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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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王喜民受民事诉讼影响,一人缺席审判一人账户被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王喜民的银行卡余额显示为负数,具体为-0.63元。在他账户被冻结之前,卡内原本的余额是11914.37元。
由于一场民事诉讼,两位同名同姓的“王喜民”遭遇了不同的后果:来自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的王喜民因未收到开庭通知而缺席审判,却意外地收到了判决书;而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太平村的王喜民则因为涉案账户被突然冻结,导致近一年来无法外出打工,生活遭受了严重打击。
判决出炉后,辉南的王喜民决定提起上诉。到了2025年7月15日,新疆哈密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一审原告经过辨认,明确指出德惠的王喜民并非他想要起诉的对象。经过合议庭对证据和质证情况的分析,以及一审原告和被上诉人的辨认,法院确认了原审判决中提到的王喜民并非本案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此在二审阶段将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对于德惠市王喜民的账户解封问题东莞万江律师,审判长表示将会在庭后处理。
去年,位于德惠市的太平村居民王喜民在乘坐火车时,惊讶地发现微信支付功能无法正常使用。这位53岁的王喜民仅受过小学教育,平日里主要以外出打工为生计。2024年8月13日,他搭乘了一趟普快列车,从青岛出发前往沈阳。当天晚上大约8点钟,他在火车上点了一份价值20元的盒饭,然而在尝试付款时,却始终未能成功。由于王喜民平时习惯使用手机支付,因此身上并未携带现金。最后,他向一位相识的人借款二十元以支付餐费,之后又通过自己的儿子将这笔钱归还。
抵达沈阳后,王喜民发现他的银行卡无法进行转账操作。银行方面告知他,其银行卡已被冻结。他随后向腾讯客服进行了咨询,客服回应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哈密市伊州区法院的指令,他的账户余额已被暂时限制使用。王喜民表示自己从未踏足哈密市,尽管他多次尝试联系伊州区法院和当地的服务热线,但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由于路途遥远且无法使用银行卡或电子支付,他最终放弃了亲自前往哈密的计划。
王喜民向媒体展示的截图揭示,他的银行账户余额为11914.37元,而可支配金额却显示为负数,仅为-.63元;同时,他的微信零钱3902.05元也已被司法机关冻结。他表示:“目前我无法外出打工,因为打工所得的工资和农民工补贴都会直接存入我个人的账户,一旦到账便即刻被冻结。600万的数字让我感到十分恐惧,我这一生恐怕都无法赚到600万。”
在了解到王喜民的不幸经历后,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理智决定无偿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调查确认,原来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中,原告误将同名同姓的王喜民当作被告,导致伊州区法院错误地将王喜民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冻结。
张理智透露,在受托处理此事后,他找到了一份由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原告是陈先生,而其中一位被告是名为“王喜民”的人。判决书中所提及的“王喜民”的出生日期和户籍所在地均与德惠市太平村的王喜民相符。判决结果揭示,王喜民虽已收到公开送达的开庭传票,却未现身法庭参与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因此被判定需承担连带支付款项的义务。在陈先生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后,伊州区法院据此做出了查封、冻结王喜民等人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裁定。
王喜民,辉南县人氏,承认与陈先生有商业交往,然而他并未接到任何关于开庭的通知,仅通过手机获取了判决书的电子版。至于账户方面,他并未因本案受到冻结,对于德惠市的王喜民因本案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他也一无所知。在接收到一审判决之后,他决定提出上诉。
2025年7月15日,哈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而德惠村的王喜民则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了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审判庭将案件的首要争议点归纳为:一审程序的合法性,这涉及王喜民的法律主体资格以及适用的法律问题。接着,审判长指示陈先生通过视频辨认德惠市的王喜民,陈先生观察后表示,“这个人并非我欲起诉的王喜民”。该案第三人也不认识德惠市的王喜民。
经过核实,审判长决定暂停庭审10分钟。庭审恢复后,审判员宣布,依据证据审查及原审原告及被上诉人陈先生的辨认结果,认定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及的王喜民并非与本案法律关系相关的王喜民,因此二审将不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当天庭审结束后,张理智向审判长提出要求即刻解除对德惠市王喜民账户的冻结。审判长回应表示将在庭审结束后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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