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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时间:2025-07-22 01: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对供应链金融业务进行规范,并指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有效地服务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相关事项的通告

银发〔2025〕77号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对中小企业资金占用和账款拖延现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加强供应链金融的规范化管理,防范相关业务的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此就相关事项发出通知。

一、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互利共赢发展

(一)需准确理解供应链金融的内涵与导向。在推进供应链金融的过程中,必须全面、精确地执行新发展理念,深入领会金融工作的政治属性和人民属性,始终以服务实体经济、社会民生和国家战略为核心目标,推动新型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并致力于打造金融领域的“五篇大文章”。以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的优化与提升为核心目标,集中精力关注制造业等关键行业及领域,提升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弹性和竞争力。同时,以保障市场公平和秩序为出发点,致力于降低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整体融资成本,推动上下游企业实现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

(二)倡导推进多种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创新。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内部实力,更广泛地运用直接服务手段与供应链企业建立联系,增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勇于尝试供应链去核心化模式,借助供应链的“数据信用”与“实物信用”,助力供应链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贷款以及依托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活动。商业银行应加强供应链票据管理体系的构建、优化业务操作流程及系统性能,以促进供应链票据的广泛应用。同时,探讨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手段进行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的试点。此外,指导金融机构在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步骤地推进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拓宽票据融资的途径。

(三)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中的关键企业需遵循《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及规范,确保对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做到及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应合理分摊供应链融资的成本。企业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拖延对中小企业的账款支付,亦不可无理增加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此外,企业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亦不得强制中小企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或通过滥用非现金支付手段来间接延长付款期限。

(四)坚守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本职职责。那些负责运营和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机构,需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高效开展“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的收集与整合工作,确保为供应链金融的各方参与者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切实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坚守信息服务的根本宗旨,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从事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及贷款等金融活动,并禁止直接或间接地集中资金。要坚决防止信息中介机构转变为信用中介机构,那些从事企业征信工作的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手续。严格禁止以供应链金融为名进行任何非法金融操作。

二、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

(五)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管理。商业银行需构建一套完善的债务监测体系,涵盖对供应链中核心企业的贷款、债券、票据、应付账款等全方位债务的监控;同时,要细致审查核心企业的融资需求及资金流向;此外,还需强化对核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市场销售状况、存货周转速度以及货款支付情况的监督;并且,要密切关注其信用评级、授信额度、资产质量等关键指标;对于那些财务状况出现恶化、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比例异常增加、严重信贷违约的核心企业,必须严格把控风险敞口。必须坚决防止对关键企业实施重复贷款、超量贷款以及通过供应链金融手段不当扩大上下游应收账款拖欠现象。同时,应积极探讨并构建一个全面覆盖供应链上下游授信企业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

切实承担贷款管理的首要责任。商业银行需在完善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的前提下,严格执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信用管理、贷款资金监控等核心职责,强化关键风险控制环节的管理,提升贷款风险控制水平,不得因业务合作而降低风险控制标准,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的关键管理环节委托给外部,防止贷款管理出现空洞化现象。商业银行需自主决定贷款资金的发放等关键步骤,相关指令由其自行发起。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资金将直接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若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商业银行需承担受托支付职责,确保贷款资金最终支付给符合借款人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同时,需防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对资金的截留、汇集和挪用行为,并严格执行金融管理部门在征信、支付及反洗钱等方面的规定。

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合作流程。商业银行在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进行市场营销和信息技术合作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迅速达成合作协议,并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运营状况、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涉嫌违法操作,如违规汇集贷款资金、制定不公不合理的合作条款、提供虚假的客户资料或数据、服务收费与质量不符,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及自律规范,商业银行应予以合作限制或拒绝。同时,商业银行在建设与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时,应仅限于内部业务需求,不得对外提供相关服务。

(八)强化供应链金融信息数据管理。商业银行在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第4号令发布)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坚持合法、合规、必要的原则,全面准确地收集身份验证、贷前审查、风险评估及贷后管理所需的信息数据。同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验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并在数据的使用、处理、存储等环节强化对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商业银行需依据自律评估的相关情况,对合作伙伴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实施信息安全评估,此评估涵盖但不限于信息保护的相关合规制度、监督体系、信息处理的标准规范以及安全防护的各项措施,且相关评估所需费用应由商业银行负责承担。

三、规范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完善管理框架,防范业务风险

本通知中提到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系指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其它应收账款债务方万江律师,基于真实的贸易往来,通过供应链信息服务平台,向链上企业及其他应收账款债权方提供,并承诺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资金的电子记录形式。

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它是由商业银行、供应链的核心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等所构建并运营的,旨在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以及其他供应链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而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则是指那些负责运营和管理该系统,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

(十)在开设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时,必须确保其背后有真实的贸易支撑,且企业间的转让行为亦应基于真实贸易背景,严禁以预付款为依据进行开立。同时,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负责收集并整理相关的贸易背景材料信息。商业银行在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服务时,必须对贸易背景资料进行细致审查,确保能够准确识别并预防通过虚构贸易背景来骗取银行资金以及无实际贸易背景的资金交易。此外,银行还需努力改善资金供应结构,优先扶持科技创新、高端制造、绿色环保等领域的企业以及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坚决杜绝利用此途径产生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付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六个月之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若付款期限超过了六个月,商业银行需对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账期合理性以及行业结算习惯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此前提下谨慎进行融资活动。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若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拆分与转让服务,必须加强自我规范,对转让的层级和次数实施合理的控制,对于不寻常的拆分转让活动,需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发出警示报告,以防止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向外部扩散。商业银行在为拆分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进行融资时,必须强化对贸易背景的审查力度,严禁向那些债权债务关系模糊不明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服务。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的办理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当事人需对所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我们倡导并推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融资业务的登记标准化进程,以此提高登记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工作应交由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操作。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得将自身账户用作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同时也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相关资金。

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并需支付款项时,提供结算服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需遵循开立人(即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的支付指令或执行授权的资金划拨,同时需采取相应措施来验证支付指令或授权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对于持有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到期的供应链上企业,应将资金转入持有该凭证的指定账户。若供应链上企业申请保理融资,则需将资金转入融资机构指定的账户。同样,若申请质押融资,资金应按照约定分别划入供应链上企业和融资机构各自的指定账户。

供应链核心企业若应收账款到期后未如约支付电子凭证款项,或者出现发行债券违约、承兑票据连续逾期等情况且未完成清算,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为其新增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服务。

供应链中的关键企业不得凭借其优势地位,迫使参与供应链的企业与特定的资金提供方以超过合理市场利率的条件获得融资,亦不得以应收账款确权为由向链上企业收取费用、获取不合理的费用返还,或侵犯链上企业的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在提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服务时,需科学设定服务费用标准,准确界定收费对象,同时需将收费标准对外公布或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且需严格将供应链信息服务费用与银行融资利息区分开来。

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需严格确保其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与可靠,维护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精确且全面地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支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自律组织和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供自律管理及业务统计监测所需的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指导相关供应链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该组织研究并制定了自律管理规则,同时组织开展了自律备案和风险监测工作。此外,还督促各业务参与主体严格遵守合规审慎经营原则,以加强供应链信息服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评估。供应链相关服务机构、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供应链中的关键企业等不同业务领域的参与者,均基于自愿原则,加入了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引导上海票据交易所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汇集,同时进行统计分析,并供应信息查询服务,同时确保与行业自律组织在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方面协作无间。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以及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供融资或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切实执行信息报送职责,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精确度以及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根据本通知规定及各自法定职责,对供应链金融领域进行监管,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和信息交流,共同加强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相关参与者的政策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通知的指导原则和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商业保理企业以及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交易中的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

关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规定自实施之始设定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各相关主体需主动进行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各方需严格遵守通知中的要求,强化业务规范化管理。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和金融基础设施需妥善完成相关执行任务。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外资金融机构、企业集团财务机构、商业保理机构等,以及地方金融组织,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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