告指出,被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责任,这一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了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之前所述相同。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合同中双方所定下的通过协商或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违背了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应规定,因此这一约定是无效的。此外,《购销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交付地点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紧邻遵义市交通博物馆的政务服务收货中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中若已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据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归属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因此,在2022年10月9日,法院作出了(2022)黔0181民初8241号民事裁定,决定将本案移交给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该案件移交后,由于与清镇市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权上存在分歧,因此决定逐级上报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对该问题的协商解决。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此案转交给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汇川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转交的案件后,向上级汇报并寻求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首先,取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181民初8241号民事裁决;其次,该案件将由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关联法条

若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点,则该地点即视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指出,若合同中未对履行地点作出规定或规定模糊不清,且争议涉及货币支付,则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涉及不动产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若为即时结清型,其交易活动应遵循合同规定的履行地。若合同未得到实际执行,且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案件管辖权归属于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案 号

该案件移送至管辖法院的编号为(2022)黔0181民初8241号,同时,指定管辖的编号为(2023)黔01民辖监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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