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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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布,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发布于199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办〕发〔1991〕46号文形式正式公布)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人民法院在法医学鉴定文书归档整理方面的管理,推动实现该领域档案管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议规范》等相关法规,并充分考虑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性,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所编制的法医学鉴定文件档案,系依据法医学鉴定流程,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旨在揭示案件真相,提供确凿科学依据的详实记载。各级行政审判机关需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做好文件整理与归档工作。
法医学鉴定文件需依据活体检查、遗体检验、证据文件审核、物品证据检验以及现场勘查等不同类型,遵循每年每人或每件案件编号的唯一性规定,分别设立独立卷宗。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应当采用毛笔书写,或者使用碳素笔或蓝黑墨水的钢笔进行签发。法医鉴定人承担鉴定文书立卷归档的职责,且在归档之前,法医室负责人需对立卷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自接收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的那一刻起,法医鉴定人员便需立即着手收集相关资料,并开始整理卷宗的工作。在法医学鉴定的整个流程中,包括受理、检验鉴定以及制作鉴定文书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文书材料,都必须被收集并归档。
第六条,所涉及收集的内容主要有:法医鉴定委托文件、登记表格、审阅卷宗的记录、调查资料、检验过程记录、解剖过程的笔录、现场勘查的记录、讨论会议的记录、相关照片以及鉴定书草稿等。
第七条 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
第三章 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规定文书材料在卷内的排列顺序,其基本原则是:需依照法医鉴定流程中各项活动所产生文书的实际时间顺序来进行组织。
第九条 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上,卷内目录清晰列出,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紧随其后,调查材料如病史材料亦被收录其中,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详尽记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作为重要证据,照片作为辅助材料,备考表以备查阅,证物袋妥善保存相关物品,卷底则标志着卷宗的结束。
第十条 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需具备,卷内目录亦不可或缺,法医学鉴定委托书亦应一并提供,调查材料诸如病史资料、物证报告书等亦需附上,解剖笔录亦不可少,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亦应详尽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亦需呈现万江律师,照片作为辅助材料亦应附上,备考表亦需备齐,证物袋亦应妥善封装,卷底亦应完整保留。
第十一条 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的封面上有所标注,卷内目录清晰列出,法医学鉴定委托书附于其中,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亦一并提供,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亦不可少,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亦需备齐,照片作为证据亦需附上,备考表亦需附后,证物袋内装有所需证物,卷底则作为卷宗的结束部分。
第十二条 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上标明;卷内目录详细列出;法医学鉴定委托书附于其中;检材的名称、性状记录及检验方法记载;讨论内容亦被记录;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亦包含在内;相关照片一并附上;备考表亦不可少;证物袋妥善放置;卷底作为结束。
第十三条 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的封面上,卷内目录清晰列出,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详尽记录,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记载,讨论记录逐一呈现,现场勘验报告全面分析,照片直观展示,备考表附后,卷底完整无缺。
在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范围内,若未对法医学鉴定所需文书材料进行详细列举,鉴定人员应依据具体情形,依照其生成顺序进行排列。
第四章 编 目
卷内材料需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并依次标注页码。页码需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统一标注在有文字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以及背面左上角。而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以及卷底则无需标注页码。
第十六条 规定了卷内目录的填写方式:首先,顺序号是指按照卷内文书材料排列的先后顺序所填写的序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件号;其次,文号是指文书制发机关所发出的发文字号;再者,责任者是指文书的署名者;此外,题名是指文书的标题,若没有标题,则可以自行拟定,并在标题前加上引号;接着,日期是指文书形成的具体时间;然后,页号是指卷内文书所在页面的编号;最后,备注栏是用于对卷内文书材料的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的地方。
第十七条 卷宗封面、备考表填写方法
全宗名称需标注立档单位的具体名称,文号应记录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所赋予的编号,而归档号则是指文书处理编号,该编号应由立卷人负责填写。
卷宗封面上所标注的各项内容,必须使用毛笔或者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一进行填写,确保内容完整无缺,且书写规范整洁。
第五章 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 在进行装订之前,必须对鉴定文书材料进行详尽的检查。若发现材料载体有破损或字迹出现褪变,应采取修补或复制的措施。对于装订口过窄或存在字迹的情况,需使用纸张进行衬边处理。若纸面书写材料过小,则需粘贴衬纸;若纸张尺寸超过卷宗,则需按照卷宗尺寸进行整齐折叠。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部分,应附上抄件。涉及外文材料的,必须附上中文译本。此外,所有材料中的金属物均需去除。
第十九条 规定每卷的厚度控制在约15毫米为佳,若厚度超出,则可分册进行装订。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式,确保其整齐且牢固,同时在卷底的装订线上粘贴封志,并在封志的两端以及中间的骑缝处盖上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六章 归 档
第二十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法医学鉴定文书需在三个月内整理成卷并归档保存。在整理案卷时,应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相应的保管期限建议,确保其与相关诉讼文书案卷的保管期限保持一致。若发现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立卷人需负责对其进行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 规定,存档的影像资料需粘贴于16开规格的硬质纸张上,同时,在照片的底部或顶部相应位置,需清晰标注拍摄的具体时间和所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归档的证物,若适合装订入卷,则需进行装订或放入证物袋中,并在袋上清晰标注证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及来源;若不适合直接附卷,则需进行单独包装,并在包装上详细注明案卷的内容、年份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性等信息,然后与案卷一同存档;对于那些不宜长期保存的证物,则可以通过拍照的方式进行记录,并附在卷宗中。
第二十三条 规定,已存档的文件资料不得随意从卷宗中取出内容,若需补充新的文件资料,必须获得档案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依照归档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确保卷宗的整体质量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规定,归档的卷宗需制作移交清单,分为两份副本,交接双方需对卷宗进行核对,完成签字交接手续,清单各自保留一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需要时,可依据本规定及本地区具体状况,拟定补充措施,同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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